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5年4月9日,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39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新常態下我省慈善事業的新定位、新任務和新要求,從四個方面提出了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名義專門發文部署慈善工作,對新形勢下推動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概述,文書內容,一、鼓勵支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二、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三、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四、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附屬檔案,

概述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遵循國務院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文書內容

一、鼓勵支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

(一)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並通過各種途徑,為活動的開展創造必要條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有針對性地設計慈善項目,緊緊圍繞當前困難群體的迫切需要開展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探索設立慈善信託,省有關單位要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委託、獎勵、補貼等形式,支持慈善組織開發養老服務、困境兒童服務等社會救助項目。
(三)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各級民政部門依託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建立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慈善救助信息統計制度,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統計轄區內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各類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信息,統籌慈善資源,引導慈善組織有序開展慈善活動。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四)落實和完善稅費減免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省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對慈善組織興辦的學校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以及有線數位電視收視維護費,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計畫”等公益慈善品牌,以及郵政“愛心包裹”、“愛心報刊”、“愛心郵路”等活動開展。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際網路網站、投影式和電子顯示屏廣告媒介以及戶外廣告發布者、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運營商應按照發布廣告總量的一定比例發布公益慈善廣告;鼓勵上述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減免相關費用。

二、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一)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繼續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正確引導慈善組織自我發展,規範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通過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辦公場地和資金支持、能力建設服務,提升慈善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注重發揮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培育慈善項目、協調慈善資源、引導慈善行為等方面的功能,提高慈善活動效率。
(二)切實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慈善組織要加強市場化勸募能力和慈善項目運行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對慈善資源的開發能力、社會動員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相關規定,向捐贈者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五)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應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公開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強化慈善行業自律。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基礎、地方標準為補充的慈善領域標準體系,並強化對相關標準的宣傳實施,加強對慈善組織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規程和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根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民政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慈善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方式,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核實有關情況,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慈善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有力補充。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二)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各地要有計畫、有重點地培育發展一批信譽好、服務能力強、業績突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慈善組織,發揮其行業示範和引領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志願服務信息網際網路線上記錄和查詢制度。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將參與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製度。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要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探索與省內高等院校合作搭建慈善人才培養平台,設立慈善相關課程。鼓勵慈善組織、企業與省內高等院校實施開放式合作辦學。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訓和激勵機制。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支持各地面向慈善組織開發各類公益性崗位和社工崗位,對在慈善組織工作的就業困難群體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四)大力弘揚和培育慈善文化。要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發揚安徽人民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優良傳統,樹立現代慈善理念,努力打造具有時代特徵、安徽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鼓勵慈善組織打造自身文化品牌。要建立慈善文化建設長效機制,將其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文明城市考評體系。要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民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要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各級民政部門網站的慈善專欄建設和各類慈善機構網站建設,強化網路宣傳。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探索現代慈善事業發展規律。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省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序號
工作任務
責任單位
時間進度
1
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
省民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安徽證監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2
探索設立慈善信託。
省民政廳、安徽銀監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3
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
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4
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
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2015年7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5
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持續實施
6
落實和完善稅費減免政策。
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民政廳
持續實施
7
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
持續實施
8
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相關部門
持續實施
9
建立慈善救助信息統計制度。
省民政廳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0
繼續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
省民政廳
持續實施
11
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省民政廳、省網宣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5年7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2
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
省民政廳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3
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省委宣傳部、省網宣辦、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4
建立健全慈善活動和慈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
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宣傳部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並持續實施
16
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
省文明辦、省民政廳、團省委、省老齡辦
持續實施
17
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8
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基礎、地方標準為補充的慈善領域標準體系,並強化對相關標準的宣傳實施。
省民政廳、省質監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19
大力弘揚和培育慈善文化。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
省委宣傳部、省網宣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化廳、省老齡辦
持續實施
20
建立慈善文化建設長效機制,將其建設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文明城市考評體系。
省文明辦、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民政廳、團省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21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
各市、縣人民政府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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