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加強和改進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現就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總體要求,主要任務,慈善全民化,慈善社會化,慈善常態化,慈善規範化,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職責落實,加強監督檢查,

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任務,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積極培育慈善組織,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大力弘揚先進慈善文化,推進慈善事業全民化、社會化、常態化、規範化發展,努力形成具有廣東特色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到2020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慈善活動成為常態;社會捐贈平台方便多樣,服務體系健全,慈善捐贈鼓勵政策完善,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慈善組織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層級多元,慈善組織網路基本覆蓋城鄉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健全,註冊志願者占城鎮常住人口比例達10%;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慈善活動規範有序、公開透明;全省建立統一開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應公開慈善信息全面向社會公開;慈善氛圍濃厚,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及各類文明創建活動考評體系。

主要任務

慈善全民化

1.大力弘揚慈善文化。拓寬慈善文化傳播渠道,將宣傳慈行善舉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鼓勵媒體依法依規製作、刊播慈善性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減免宣傳投放單位相關費用。加強慈善理論研究和文藝創作。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諧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比的指標體系,把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教育內容,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2.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聯繫民眾密切的優勢,動員公眾踴躍參與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面向困難群體大力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搭建平台。倡導企業界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參與全省慈善事業。支持城鄉社區建立互助性慈善組織,廣泛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深入開展慈善領域的交流展示活動,將“廣東扶貧濟困日”等慈善活動打造成為宣傳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資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慈善平台。
3.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勵辦法。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慈善組織、慈善人物、慈善事跡的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完善“廣東扶貧濟困紅棉杯”認定辦法,組織實施好認定工作。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建立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推動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支持各地積極探索將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在政府採購中,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人或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慈善社會化

1.大力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特別是基層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捐贈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加大對慈善組織資金扶持的力度,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基金會登記管理許可權。鼓勵城鄉社區居(村)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建立慈善互助會或設立互助基金,推動社區慈善發展。
2.培育發展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全省性和區域性慈善聯合型組織以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性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等方面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和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訂,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3.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網點建設。以社會化為導向,推進慈善超市法人治理,運用市場機制創新慈善超市發展,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多樣、充滿活力、運行規範的慈善超市救助網路。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開展經常性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支持民政部門與郵政企業落實“郵善促民生”合作協定。
4.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體。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發展慈善信託並開展試點。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項目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支持發展社會企業,倡導企業設立社會責任部門。

慈善常態化

1.建立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對接機制。依託全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建立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醫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難民眾個人意願,及時將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轉介,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2.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以扶貧濟困為重點,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發揮財政性資金在購買慈善組織服務中的導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3.落實慈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
4.健全社會支持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鼓勵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對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費用優惠。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和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和費用減免。
5.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職業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具有奉獻精神的職業化慈善人才隊伍。
6.完善志願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廣東志願服務條例》,加強和完善各級志願者聯合會建設,全面推廣運用志願者信息管理平台,發揮廣東志願者服務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等建立志願服務隊伍,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鼓勵志願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參與慈善活動,促進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制訂完善志願服務招募註冊、培訓、服務記錄及激勵制度,引導更多的人參與志願服務。

慈善規範化

1.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加強行業自律,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有序運作,確保按規定列支管理成本。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或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組織確定慈善服務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慈善宗旨優親厚友。根據需要,慈善組織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財產用途、數額、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並監督協定的落實。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提高資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2.依法規範募捐行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及自然人,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並簽訂雙方權責協定,慈善組織在開展網路募捐時必須核實募捐信息的真實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參與者的個人隱私。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完善慈善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評估結果作為評選表彰和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3.強化慈善活動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經國家相關部門審查認可的合法信息網站進行信息公布,定期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並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只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款物募集、項目運作和款物使用情況按規定及時公開。
4.加強部門監管。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和完善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對登記的慈善組織進行抽查,依法審計其社會捐贈款物接收使用情況及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5.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
6.嚴格責任追究。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組織領導

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編制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制訂相關政策,指導、推動區域內慈善事業發展,形成政府協調與行業協作互補,政府行政功能與行業自治功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事業管理格局。

加強職責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加快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制,廣泛開展慈善事業交流與合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宣傳,通信和網際網路管理部門要對慈善事業宣傳工作給予鼓勵和支持;財政、稅務等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契約、薪酬、人事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開展慈善活動的指導監督;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單位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

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加強慈善事業發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慈善事業發展水平綜合監測與科學評價的指標體系,科學、準確、及時地反映慈善事業發展狀況。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及時研究制訂落實配套政策。省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訂具體政策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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