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社會監督受理機制,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相關行業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和職責範圍,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1.規範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必須與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以共同建立基金、聯合募捐等形式開展募捐活動。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2.規範捐贈款物使用。慈善組織要將募得的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逐步建立慈善款物募用分離機制,提升慈善資源使用效率。支持募集型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通過公平、合規的方式,資助具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用於實施慈善項目,並全程公開資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3.強化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作用,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參與相關規劃和政策制訂,協調製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要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要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先進的參考依據。
4.強化政府監管和責任追究。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要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要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組織進行審計。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管。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的行為依法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
(三)著力營造全民慈善。
1.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引導社會各界以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為重點,廣泛開展慈善服務和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發揮帶頭示範作用,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服務活動,並將參與慈善活動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內容。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慈善基金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鼓勵各類社會組織進一步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擴展服務領域。提倡公民個人積極捐贈資金、物資,支持慈善事業。
2.開展多種形式志願服務。鼓勵社會各界成立志願服務組織,動員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建立志願者服務平台,完善志願者招募註冊、服務記錄、教育培訓、時間積累、績效評估、星級評定、獎勵表彰等相關制度。大力推廣“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志願者在扶貧幫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心理撫慰、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慈善捐助、鄰里互助、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公益性與專業性優勢,重點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失業人員、困難職工等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
3.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及會展、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機場、公園、廣場、商場、酒店等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減免相關費用。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公證機構對慈善活動進行公證的費用應實行優惠。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鼓勵媒體製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逐步提高刊(播)頻率,增加慈善廣告比例,減免相關費用。優惠和免費部分可按公允價格折算價值,視為捐贈物資金額,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的,可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四)全力打造永續慈善。
1.大力發展慈善組織。對各類慈善組織簡化登記審批程式,降低登記門檻,實施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專業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障康復等社會服務機構,充分發揮慈善組織在扶老、助殘、救孤等方面的作用。
2.創新慈善捐贈方式。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慈善信託等新型捐贈方式,支持慈善組織為參與者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通過建立冠名慈善基金、發展慈善超市、設立社會捐助點等,創新形式多樣的募捐方式。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優勢,推動“網際網路+慈善”,積極探索網路慈善新形態,推動成都慈善事業發展。
3.加強慈善人才培養。將慈善人才發展納入市人才發展規劃,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要將扶持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加大政府財政資金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力度,重點對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兒童保護類慈善項目傾斜。加大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對慈善項目的投入。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等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金融支持慈善發展渠道,探索推進慈善信託、股權捐贈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並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工作考評,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參與民生保障、調節收入分配、解決社會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協作機制。市級層面建立以市民政局牽頭,相關單位參加的慈善事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各區(市)縣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政府協調機制與行業協作機制互補、政府行政功能與行業自治功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組織管理格局。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和目標任務,加強工作督查和績效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各區(市)縣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市級相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儘快抓好落實,有效推動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