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試行)》和《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桐梓縣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年1月23日
  • 發布單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號:桐府辦發〔2007〕2號
桐府辦發〔2007〕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為切實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試行)》和《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桐梓縣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以下簡稱報賬制)是指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根據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計畫檔案、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契約書)和項目建設進度,提出用款計畫並附報賬憑證,按規定程式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送財政部門審批,並撥付資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管理,必須做到資金安排到項目、支出核算到項目。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所指的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補助地方的扶貧專項資金(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貧專項資金(冬修水利扶貧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基本農田建設扶貧資金和財政扶貧培訓資金、項目管理費等)和其他納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管理的扶貧資金。
第二章 財政扶貧資金的專戶設定及管理
第五條 縣財政局在縣國庫設定“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專戶”,項目主管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定由縣財政局監管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如“桐梓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設定“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
“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只負責辦理同省市財政之間的財政扶貧資金結算和向縣級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撥付資金,不得將資金隨意調撥到其他賬戶;“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用以支付扶貧項目報賬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各類財政扶貧資金必須通過縣級“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向項目實施單位的“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調撥或撥付;項目實施單位則通過“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撥付或支付。非財政扶貧資金不得借用財政扶貧資金的各類專戶。
第六條 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年度終了, 縣財政局相關職能機構要及時與各項目主管部門核對賬務以及資金結餘情況。
第七條 縣級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只能用於銀行財務手續費開支,年終剩餘部分全部轉作扶貧資金,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在次年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安排到扶貧項目,繼續用於扶貧開發工作。年度終了後,縣級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章 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中各部門的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和實施報賬制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收支管理、專戶管理、報賬制管理和監督管理等。
第九條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縣扶貧辦、發改、民宗、水利和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資金的使用要求,負責項目計畫的管理、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查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財政扶貧資金的報賬人,負責按項目建設計畫進行建設、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按規定使用資金、按時限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準備報賬材料、提供項目資料、建立會計檔案等工作。項目實施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的條件確定,政府有關行業部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水利局等)、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的單位都可作為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實施單位。
第四章 財政扶貧資金報賬程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計畫批准下達後,縣財政局和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將項目計畫轉批下達給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並及時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或契約書。政府有關行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扶貧項目實施單位的,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財政扶貧資金單項工程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都要採取公開招投標確定項目實施單位,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項目實施契約書。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實施單位制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後,應及時對方案進行審查和批覆,告知項目實施單位按程式申請預付項目啟動資金,啟動項目建設。預付啟動資金的限額為:單項工程投資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預付扶貧資金計畫數的30%;不足10萬元的項目預付扶貧資金計畫數的50%。
第十四條 項目啟動後,項目實施單位填制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請款報賬審批單》和《桐梓縣財政扶貧項目資金預付憑證》,附主管部門批覆和項目實施責任書(或契約書)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和財政部門審批,撥付啟動資金,進入報賬程式。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審批單和支出憑證後,必須及時審查並逐級簽署意見,轉縣財政局審批請款或報賬,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項目實施單位補充完善。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在接到經主管部門審查的請款報賬審批單和支出憑證後,必須及時審批,以便將資金及時撥付給報賬人,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項目主管部門補充完善。單個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期內的報賬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對少數特殊性扶貧項目,由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一次性請款,一次性報賬。
項目啟動資金預付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契約書)確定的實施進度及時申請報賬。項目實施單位報賬前,必須報請項目主管部門現場查勘項目進展情況,並根據項目首付資金使用情況(用完70%以上),填制《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請款報賬審批單》和《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費用核銷單》並附有效報銷憑據,經主管部門審查,報縣財政局審批後予以報賬,同時進行下一批次請款報賬。請款堅持“前款不報、後款不拔”的原則。
第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撥付採取轉賬支付方式,不得通過其他部門轉撥或支付現金。
第十八條 對補助到農戶的項目資金,可以採取先預撥資金,待項目完工後,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鄉鎮、村兩級驗收確定到具體農戶後,由政府有關行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用驗收單和農戶簽名的表冊報賬;也可以採取政府統一採購材料或實物向農戶發放,由採購單位負責報賬。村委會要將補助費和實物發放的農戶名單和金額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 報賬金額以下達的扶貧資金投資計畫數為限,不得超額報賬。如有節餘,可按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後,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組織財政及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初驗和終驗,並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書,縣級各“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戶”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簽字的審批單以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書,按照項目財務決算,撥付除項目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剩餘資金。
第二十一條 財政扶貧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工程類項目可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但不超過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中財政補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並經終驗後,若未發現質量問題,由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果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由項目主管部門責成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契約書)的要求限時整改,並由財政部門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按程式和要求及時撥付。
第二十二條 財政扶貧項目實施中需要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和省政府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由縣財政局和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行政府採購,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同時,要建立嚴格的項目建設物資領用和物資庫存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財政部門有權不予報賬和撥付資金:
(一)未列入本級批准、下達的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計畫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申報、審批和備案項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檔案、資料和憑證的;
(四)主管部門沒有審查意見、財政部門沒有審核意見的;
(五)拼盤項目中其他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支出的等。
第五章 財政扶貧資金報賬憑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有效批覆檔案和採購契約。有效批覆檔案指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以及省市關於扶貧開發的政策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或項目施工圖設計等;有效採購契約指政府採購部門與供應部門簽訂的採購契約或協定。
第二十五條 請款報賬審批單。項目實施單位請款報賬時必須據實填寫《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請款報賬審批單》 (一式三份)上的各項內容,報賬時還須同時據實填寫《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費用支出核銷單》(一式三份),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和財政部門審批並加蓋“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用章”後方能有效。《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請款報賬審批單》和 《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費用支出核銷單》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報賬有效憑證。項目實施單位報賬時要提供經費支出發票等各種有效原始憑證,補助到戶的種子、種苗、種畜、農田建設補助費、工程建設中技工的勞務報酬等(發包項目外除外)農民直接受益的支出,可用經受益人簽字的表冊報賬。作為報賬憑證的表冊由項目主管部門在印發項目實施批覆時隨文制發。
第二十七條 報賬憑證存檔。報賬單位或報賬人提供的各項報賬原始憑證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和財政部門審核並撥付資金後,加蓋“桐梓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專用章”,原件交專戶會計用於會計核算,報賬單位或報賬人留存副本或複印件。
第六章 財政扶貧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和縣級各財政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要密切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報假賬、作假賬,要立即停止該單位的報賬,並關閉賬戶,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資料檔案,保證資料的完整性。縣財政局要按照《會計法》和檔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財政扶貧資金報賬憑證和會計檔案的監管工作,並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報賬制是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財政扶貧資金的撥付程式,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局和縣級各財政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認真受理報賬單位或報賬人的報賬申請,按照本操作規程確定的程式,及時審核撥付符合規定的項目資金,不得無故推諉、拖延。
第三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6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啟動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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