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農村敬老院管理實施辦法

仁壽縣農村敬老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五保供養對象合法權益,促進敬老院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敬老院管理的通知》(眉府函〔2010〕94號)精神,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是指政府舉辦的主要服務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福利事業單位。
第三條 仁壽縣境內敬老院的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提倡社會力量興辦和合作管理敬老院,提倡企業資助敬老院,提倡個人認助五保老人。
第五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敬老院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是敬老院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轄區範圍內敬老院的領導和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敬老院院長為直接責任人。
縣財政、審計、衛生、文化、體育、農業、畜牧獸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電信等公共服務單位按相關職責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民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敬老院成立、撤銷的審批工作;
(二)監督檢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監督檢查敬老院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三)協調爭取各級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對敬老院的支持。
縣民政局下設縣民政福利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對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
(二)指導鄉鎮配備敬老院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三)管理縣城福利院。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敬老院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的配備工作;
(二)負責協調提供敬老院供養用地;
(三)建立健全敬老院內部管理制度;
(四)落實敬老院運行資金,確保敬老院正常運行;
(五)負責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做好敬老院的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條 各鄉鎮設立1個農村中心敬老院,其餘為分院,分院由農村中心敬老院統一管理。
第九條 敬老院實行院務管理委員會監督下的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成立由工作人員和五保供養人員共同組成的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負責審議院內重要事務,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督財務收支和生產經營情況。
第三章 入院供養
第十條 敬老院以供養本鄉鎮五保供養對象為主,在滿足當地五保供養對象入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剩餘資源向社會提供自費寄養服務。
自費寄養收費標準按縣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五保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本人、村組和敬老院多方簽訂入院協定。
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村組應承擔的責任,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敬老院和供養對象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
第十二條 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需要代管的,不動資產由村組代管,動產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協定中有財產處理條款的,按入院協定處理。
第十三條 五保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不得未經批准擅自接待、容留外來人員。
第十四條 五保供養對象入院後,村委會應積極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 五保供養經費,主要包括集中供養五保人員吃、穿、用、醫、葬等方面的費用,包括:
(一)在院五保人員供養金;
(二)在院五保供養人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三)縣財政在供養金基礎上的補貼費用;
(四)縣財政局按村委會辦公經費標準安排給敬老院的辦公經費;
(五)縣財政局按每人每年300元標準安排給敬老院的運行經費。
(六)縣民政局給予在院五保供養對象的醫療救助金和臨時生活救助金等。
在院五保人員的供養金和養老保險金由敬老院統一管理、使用。
免除五保供養對象的喪葬費。
敬老院五保供養經費不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自籌解決。
第十六條 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的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納入縣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
縣財政預算的敬老院聘用人員經費按年初實際入住五保人員核定。入住五保數100人以下核定為3人,100—150人的核定為4人,150人以上的核定為5人,每個分院核定1人,由鄉鎮人民政府包乾使用,不足部分由鄉鎮自籌解決。
第十七條 入院五保供養人員需特殊護理的費用,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
第十八條 敬老院的維修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納入鄉鎮財政解決。
第十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提供敬老院供養用地,供養用地按設計床位計算,每個床位不得少於0.05畝。
第二十條 敬老院應成立生產經營小組,組織有勞動能力的院民參加生產活動,確保敬老院蔬菜自給自足、副食品基本自給自足。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要對敬老院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敬老院水、電、廣播電視、天然氣、電信等費用,由縣級有關部門比照城鎮低保對象執行標準予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縣民政局應充分發動社會力量,為敬老院募集資金、物資,並安排一定比例的捐贈資金、物資用於五保供養,提高五保供養水平。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敬老院應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請銷假制度、衛生評比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的財務、資產管理要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要按月向入院五保供養對象公布。縣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修建的敬老院劃轉撤併時,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算,其資產處置方案須報縣民政局和縣國資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院長和財會人員離職前,必須清理資產和財務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並進行審計。離職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給敬老院造成損失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管理人員和護理服務人員組成,管理崗位設院長、會計、出納,護理服務崗位設護理員、炊事員、保管員、衛生員(醫生)等。
第三十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職數由各鄉鎮根據集中供養人數多少合理確定。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為專職,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院長原則上由鄉鎮從現有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人員中選派,如無法選派的,由縣民政、財政、人社等部門和涉及鄉鎮面向社會公開選聘。院長的任免應徵求縣民政局的意見。財會人員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會計和出納兼任,衛生員由各鄉鎮衛生院在醫生中選派(兼任),炊事員和護理人員儘量安排身體好的五保人員擔任,也可以由鄉鎮面向社會公開選聘。選聘實行定期契約制。從事財會、醫療、炊事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三十二條 聘用的農村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個人報酬,採取基本工資和績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實施。具體標準參照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縣政府同意後執行。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敬老院工作納入縣政府專項目標考核。縣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標準和辦法。
第三十四條 開展創建模範敬老院達標活動,每兩年評選一次敬老院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供養資金、管理維護經費、醫療補助等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占、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四)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六條 對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侵犯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仁壽縣農村敬老院管理實施辦法》(仁府發〔201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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