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試行)》是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6日經縣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
仁壽縣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試行)》和《眉山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公積金助安貸”的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是指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征拆項目,其安置戶自主在征拆項目所在區域內選購住房後,與政府簽訂協定自願繳存公積金,政府以安置款按月繳存公積金並償還本息,以個人作為貸款人向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選購房屋並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實行“政府主導兜底,被拆遷安置戶自願,公積金支持,開發企業參與”的模式。
第四條適用條件。仁壽縣境內納入政府貨幣化安置的征拆安置戶,每戶用於貸款的住房不超過2套、貸款金額不超過70萬元。
第五條實施主體。實施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工作。縣城規劃區實施主體為縣拆遷辦;視高區域、黑龍灘區域實施主體分別為天府新區仁壽視高管委會、黑龍灘風景區管委會;其餘實施主體為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政府承諾。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由縣政府向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公積金貸款還本付息承諾函,承諾公積金貸款由縣財政負責償還本金和利息。
第七條資金籌措。視高區域、黑龍灘區域實施項目所需資金分別由天府新區仁壽視高管委會、黑龍灘風景區管委會自籌解決;縣城規劃區、重大項目及經縣政府審定的鄉鎮和其他園區項目所需資金由縣政府負責統籌解決。
第八條業務指導。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仁壽管理部負責指導全縣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受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及放貸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九條徵求意見。貨幣化安置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在項目啟動征拆時,按照眉山市對貨幣化安置戶推出的“公積金助安貸”相關要求,徵得符合條件的安置戶同意,自願簽訂“公積金助安貸”協定。鄉鎮人民政府鎖定“公積金助安貸”貸款戶數、住房套數、貸款額度,並報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確認。
第十條制定方案。貨幣化安置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結果,擬定貨幣化安置方案,按程式報請縣政府審定。縣政府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公積金助安貸”合作協定,並指定“公積金助安貸”具體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辦理開戶。貨幣化安置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公積金助安貸”主貸人後,收集主貸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所需資料,協助主貸人如實填寫《貨幣化安置居民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申請書》,並將收集齊全的資料統一送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仁壽管理部辦理開戶。
第十二條辦理繳存。貨幣化安置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繳款通知書》要求,將資金繳存到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並與安置戶辦理資金結算。
第十三條發放貸款。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政府審定的貨幣化安置付款要求,提出當期所需資金,經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審批後,向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仁壽管理部申請發放貸款。委貸銀行核實借款人預抵押落實後,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劃款通知書》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償還貸款。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償還貸款所需資金,並根據貸款協定按月繳存公積金貸款本息所需資金到公積金中心指定賬戶,確保全置戶信用不受影響。所需資金按“鄉鎮申請、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審批”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提前還款。安置戶購房後,如舉家搬遷等特殊情況確需出售所購住房的,由安置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還款申請,結清貸款並辦理解除抵押相關手續。所需資金按“鄉鎮申請、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審批”的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後續購買。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工作結束後,安置戶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由安置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實施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的鄉鎮、園區、縣拆遷辦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操作,任何單位、個人和企業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和套取貸款。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住房公積金支持貨幣化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將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仁壽管理部、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