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是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金寨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金寨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及《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6]71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和省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用於脫貧攻堅的其他涉農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含置換債券資金)、地方財政清理收回的存量資金以及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量資金。
第三條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整合資源、增強合力,精準發力、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四條 鄉鎮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本鄉鎮脫貧攻堅五年總體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建立到村到戶分類別項目儲備庫,組織項目申報、項目實施、資金核算、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縣直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依據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的整合項目任務清單,制定本部門統籌資金支持脫貧攻堅具體方案,加強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管理,指導鄉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並進行審查報批,督促鄉鎮實施項目建設,組織檢查驗收,協助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匯總編制全縣脫貧攻堅五年總體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建立分類別項目儲備庫,制定年度整合項目任務清單及扶貧資金整合和資金統籌分配使用方案,組織開展項目立項評審,以及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驗收評估、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籌措、落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嚴格財政資金監管。
第八條 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和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等。
第九條 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脫貧攻堅五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審定和批覆,以及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規模的審查確定。
第三章資金籌集與分配
第十條 按照“多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要求,縣財政建立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專賬(台賬),將所有可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資金進入“一個盤子”,實行集中管理和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縣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並根據脫貧攻堅任務和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情況逐年增加。
第十二條 縣級和上級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可統籌整合的財政涉農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或整合項目任務清單進行分配,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後,資金指標切塊分配到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對上級有明確規定或要求的,按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一)產業脫貧。支持開展特色種養業扶貧、光伏扶貧、鄉村旅遊扶貧、商貿流通扶貧、電商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
(二)就業脫貧。支持扶貧對象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對扶貧對象進行“工學一體”就業就學補助、勞務信息服務,實施“雨露計畫”等。
(三)易地扶貧搬遷。為符合條件的搬遷戶提供建房、生產、創業貼息貸款支持,支持搬遷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四)生態保護脫貧。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修復,防災減災避災,傳統村落保護,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改善辦學條件,支持農村貧困地區科技扶貧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六)社保兜底脫貧。支持扶貧線和低保線“兩線合一”,留守兒童、婦女、老人和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貧困戶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脫貧。支持貧困地區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對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財政補貼等。
(八)基礎設施建設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農村道路暢通工程、水利建設扶貧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和貧困地區農村信息化建設,以及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等。
(九)金融扶貧。支持開展扶貧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助,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培育,設立扶貧融資擔保機構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等。
(十)社會扶貧。支持“單位包村、幹部包戶”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定點幫扶,扶貧社會眾籌網路平台建設等。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後,縣、鄉(鎮)、村應通過媒體、網路、公開欄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單位、負責人、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受益人口、建設期限等。
第十六條 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在實施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實施管理程式。
(一)凡屬於《金寨縣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屬於工程建設類項目的,按照招投標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項目建設單位要與商品、勞務供應者或施工單位簽訂契約(協定),明確雙方責任、建設內容、建設期限、供貨時間、質量標準、契約價款、施工安全和違約責任等。
(二)財政扶貧資金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鄉鎮應聘請專業監理單位對項目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理;50萬元以下的工程類項目由鄉(鎮)、村和主管部門成立項目實施監督小組,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等進行監督。
(三)財政扶貧資金項目一經批覆,鄉鎮或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地點和建設內容、規模,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更的,必須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 對直接支持貧困戶發展產業所扶持的項目,由貧困戶自主實施;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項目,由鄉鎮政府負責監督合作社、農場、企業與貧困戶簽訂幫扶協定及履行協定,按規範程式實施項目建設。資金支付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方式。
第十八條 鄉鎮對完工項目初驗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或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申請縣級驗收,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人員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建成驗收後,鄉鎮(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要明確產權和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積極探索財政投入所形成的資產收益分配機制,增加貧困對象收入。
第二十條 鄉鎮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對項目建設中的規劃設計、招投標(採購)及施工過程中的施工、監理、驗收、決算審計等各類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並及時歸檔。
第五章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的資金整合清單,以及項目用款需要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分批將資金計畫指標下達到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要建立財政扶貧資金專賬,實行專人管理,專人核算,封閉運行。
第二十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服務大廳、鎮(村)文化室、活動室等。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它不符合使用規定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報賬(參照縣級報賬制有關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直達項目實施單位和商品、勞務供應商。對涉及支持貧困戶的項目資金一律通過“一卡通”進行發放。
第二十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審計制。財政投資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須經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決算報告。財政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須經審計部門出具決算審計報告。工程項目投資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按工程決算價(財政投入部分)的10%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扶貧移民、發改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規範的扶貧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體系,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和信息共享,對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全程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要將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和項目監管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對項目申報立項、規劃設計、資金使用、項目實施、項目驗收、資金報賬等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鄉鎮完善項目操作程式、加快項目施工和資金支付進度等,並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項目資金審計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建立項目巡查和約談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項目巡查,巡查結果在全縣通報。對在巡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項目方案編制不實,不具體的。
(二)項目實施管理不到位,質量不合格,未按規定時間完成任務的。
(三)未按期按量完成資金籌集整合計畫的。
(四)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五)財務核算不規範、不清晰或造成資金浪費的。
(六)監督檢查責任不落實,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七)項目驗收不及時,項目驗收走過場的。
(八)資金管理不力,資金使用效益差的。
(九)民眾反映較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其結果與財政扶貧資金安排相掛鈎,並作為縣委縣政府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按照“六個精準”、“五個一批”要求,鄉鎮要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對鄉鎮滯留1年以上的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收回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繳資金,同時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虛報項目內容,誇大項目投資額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項目資金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報,騙取套取項目資金的
(四)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扶貧移民、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