銀川市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7月1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06
  • 實施時間:2001.08.06
第一條 為加強銀川市人才市場管理,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實現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學歷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含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人才市場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人才市場按照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原則,運用市場機制進行人才、智力交流,實現個人自主擇業、單位自主擇人。
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轄區人才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市場的管理。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市場管理機構,受同級人事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人才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機構名稱和機構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場所、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具有3名以上並經人事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人才市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人才市場的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人員組成、機構章程、場地設施及資金說明等材料。
第八條 設立人才市場,按照下列規定審批。經批准的,領取自治區人事部門統一印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一)市、縣(區)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市場,需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事部門批准;
(二)非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市場,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報自治區人事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買賣、塗改、轉借《許可證》。
第九條 取得《許可證》的人才市場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條 人才市場實行年審制度。
人才市場變更業務範圍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第十一條 人才市場可以從事下列服務活動:
(一)開展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為單位用人和個人擇業提供需求信息和政策諮詢服務;
(二)負責進入人才市場的各類人員的登記、推薦、介紹、洽談;
(三)接受委託,組織人才招聘活動;
(四)根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單位的委託舉辦各類人才培訓班;
(五)開展人才素質測評;
(六)負責人才流動的爭議調解工作;
(七)負責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人才技術交流洽談會;
(八)其他人才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市場除從事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項業務外,受人事行政部門的委託,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受用人單位委託開展人事代理;
(二)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
(三)負責流動人才出國(境)政審;
(四)組織流動人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評;
(五)人事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人才市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超越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活動;
(二)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三)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進行人才中介服務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人才市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財政和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人才市場服務對象包括:
(一)要求進入人才市場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非國有制企業的各類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和研究生;
(二)要求進入人才市場的辭職、辭退、辭聘、解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要求進入人才市場從事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社會閒散科技人員;
(四)要求進入人才市場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要求進入人才市場的破產、撤併企業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從外地招聘引進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要求來銀工作的各類出國留學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八)到境外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九)需要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企事業單位;
(十)需要提供智力交流、智力服務、轉化科技成果、專利項目的企事業單位;
(十一)經有關部門批准,需要招聘境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
(十二)其他自願進入人才市場的人員和單位。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進入人才市場,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個人憑身份證、學歷證、工作證、專業技術資格證等有效證件登記;企業憑企業營業執照;行政事業單位憑主管部門或單位介紹信登記。用人單位還應提供招聘啟事(含聘用人員的學歷、職稱、數量、待遇、崗位等)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進入人才市場的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雙方達成協定後,應按照國家規定簽訂聘用契約。契約一經鑑證,雙方應嚴格遵守契約規定內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中止、變更契約。
聘用契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職責、試用期限、勞動報酬、福利、保險、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以及雙方要明確的其它事項。
聘用契約由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市場管理機構鑑證。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人才市場經營活動的,人事行政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人才市場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門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給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偽造、買賣、塗改、轉借《許可證》的;
(二)擅自更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或者拒絕接受年檢的;
(三)向用人單位或者應聘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進行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
第二十條 人事行政部門及其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市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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