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壽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 索引號:008570032/2016-00003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日期:2016-02-01 
  • 文號:仁府辦發〔2016〕6號 
仁壽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明確購買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眉府辦發〔2014〕63號)、《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眉山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眉府辦發〔2015〕34號)、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行為。
第三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政府購買服務主體及程
第四條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仁壽縣人民政府及仁壽縣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第五條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購買主體於每年3月底前擬訂當年購買服務項目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匯總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縣財政局按照縣人民政府審定意見批覆計畫,並在公共資源交易網或當地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示。縣財政局根據批覆情況制定當年《仁壽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原則上限於年初預算已確定項目,若未納入年初預算確需實施的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實資金來源前提下可納入當年計畫,並在《仁壽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中進行補錄。對沒有納入當年《仁壽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而又確需實施的項目,在來年優先納入計畫。
第七條購買主體根據批覆計畫,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八條服務項目涉及工程的,如工程是安置房建設、棚戶區改造、水利建設、農村路網建設、移民搬遷、城市及農村人居環境改善、新農村建設等重大的民生工程,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購買主體。並嚴格按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執行。服務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在第八條規定之外的服務項目,參照政府採購有關方式組織實施,可自行採購或委託代理機構採購。購買主體按照採購計畫和需求制定採購檔案,並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網或報刊、電視台等媒體進行為期不少於10日的公示。購買主體組織隨機抽取的專家和購買方代表成立採購小組,與報名供應商進行磋商談判,在符合採購需求、服務相等的前提下,選擇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承接服務方,並將談判結果及有關資料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報縣財政局備案。若兩次掛網公示採購均未成功的,經縣財政局批准,可直接與本地承接主體談判採購。
第十條承接主體確定後,應在當地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示5日以上,公示無異議後簽訂契約實施購買服務。如有異議,參照政府採購質疑、投訴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雙方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契約,契約應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並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購買主體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契約約定對承接主體完成的服務項目進行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三條服務項目驗收合格後,購買主體、服務對象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對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確保購買服務效果。縣財政局負責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指導,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評價和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及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購買主體憑中標(成交)通知書、購買服務契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到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辦理資金結算。100萬元以上大型項目經縣財政局同意,可根據購買服務契約(協定)確定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實行預撥,但預撥額度不超過契約金額的50%。
第十五條強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全過程監督,做到依法依規實施。縣財政局嚴格審核項目真實性,依法確定採購方式,加強購買服務履約驗收監督,將履約驗收監督結果作為資金安排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並不定期抽檢項目,對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扣減購買主體指標,並責令其追回資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操作程式,確保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審計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納入審計計畫,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監察部門應加大對政府購買服務領域違法行為的問責查處力度,依法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公務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考評機制,考評結果對外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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