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檔案類型:省級政府意見
一、工作目標,二、加快培育和發展現代慈善組織,三、鼓勵和支持開展慈善活動,四、提高慈善事業公信力,五、加強慈善事業監督管理,六、強化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保障,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完善監管並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到2020年,慈善法規政策體系健全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培育和監管制度全面確立,慈善活動專業規範,慈善行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開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組織化、專業化、多元化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格局基本形成,實現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慈善組織全覆蓋,全省註冊志願者人數突破600萬人。

二、加快培育和發展現代慈善組織

(一)完善慈善組織網路體系。大力發展各類扶貧賑災、扶老助殘、恤幼濟困、助學助醫、文化環保等領域的慈善組織,形成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現代慈善組織發展格局。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培育和壯大基層社區類慈善組織,推動慈善組織向鄉鎮(街道)、村(社區)覆蓋。支持慈善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充分運用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多種形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促進各類慈善組織分工合作、優勢互補,鼓勵資金募集能力強的慈善組織發展成為資助型慈善組織,引導籌募資金能力弱的慈善組織側重從事專業化服務。
(二)建設基層慈善綜合服務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設為重點,搭建城鄉基層公益慈善綜合服務平台。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依託社區服務中心(站)、郵政便民服務站、現有商業網點等設施舉辦慈善超市。到2020年,實現每個縣(市)有2個以上、每個市轄區有4個以上服務功能較為完善的慈善超市。推動慈善超市轉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務,鼓勵和引導其成為獨立法人單位。依託慈善超市,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範圍,引導城鄉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支持實施舊衣物捐贈回收利用等項目。
(三)增強慈善組織自主發展能力。推進政社分開,確保慈善組織按照章程有序運作。推進慈善組織規範化建設,完善慈善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增強自我管理、自主發展能力。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社會企業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

三、鼓勵和支持開展慈善活動

(一)重點開展扶貧濟困慈善救助活動。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鼓勵各類社會主體通過成立慈善組織、設立冠名基金和項目、參與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困難民眾獻愛心。加大慈善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和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傾斜力度,重點解決好特困供養對象、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孤困兒童、貧困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實際生活困難。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
(二)推動慈善活動和項目創新發展。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探索實行慈善項目化管理,提高項目化運作水平。創新慈善募捐形式,靈活運用慈善義演、義賣、義展等各類籌募方式,探索實行捐贈智慧財產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藉助移動信息網路和各類即時通訊軟體,方便民眾開展慈善活動。在法律框架內,積極穩妥發展“網際網路 慈善”,探索慈善網路化、虛擬化發展路徑。鼓勵發展慈善信託,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小額公益性貸款服務。允許慈善組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通過舉辦實體和從事合法的經營性、投資性活動,實現慈善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發展志願服務。加快構建志願服務體系,推廣和普及志願者註冊制度、培訓制度、服務時間記錄製度、激勵回饋制度,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提高志願服務的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拓寬志願服務渠道,鼓勵大學生利用所學知識服務社會,推動黨員幹部、職工、民眾進社區註冊成為志願者。注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特長,推廣“社工 志願者”的運作模式,實現志願服務工作常態化,力爭志願者每人每年志願服務時間平均達24小時以上。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有效對接,避免多頭捐助、重複施救。對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提供轉介服務,通過慈善組織提供救助或專業服務。建立重大災害事故應急協調機制,引導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有序開展募捐和參與救助。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五)落實減免稅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積極貫徹落實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惠及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對境外向依法設立的我省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六)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新聞媒體、出版機構、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單位支持慈善事業發展,鼓勵其對涉及慈善組織的收費實行優惠或減免。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公園、商場、廣場、機場、車站等單位應當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並減免相關費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協助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用電、用水、用氣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

四、提高慈善事業公信力

(一)規範慈善募捐活動。堅持公開透明原則,逐步建立慈善募捐全過程信息公開機制。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其宗旨在業務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事先制定並向社會公開募捐方案。開展募捐活動時,要有顯著標識,對接收捐贈款物的種類、數量等如實記錄,及時向捐贈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不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開展慈善募捐活動的,必須與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聯合開展。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條件的捐贈,不得接受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等不符合慈善宗旨的捐贈。
(二)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贈人有權查閱捐贈使用情況和受益人信息,對違反捐贈人捐贈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慈善組織及時改正。
(三)強化慈善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募捐和慈善項目運作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運作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和浙江陽光慈善網進行信息發布,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並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加強慈善事業監督管理

(一)強化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根據法定要求開展審計監督。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提高慈善行業自律能力。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型組織,發揮慈善領域行業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管理、監督能力。建立慈善組織評估機制,完善慈善組織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逐步推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和職責範圍,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予以曝光。對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與慈善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網路慈善違法行為,由發起的組織或個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強化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和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支持、社會參與的慈善事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進一步落實各級民政部門慈善事業促進工作職能,切實做好保障工作。
(二)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定期開展“浙江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省民政廳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浙江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優先為其提供政策、資金支持或服務,對生活遭遇困難的個人或家庭,優先提供救助和幫扶。鼓勵將公民參與慈善活動情況作為升學考核、選拔錄用、給予獎勵優惠的依據。
(三)推進慈善工作隊伍職業化建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各類專業人才。大力開展慈善從業人員職業培訓,提高其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勵機制,探索建立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製度,進一步最佳化慈善從業人員管理服務,提高從業吸引力。
(四)營造良好慈善氛圍。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支持、參與慈善活動。鼓勵各類企業和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加快推進慈善文化進社區、進機關、進學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圍。加大慈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加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的慈善法律意識培養,最佳化慈善事業法治環境,構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態。
本意見自2015年12月20日實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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