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4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突出扶貧濟困、堅持改革創新、確保公開透明、強化規範管理”的原則,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新格局。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慈善事業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慈善組織和服務覆蓋城鄉,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成為社會救助體系的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務
(一)引導社會各界投身慈善事業。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有針對性的慈善救助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示範作用,積極動員幹部職工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廣泛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引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願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助和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生態環保、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建設城鄉基層慈善綜合服務平台。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發展慈善超市,方便民眾開展捐贈活動。
(三)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發展基層慈善組織。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規範發展網路慈善等新慈善形態。
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慈善組織要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確保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規範慈善募捐行為。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助殘救孤、助學助醫等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不具有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募捐資格的組織進行。報刊、廣播、電視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依法依規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募得款物應依法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經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聯繫方式、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鼓勵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
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鼓勵社會各界成立志願服務組織。倡導具備專業技能和服務條件的公民註冊成為志願者。推進志願者信息平台建設,實現志願者線上註冊和志願服務記錄,推動志願者星級評定。充分發揮志願者在生活救助、鄰里相助、支教助學、法律援助、心理撫慰、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公益性與專業性優勢,重點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失業人員等社會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五)建設慈善信息平台。
建立覆蓋全市的慈善信息平台。民政部門要建立、運行和維護全市性、專業性、開放性慈善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我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激勵措施、年度統計、獎勵和處罰、購買服務、評估審計、信用認證等相關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引導依法登記和備案的慈善組織在信息平台註冊,並通過慈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等信息。
建立信息與資源共享機制。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以低保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加快推進民政與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完善民政部門、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慈善組織提供求助、捐贈和救助信息。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六)加強監督管理。
加強政府監管。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組織進行審計。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作用,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社會監督受理機制,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加大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原則,對慈善組織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激勵措施
(一)落實稅收優惠。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簡化辦事程式,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二)提供金融服務。積極利用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益性機構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業機構等金融部門對具有借款資質的慈善組織提供信貸支持,滿足慈善組織合理信貸需求。鼓勵銀行業機構根據慈善組織特點,提供“量體裁衣”式金融產品和創新服務。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三)加大資金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通過項目資助、契約委託、社會招標等方式,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四)大力宣傳表彰。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活動開展和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市政府對為我市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政策、資金和宣傳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服務。
(五)強化人才保障。對開設慈善相關專業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招生計畫安排、師資培訓、學生獎勵、就業保障和實踐基地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提升慈善從業人員整體素質。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從業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四、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充分發揮其在參與民生保障、調節收入分配、解決社會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等制度的銜接。強化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職能,充實加強慈善工作力量。
(二)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作為慈善工作主管部門,要履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監督管理、行業規範、業務指導等職責。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抓好協調督導,合力推進慈善事業建設。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強化對加快發展慈善事業的督促檢查,確保責任落實、工作落實。市級相關部門要按照本部門職責、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要求,細化措施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