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工程建設領域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

仁壽縣工程建設領域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領域務工人員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仁壽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含廠房)、市政基礎設施、水利水電、交通運輸等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將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行目標考核責任制。
第四條 縣人社局是保障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理勞動用工糾紛和務工人員工資投訴,並依法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財政局負責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設立及保證金的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受理、處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詐欺犯罪的工資拖欠案件。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負責管轄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企業內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要告知本企業全體勞動者並張貼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同時抄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社局。
施工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內容:勞動契約台賬制度、工資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獎懲制度、職工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保障制度、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使用務工人員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進場管理,並對務工人員和管理人員開展實名培訓。
施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招用之日起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其中單位所持勞動契約要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三章 工資支付管理
第七條 實行工程款與工資分離,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契約中予以明確,施工單位和工程分包單位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契約糾紛為由拖欠或剋扣務工人員工資。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日期,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我縣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施工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單獨設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每月工資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統一代發給務工人員本人。
第十條 縣人社局在查處施工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案件時,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資支付舉證責任,不舉證或無法舉證的,縣人社局可以責令施工單位按照拖欠工資發生時同崗位同工種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一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施工單位可以根據企業內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契約約定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其賠償金,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按契約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施工單位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縣人社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第四章 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招投標保證金均由縣財政局設立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建設領域的報建工程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由縣住建局徵收;工業項目的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園區(鄉鎮)徵收。其餘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徵收。
第十六條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按以下標準、時限繳納:
(一)建設單位按總投資的2%以現金形式足額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取得房屋預售前繳納,其餘的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繳納。政府性工程建設單位無需繳納現金,但要在開工之前到縣財政局備案;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契約總價的5%繳納,其中現金繳納不得低於應繳金額50%,剩餘部分可由擔保公司出據擔保函。為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提供擔保函的擔保公司應為依法成立並在住建廳備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並承諾就擔保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施工分包單位按分包契約價的5%以現金形式足額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分包單位不足額繳納保證金的,施工單位應當負連帶責任。
前款第(一)項所稱的總投資是指工程建設總投資,包括場平、基礎、主體、綠化、附屬設施等,不包括土地和機器設備。建設領域報建工程項目總投資的具體標準分別由縣住建局確定,工業項目總投資標準由所在的園區(鄉鎮)確定,其餘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原繳納的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已用於支付被拖欠、剋扣的務工人員工資後,應當在10日內向原賬戶補足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到縣財政局領取《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證明書》。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持縣財政局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證明書》到相應的行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房屋預售許可手續。無縣財政局開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證明書》的,一律不得核發許可證。本辦法實施前未竣工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足額補繳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後主管部門方可允許其開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提供施工許可材料的複印件到縣人社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認定後,按規定從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先予劃支,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劃支:
(一)建設單位不按契約約定撥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違法與施工單位簽訂墊資契約,造成施工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因未與施工單位進行結算,或因結算產生爭議未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直接發包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單位負拖欠工資的全責。當出現此類直接發包施工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時,建設單位應先支付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再向直接發包施工單位追償支付款額。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認定後,可按規定從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和履約(工程)保證金中先予劃支,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支付:
(一)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其分包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進行分包,出現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出現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務工人員,造成承包人攜款逃匿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第二十三條施工分包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認定後,可按規定從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支付:
(一)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進行分包出現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二)分包單位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出現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三)分包單位未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務工人員,造成班組長攜款逃匿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第二十四條 縣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區、鄉鎮等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向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報送上一季度已批准建設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同時縣財政局向各職能部門通報一次保證金的繳納、動用和退還情況,並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按以下程式先行劃支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
(一)務工人員因拖欠、剋扣工資,向縣人社局投訴,經縣人社局調查認定施工單位有拖欠或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由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聯合下達《劃支拖欠工資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從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二)經縣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區、鄉鎮等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施工單位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聯合下達《劃支拖欠工資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從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三)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不足部分由縣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區、鄉鎮等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施工單位支付,或從建設單位在應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後,方可向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退還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應會同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對該項目申請進行審定,並在施工場所公示15日後無異議再退還。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不予退還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
(一)審查該工程項目的工資發放情況表時發現有工資拖欠、剋扣行為的;
(二)正在辦理涉及該工程項目的工資拖欠、剋扣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後在工地張貼公示,在公示期內接到拖欠、剋扣工資投訴舉報的;
(四)通過其他途徑發現該工程項目存在工資拖欠、剋扣現象的。
第二十八條 縣人社局在核實該工程項目沒有拖欠工資行為或在處理該工程項目拖欠工資案件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向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收取的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憑此證明到縣財政局辦理退款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人社、縣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區、鄉鎮等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部門間溝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運行。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有拖欠務工人員工資且未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行為,有權向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舉報。
第三十一條 對有拖欠或剋扣務工人員工資記錄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縣人社局要及時將該企業通報給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各職能部門依法將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列入“黑名單”。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用,宣傳積極主動存入保證金、信譽良好的企業;對惡意拖欠、整改緩慢的企業,要予以曝光,營造有利於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三十二條 對已被劃支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原賬戶補足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縣財政局通報給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由其責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單位和個人,涉嫌犯罪的,由縣人社局及時移送縣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三十四條 縣人社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不予開具《未拖欠務工人員工資證明》。對沒有經縣人社局開具《未拖欠務工人員工資證明書》和縣財政局開具《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證明》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經辦人員不得超越本規定,擅自發放施工許可證手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企業開工建設的工程,所發生的拖欠、剋扣工資等引發群體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追究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依法管理和使用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做到專款專用。對各職能單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縣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是指為該項目建設發放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的業主。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包括具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工單位主體資格,不屬於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壽縣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仁府辦發〔201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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