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的總體要求,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文明新鄉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緊密銜接、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彰顯社會公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公開的原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範管理。依法依規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市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志願服務廣泛開展,評估監管有效落實,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一是政府支持。2016年起,市和縣(市)、區政府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力度,廣泛開展公益創投事業。到2020年,逐步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協調機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統一運轉的工作機制。
二是社會捐贈。進一步完善慈善捐贈服務體系,規範慈善募捐主體行為,創新慈善救助形式載體,倡導鼓勵構建慈善捐助網路平台,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大慈善資金規模實力,圍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一目標,充分調動企業和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同時,全面落實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三是慈善組織。實現全市慈善組織網路布局合理、層級多元、輻射覆蓋。同時,建立和完善慈善事業與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新型社會福利體系相銜接的運行機制。
四是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把慈善意識、慈善理念的傳播、教育和培養作為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文明幸福新鄉作出積極貢獻。
二、鼓勵和支持開展慈善活動
(一)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扶貧濟困是慈善事業的重要領域,在政府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同時,要與國家社會救助政策和扶貧開發戰略相結合,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以各類社會救助和扶貧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動員社會資源,發揮慈善的獨特作用,通過愛心捐贈、志願服務、結對幫扶等多種形式,更好地滿足困難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幫助他們擺脫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功能互補,共同編密織牢社會生活安全網。
(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確立每年9月為“慈善宣傳月”,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廣泛宣傳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領導幹部要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全市性社會團體要發揮自身優勢,在公開透明、規範管理、服務困難民眾等方面作出表率。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企業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積極倡導在單位內部、社區鄰里之間廣泛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三)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倡導社會力量興建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開展設立慈善信託試點。加快慈善超市社會化運營,通過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逐步將公辦慈善超市交給有資質、有愛心、懂經營、會管理的社會組織、居民自治組織或企業運營。依託社區服務場所設立物資捐贈接收站,方便民眾就近就便捐贈。
(四)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為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給予政策支持和引導,加快培育一批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公信力強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示範和引領作用。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要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加快推進慈善組織建設向鎮街、村社基層延伸,力爭到2017年底,全市基層慈善組織全面覆蓋,形成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慈善組織網路,市、縣(市、區)政府加大向公益慈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對慈善組織開展的慈善項目進行捐助捐贈。
(五)鼓勵開展志願者服務。推動黨員、幹部註冊成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和專業社工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統籌管理的志願服務體系。支持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常態化。建立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對志願者的服務進行及時、完整、準確記錄,並能提供相應查詢和證明。建立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根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和質量,對志願者進行相應的星級認定。
(六)加強慈善捐助服務網路建設。要以城鄉社區服務中心、企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慈善超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為依託,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建立慈善捐助網路。要充分發揮城鄉社區服務中心、慈善超市作為經常性社會捐助網路樞紐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加強慈善項目展示推介,方便困難民眾獲取慈善救助信息。持續開展“郵善促民生”合作試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
(七)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平台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八)大力推進慈善文化建設。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全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引,把慈善文化建設與各種文化建設相結合,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使慈善理念廣泛傳播,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氛圍更加濃厚。把慈善意識、慈善理念的傳播、教育和培養作為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人人慈善、慈善人人”的社會風尚基本形成。為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幸福文明新鄉作出積極貢獻。
三、規範慈善行為
(一)切實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自我約束機制,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二)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有效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禁止假借宗教名義開展聚斂錢財或其他不正當活動。
(三)鼓勵開展聯合勸募活動。積極倡導並推進募用分離,制定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專業性或較小的慈善組織根據需要組成統一的募捐聯合體,通過各種便捷的募款方式聯合開展募捐活動,降低募集成本,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效率,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的積極作用。
(四)嚴格規範慈善財產的使用管理。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捐贈財產,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開展績效評估,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的贈與。
(五)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完善集行業管理、慈善信息公開、慈善項目發布和社會救助需求信息為一體的慈善綜合信息系統平台,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共享、有效對接。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六)切實加強慈善事業人力資源建設。要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將慈善人才納入社工人才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慈善工作隊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四、完善激勵機制
(一)加強對慈善事業的財政支持。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要發揮公共財政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導向作用,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占慈善組織總支出的比例。加大福彩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市民政局要根據使用宗旨和範圍,安排福彩公益金用於購買慈善組織服務、配比支持慈善項目。慈善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按照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評估監管體系,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開展評估。
(二)落實慈善減免稅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市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相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並積極為捐贈人辦理捐贈減免稅手續提供便捷通暢的渠道。
(三)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開展“新鄉慈善獎”評選表彰,對為全市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組織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願者志願服務記錄、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慈善組織應當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慈善綜合信息網站,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聯繫方式、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並對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應當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
(二)強化慈善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制定完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有關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信息公開、誠信建設等方面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享受政策優惠的參考依據。
(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公開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慈善綜合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有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
(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結合當前制定的“十三五”規劃,編制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慈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指導、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形成合力。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職能;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通信和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對慈善事業的宣傳;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要認真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慈善評選表彰項目的立項工作,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契約、薪酬、人事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共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三)加強督促落實。各縣(市)、區要將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全面部署,制定相關工作方案,開列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時限,狠抓貫徹落實。要切實保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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