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財社﹝2014﹞10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4﹞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為加快推進我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6-26
  • 文號:浙政辦發〔2014〕72號
  • 統一編號:ZJSP01-2014-0028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四、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各部門要將購買服務擺在改革發展的重要位置,積極有效開展這項工作。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各地積極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不斷創新養老服務供給模式,較好地滿足了人民民眾的養老服務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普遍開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各項條件基本具備,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範圍。
(二)堅持政府引導。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將政府推進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確保具備條件的對象平等參與競爭。
(三)堅持規範操作。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採購、契約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
(四)堅持體制創新。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準入。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儘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辦。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儘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

“十二五”時期,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有序推開,相關制度建設取得有效進展。到2017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養老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四、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承擔養老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二)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鼓勵各承接主體之間公開、公平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競爭。同時,針對不同的購買服務內容,承接主體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購買養老機構服務及運營管理的,承接主體的資質需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浙江省養老機構服務與管理規範》省級地方標準(DB33/T926-2014)要求。
2.申請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的管理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評價等,需執行《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規範》(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837—2011)。
3.申請購買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承接主體應當科學界定老年人基本能力評估、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明確護理、養老服務補貼領取等資格,並提供相關評估報告。
4.申請購買養老服務人員教育培訓,承接主體應確保受培訓對象取得省有關部門認定的《專項能力證書》以上的比例不小於80%;家庭照護人員滿意度達到80%以上。
(三)購買內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內容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可持續的原則確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路信息建設;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各地要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範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內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購買方式和程式
1.設計項目。民政部門按照當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可採取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諮詢等方式,充分了解社會需求,精心論證和設計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要根據所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要及時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項目和標準體系。
2.編制預算。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合理確定購買養老服務的資金規模,並將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所需資金,原則上從現有部門預算安排的養老服務支出預算中統籌安排。對於新增的養老服務內容,各地財政部門要在科學測算養老服務項目和補助標準基礎上,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3.組織採購。預算經批覆後,民政部門要主動向社會公開需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對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標準等內容,並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採購。
各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一律不得自行指定單位、組織和個人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嚴禁層層轉包、暗箱操作等違規違法行為。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配套投入購買養老服務項目。
4.契約管理。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要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明確購買養老服務具體事項、內容、標準、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績效評價標準、要求、方式等,按照契約約定支付資金,並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全過程跟蹤監管和對養老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契約按年分簽,或按照辦理政府採購時確定的年限一次簽訂、分年考核實施,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通過公開競爭的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的原項目承接主體服務期滿並通過驗收,績效評價好、服務對象滿意度高的,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原採購契約的約定續簽契約,但續簽的單次契約期限一般不得長於原採購的契約期限,續簽次數最多為2次,且連同初次契約累計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5.資金支付。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購買主體要依據購買養老服務契約或協定,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或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通過其他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支付。
6.績效評價。要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對項目的任務實施、目標實現、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專業化水平以及資金使用進行綜合、客觀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參與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績效評價以契約約定為基礎,原則上以購買主體評價、專家評估和服務對象滿意率為主。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開,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承接主體,在同類項目的採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該承接主體兩年內不得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和完善財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委、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完善項目設計、項目申報、組織採購、項目評審、契約簽訂、資金撥付、檢查監督、績效評價等各項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部門合作機制、發現問題協商機制、契約中止或終止履行善後機制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良性運行機制。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委、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養老服務資金。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操作規程,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承接主體,並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完善資金管理和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契約履行服務任務,保障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三)做好輿論宣傳。充分利用網站、報紙、電視、各級政府採購網等信息公開平台和網路電視、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泛宣傳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工作進展和先進典型,及時將項目執行效果向社會公布,增強廣大民眾對這項工作的了解,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要及時將當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重大問題、有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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