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加強和改進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現就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總體要求
主要任務
慈善全民化
2.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聯繫民眾密切的優勢,動員公眾踴躍參與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面向困難群體大力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搭建平台。倡導企業界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參與全省慈善事業。支持城鄉社區建立互助性慈善組織,廣泛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深入開展慈善領域的交流展示活動,將“廣東扶貧濟困日”等慈善活動打造成為宣傳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資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慈善平台。
3.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勵辦法。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慈善組織、慈善人物、慈善事跡的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完善“廣東扶貧濟困紅棉杯”認定辦法,組織實施好認定工作。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建立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推動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支持各地積極探索將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在政府採購中,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人或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慈善社會化
2.培育發展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全省性和區域性慈善聯合型組織以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性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等方面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和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訂,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3.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網點建設。以社會化為導向,推進慈善超市法人治理,運用市場機制創新慈善超市發展,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多樣、充滿活力、運行規範的慈善超市救助網路。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開展經常性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支持民政部門與郵政企業落實“郵善促民生”合作協定。
4.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體。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發展慈善信託並開展試點。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項目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支持發展社會企業,倡導企業設立社會責任部門。
慈善常態化
2.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以扶貧濟困為重點,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發揮財政性資金在購買慈善組織服務中的導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3.落實慈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
4.健全社會支持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鼓勵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對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費用優惠。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和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和費用減免。
5.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職業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具有奉獻精神的職業化慈善人才隊伍。
6.完善志願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廣東志願服務條例》,加強和完善各級志願者聯合會建設,全面推廣運用志願者信息管理平台,發揮廣東志願者服務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等建立志願服務隊伍,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鼓勵志願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參與慈善活動,促進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制訂完善志願服務招募註冊、培訓、服務記錄及激勵制度,引導更多的人參與志願服務。
慈善規範化
2.依法規範募捐行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及自然人,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並簽訂雙方權責協定,慈善組織在開展網路募捐時必須核實募捐信息的真實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參與者的個人隱私。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完善慈善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評估結果作為評選表彰和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3.強化慈善活動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經國家相關部門審查認可的合法信息網站進行信息公布,定期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並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只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款物募集、項目運作和款物使用情況按規定及時公開。
4.加強部門監管。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和完善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對登記的慈善組織進行抽查,依法審計其社會捐贈款物接收使用情況及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5.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
6.嚴格責任追究。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組織領導
完善工作機制
加強職責落實
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及時研究制訂落實配套政策。省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訂具體政策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