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是通化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於:2015年12月10日
東昌區、二道江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的意見》(吉發〔2011〕4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5〕31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圍繞“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在我市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1.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2.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3.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4.強化規範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依法依規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
1.慈善隊伍不斷壯大。到2020年,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慈善組織網路全覆蓋。登記或備案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互助性慈善組織形成規模。覆蓋城鄉的志願者服務體系健全完善、運轉靈活高效。
2.籌募能力明顯提高。募集形式靈活多樣,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善款額度逐年提升,逐步實現募集善款總量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
3.慈善救助成效突出。與社會救助銜接更加緊密,困難群體救助及時有力。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實現救助資源有效統籌。救助範圍更加廣泛,更好地發揮慈善救助的補充作用。
4.監管體系健全有效。實行慈善信息動態監測和管理,做到政府監管責任明確,社會監督渠道暢通,責任追究真正得以落實。
5.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工作激勵、稅收優惠減免、慈善人才培養等政策支撐體系基本建立,各項政策得以較好落實,逐步形成慈善工作隊伍人才集聚、社會參與活力增強、慈善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局面。
二、廣泛深入地開展慈善活動
(一)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
支持社會各界以扶貧濟困為重點,廣泛開展助困、助學、助醫、助殘、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鼓勵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加“慈善救助雙日捐”和其他慈善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各類慈善組織要進一步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要求的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以及吸納殘疾人就業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慈善組織在繼續做好“生命之光”、“圓夢大學”、“情暖萬家”、“慈善日”等品牌救助項目的同時,推出更多優質的慈善項目吸引社會公眾參與。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
引導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渠道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股權、有價證券、技術等新型捐贈方式。採取設立冠名基金,在公共場所增設募捐箱,在慈善超市和社區設立捐贈站,開發網路捐贈和簡訊捐贈等形式,方便民眾就近就便捐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支持企業、機關、學校、醫院等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建立健全公民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管理、需求對接、服務記錄、表彰激勵和法律保障等制度,推動志願服務常態化、制度化。
(三)健全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建立民政部門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實現救助資源的統籌管理。對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四)落實稅收減免政策。
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抓好國家對慈善組織的減免稅政策落實,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搞好慈善捐贈減免稅資格和條件的宣傳,為捐贈人辦理稅收優惠提供便利,激發捐贈人的捐贈熱情。對境外向我國境內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
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三、大力加強慈善組織建設
(一)積極培育發展慈善組織。
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健全完善慈善組織網路。加快慈善捐助站、慈善超市、社區慈善聯絡點建設。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慈善互助會或設立互助基金,有針對性地開展救助活動。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扶持慈善公益組織不斷發展壯大。積極推進慈善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為慈善組織提供指導、交流培訓等配套服務。
(二)加強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及行業自律。
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切實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的要求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捐贈協定中有相關約定的,可按約定執行。慈善組織要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健全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加強募捐、救助、財務管理等重要環節的管控。慈善組織可依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
(三)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募捐。
慈善組織要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確活動目的、接收捐贈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內容。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向捐贈者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網路募捐、手機簡訊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要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等級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資金要專款專用。對募集的非貨幣財產,應登記造冊,妥善管理。慈善組織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定使用。要及時將募得款物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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