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5-18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我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慈善組織建設。
培育發展慈善組織。鼓勵支持慈善組織依法成立,穩妥推行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優先培育興辦一批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支持有潛力、信譽度高、服務能力強的慈善組織發展,推動建立更多類似“龍江公益組織聯盟”的聯合性組織和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慈善行業組織,使慈善組織在宣傳發動、資金募集、志願服務、項目實施方面既有序競爭又分工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
健全慈善組織體系。加快基層慈善組織建設步伐,力爭到2020年,構建起以省、市、縣三級慈善會為主體,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全方位慈善服務網路,慈善工作站覆蓋90%以上的鄉鎮、街道(社區),並配備專、兼職慈善工作人員。創新慈善超市建設工作,結合“郵善促民生”活動,在城鄉社區選擇優質的郵政便民服務站作為慈善超市加盟店,不斷提高慈善超市覆蓋率,嘗試推廣慈善超市廢舊紡織品綜合利用功能,借鑑慈善超市加盟店的管理模式,適當加大超市自主經營權,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將慈善超市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樣、運行規範的基層綜合服務平台。
(二)拓展慈善資源募集渠道。
大力發展社會捐助體系。在全省範圍內深入推進“慈善一日捐”活動,提高社會參與率。引導社會各界通過成立慈善組織,設立冠名基金和項目,參與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多種形式慈善募捐活動為困難民眾獻愛心。倡導社會力量興辦慈善實體,建設公益性養老、醫療、教育、助孤、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拓展慈善產業發展領域,支持社會力量為慈善服務項目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擴大服務受益面。
創新慈善捐贈形式載體。加快開發建設電子募捐平台,依法運用手機、網路線上支付方式,為民眾捐贈提供便利。積極盤活各慈善組織存量捐贈資金,在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則下,探索商業銀行短期理財產品,為捐贈資金增殖增量。不斷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小額公益性貸款服務。支持慈善組織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和志願者購買保險產品。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提供無償支持和費用優惠。
加快推進志願服務工作。改善志願服務管理,創新志願服務記錄手段,充分發揮“全國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和“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強化其在志願服務註冊、活動發布、時間記錄、嘉許、測評、回饋等方面的功能,構建起具有我省特色、與政府服務和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大力提倡志願服務,鼓勵支持更多的職工、民眾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積極推動建立志願服務回饋制度,在精神嘉許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志願者就學、就業、就醫優惠優待政策,並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時間折算納入社會實踐學分,逐步建立志願服務意外保險;注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特長,推廣“社工+志願者”的運作模式,開展各項便民、利民、樂民的志願服務活動,實現志願服務工作常態化。
(三)開展扶貧濟困救助活動。
推進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健全以低保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救災、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取暖、特困人員等救助信息為補充的救助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加強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有效對接,建立政府資源、慈善資源、社會服務資源的共享和匹配機制;通過媒體廣泛宣傳政府的社會救助政策、申請救助渠道、慈善組織服務項目等內容,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宣傳機制。尊重困難民眾個人意願,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應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形成扶貧濟困工作整體合力。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加大惠民政策向農村、貧困地區和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傾斜力度,重點解決好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困兒童、貧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實際生活困難,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救助活動。堅持以項目援助為慈善救助的主要載體,逐步打造特點鮮明的地區性項目品牌,提高慈善資金使用效率,增強慈善救助效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參與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資捐物和提供志願服務;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通過直接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裡為社會做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願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四)強化慈善公信力建設。
普及弘揚慈善文化。將慈善宣傳提升到慈善文化建設的高度,列入每年全省宣傳工作要點。多渠道、多形式地廣泛宣傳慈善人物的先進事跡、慈善活動的積極影響、慈善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和成果,使慈善宣傳成為媒體的“熱門版塊”和“焦點話題”,營造濃厚的慈善輿論氛圍。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諧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視窗等評比的指標體系之中。開展以“中國城市公益慈善指數”為基本遵循的慈善城市創建工作,以慈善指標為引領,帶動城市的管理、運營和發展,爭取到2020年我省有6個至7個城市達到全國星級慈善城市標準。把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教育內容,開展國學課堂,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慈善組織進行慈善事業的理論研究,不斷探索現代慈善事業的發展規律,把慈善文化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落實信息公開責任。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公開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應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加大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有關慈善事業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對慈善組織興辦的學校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場所,按照居民用戶80%的比例交納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用熱等執行民用價格,固定電話、寬頻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二)完善地方政策法規。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新形勢、新任務,啟動慈善事業方面的立法準備工作。鼓勵各地結合本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聯繫實際制定配套落實政策,解決募捐資格不明確、募捐行為不規範、信息披露與公開透明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形成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多層次、多行業法規政策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各級各類慈善組織要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工作。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形成按程式、按制度、按規範開展慈善工作的運行機制。
(三)建立表彰獎勵機制。省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和組織或者項目予以表彰;省級民政部門要研究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切實組織實施好評比推薦工作,並依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評比推薦程式;地方縣級以上政府要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上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和組織或者項目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發展;慈善組織要廣泛吸納有較大貢獻的企業代表和個人擔任慈善組織相關職務,推薦其參評“中華慈善獎”等各級各類評獎活動。
(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公益慈善人才隊伍建設,加快慈善專業人才培養工作,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公益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人才、高級管理人才、項目運作人才、專業服務人才、宣傳推廣人才等。建立社會工作者培訓基地,設定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不斷提升慈善工作者的專業技能。建立一支與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模適中、機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改善慈善從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提高工資福利待遇。鼓勵執業社工人才到慈善機構開展多點執業,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社會工作人才引入機制,壯大慈善志願者隊伍,完善慈善志願者登記、培訓、時間累積、表彰獎勵制度。
(五)拓寬政策扶持渠道。各地要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具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本系統政府購買服務的事項,公共財政要發揮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導向性作用;各地要統籌安排本級福彩公益金用於慈善事業項目支出,支持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要優先保障慈善公益設施建設,慈善公益設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劃撥方式供地;提倡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三、加強對慈善事業發展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自身建設。推進政社分開,支持慈善組織在人、財、物方面獨立運作。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要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禁止強捐、索捐、攤捐等行為,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將募得的款物用於相關慈善項目,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率。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託慈善領域聯合型組織和行業性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增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攜手發展、共建慈善”的行業意識。逐步健全慈善行業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
(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民政等有關部門及慈善領域聯合型組織、行業性組織應向社會公開慈善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方式,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有關情況,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要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加強政府行政監管。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委託評估事務所、社會調查機構或組織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利用效益鑑定等方式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管。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要通過政府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社會捐贈資金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監督,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部門也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強化對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領導
(一)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各地要依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貫徹意見和措施,並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領導,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建立慈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領導負責,民政部門牽頭,發改、教育、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綜合協調製定有關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強化工作協調配合,整合各方資源,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指導、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充分發揮部門職能。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建立健全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制,依法開展慈善事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改部門要積極履行對慈善事業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或核准的職能;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社等部門要聯合民政部門共同指導和監督慈善組織依法落實勞動契約、薪酬、人事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維護慈善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國土資源、發改、住建、規劃、物價監管等部門要統籌規劃、調整慈善土地供應、設施建設、事業性收費標準等;宣傳、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要加大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力度,通信和網際網路管理部門要對慈善事業宣傳工作給予鼓勵和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依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
(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大力宣傳貫徹國發〔2014〕61號檔案和本實施意見,紮實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積極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微博、微信等媒體,採取專題講座、研討座談、論文徵集、製作宣傳手冊等形式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深入地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慈善事業的認識,增強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及時總結推廣慈善典型和先進經驗,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良好氛圍。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