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高危重症孕產婦轉診急救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地區:桐梓縣
- 字號:桐府辦發〔2009〕101號
- 發布時間: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桐府辦發〔2009〕10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桐梓縣高危重症孕產婦轉診急救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桐梓縣高危重症孕產婦轉診急救實施方案(試行)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國婦女發展規劃綱要》、《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根據《貴州省衛生廳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關於印發<2008年中央轉移支付貴州省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黔衛發[2009]28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建立健全全縣產科急救網路,充分發揮縣鄉醫療保健機構的作用,保證母嬰急救綠色通道的暢通,進一步提高搶救效率和成功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
二、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以縣政府統一領導,衛生部門牽頭,婦兒工委辦、各鄉鎮、村、組幹部配合、民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實行縣、鄉、村分級負責的管理機制。
(一)成立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
主 任:張永康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主任:王守寶 縣政府辦副主任
劉紅梅 縣婦兒工委辦主任
張中紅 縣衛生局副局長
成 員:丁 莉 縣衛生局副局長
劉雲志 縣人民醫院院長
黃昌敬 縣計生婦幼保健院副院長
鄧懷翌 衛生監督所所長
李代雄 縣中醫院院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衛生局,張中紅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劉雲志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建立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
指定桐梓縣人民醫院為桐梓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並成立縣產兒科技術指導小組,其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陳壽川 縣人民醫院副院長
副組長:蔣世萍 縣計生婦幼保健院醫務人員
成 員:由縣人民醫院、縣婦幼保健院、縣中醫院等單位的婦產科主任、兒科主任、內科主任、外科主任、麻醉科主任組成,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人民醫院,李曉芸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舒爽同志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
(三)成立鄉鎮、村級急救組織
1、鄉鎮級急救領導小組
由鄉鎮分管領導、婦聯主任、衛生院院長、計生站長組成。
1.1 鄉鎮級急救護送隊
由鄉鎮衛生院產、兒科負責人及相關急救醫師、護士組成。
1.2 呼救電話公布於各村、組及公路沿線醒目處並報縣急救指揮中心備查,呼救電話必須保持永久、連續暢通。
2、村級急救領導小組
由村委會主任、婦女主任、鄉村醫生及各小組組長組成。
2.1 村級急救護送隊
由人口主任、鄉村醫生、小組組長、孕產婦家屬、本村青年組成。
2.2 呼救電話公布於各家各戶。
三、工作職能及職責
(一)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
1、負責全縣孕產婦、嬰兒急救組織協調工作。
2、指揮全縣各醫療單位產科、兒科對危重疑難孕產婦、新生兒、嬰幼兒的搶救工作。
3、組織指派有關醫療單位參加指導鄉鎮衛生院醫療搶救治療工作。
4、組織全縣產、兒科搶救技術指導小組成員對孕產婦、嬰兒死亡原因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具體對策。
5、制定全縣高危孕產婦應急預案。
6、負責組織督導、考評全縣高危孕產婦的急救執行情況。
(二)桐梓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
1、接受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的委派,指導並參加基層醫療單位危重疑難孕產婦、嬰兒的搶救治療工作。
2、制定《桐梓縣母嬰急救工作程式》,支援鄉鎮衛生院培養產、兒科醫務人員,提高鄉鎮衛生院產兒科急救能力。
3、定期舉辦“高危妊娠”、“產兒科危重疑難病治療”等專業技術培訓班,提高鄉鎮衛生院、計生站產、兒科醫師的業務水平。
4、建立健全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制度、診療規範、急救流程圖等。
5、負責參加各鄉鎮衛生院急救工作的督促檢查。
6、負責對縣級不能處理的高危重症孕產婦及時轉診或求助市級技術支持。
7、接到呼救電話後,以最快時間派出急救人員、車輛、組織急救藥械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搶救工作。
(三)縣婦幼保健機構
1、負責對上轉高危孕產婦進一步評分、確診並協助鄉鎮衛生院動態管理、監護。
2、負責對上轉高危孕產婦確診評分後,下轉相關鄉鎮衛生院全程監護管理。
3、負責全縣孕產婦保健管理及信息管理。
4、負責將疑難或危重孕產婦轉至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或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一步診治。
5、協助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開展工作。
(四)鄉鎮急救組織
1、負責組織、協調本鄉鎮孕產婦急救,及時準備急救車輛、人員調配及轉送工作。
2、對疑難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應在30分鐘內同時報告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和縣婦幼保健院,並及時轉送到就近條件較好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搶救治療。
3、負責產婦產後42天健康檢查及產後訪視工作。
4、鄉鎮衛生院及婦保人員要準確掌握全鄉孕產婦和兒童管理情況,負責產時保健、平產處理,重點做好高危孕產婦和高危新生兒的初診和一般處理。
5、定期召開急救轉診工作會議,對各村急救工作開展督導檢查。
(五)村級急救組織
1、鄉村醫生要主動配合村委會主任抓好本村孕產婦的急救護送工作,要及時掌握本村孕產婦基本情況,建立健全孕產婦管理卡冊。
2、每年對孕產婦產前檢查不少於5次,篩選高危孕產婦,及時報告並轉診上級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治療,對產婦產後訪視不少於3次。
3、鄉村醫生和村委會要經常了解孕產婦的生產、生活情況,對發現家庭條件困難的應及時與民政聯繫,最大限度滿足孕產婦生活營養,解決孕產婦思想矛盾和心理障礙等因素,保證孕產婦生理、心理健康,並協助解決減免程式及標準。
4、村級急救小組負責組織對高危孕產婦的全程監護運送。
5、重點做好健康教育的宣傳和孕產婦及家庭成員的思想工作。
四、保障措施
為了切實有效地開展母嬰急救工作,不斷降低我縣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採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母嬰急救工作制度
各母嬰保健機構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本單位《母嬰急救工作制度》,並將此項工作的目標任務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之中,紮實推進母嬰急救工作。
(二)建立母嬰急救工作報告制度
縣鄉醫療保健機構要建立《母嬰急救工作報告制度》,凡發現產科、兒科重危疑難孕產婦、新生兒、嬰幼兒的,應在30分鐘內上報縣計生婦幼保健院及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辦公室,並按各自的工作職能職責,做好轉送和搶救工作。對交通不便、情況緊急的,應及時與就近條件相對較好的醫療保健機構聯繫積極進行急診急救治療。對於因失血過多需要緊急輸血的,縣級急救中心應及時與市中心血站聯繫,積極採取搶救措施以保證臨床搶救治療需要,確保搶救成功。
(三)建立母嬰急救轉診制度
縣鄉醫療保健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母嬰急救轉診制度》。各鄉鎮衛生院對於發現的危重孕產婦、嬰幼兒,應立即組織急救人員、車輛、藥械積極進行搶救治療,對於確有困難的,應及時向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報告急救情況,請求支援,或聯繫轉院診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首診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四)建立母嬰急救醫療救助制度
做好“降消”項目與“新農合”的銜接工作,解決高危孕產婦急診急救問題,縣、鄉人民政府對特困高危孕產婦應提供醫療救助經費,將此經費納入年初預算,急用急支取,提供急救救助經費保障。有條件的縣鄉醫療保健機構要免費接送高危孕產婦、新生兒,要設立愛心病床,對貧困、特困高危孕產婦,實施減免費用治療;為了保證高危孕產婦搶救的快捷、便利、有效,縣鄉醫療機構對高危孕產婦、新生兒的搶救要先行搶救,後完善相關手續。
(五)實行雙向轉診制度
1、往上轉診
(1)村級轉診。凡經高危篩查達5分以上的高危孕產婦就需轉上級醫療保健機構確診;凡無高危因素高危篩查為0分的孕產婦也需建議到鄉鎮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作一次全面產前檢查;凡遇孕產婦出現緊急情況必須立即上轉和呼救。
(2)鄉鎮級轉診。原則上一般衛生院只負責平產接生,凡評分大於15分以上且出現以下指征者,應上轉並動員孕產婦到縣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其中部分急症需就地處理或緊急處置後轉院)。
(3)縣級轉診。縣婦幼保健機構及其它醫療機構轉診, 凡本單位不能處理的高危孕產婦及時轉縣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凡縣級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不能處理的高危重症孕產婦及時轉上一級急救中心或請求技術支援。
2、往下轉診
經縣級篩查確診的高危孕產婦轉鄉鎮衛生院監護管理。
經鄉鎮衛生院篩查確診評分小於5分或無高危因素或經治療糾正高危因素不存在者轉村級常規保健。
縣、鄉級分娩出院的正常產婦或經治療好轉的分娩高危孕產婦轉村級監護和產後訪視。
(六)建立獎懲制度
各有關醫療保健機構要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縣級醫療保健機構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對在搶救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鄉鎮衛生院、先進個人由縣衛生局給予獎勵;對在搶救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村級組織和個人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獎勵。連續三年內孕產婦、新生兒死亡率低於全縣其它鄉鎮的衛生院由縣衛生局給予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由縣衛生局對其院長誡免談話,單位本年度不得參與評先評優資格,扣除該單位本年度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1、對本轄區內高危重症孕產婦急救轉診工作無規劃,無《預案》的;
2、對該項工作不重視、不積極按上級要求組織實施的;
3、經上級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4、年內孕產婦及嬰兒死亡率屬全縣末位偏高的3個鄉鎮且高於全市平均水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醫務人員,由縣衛生局依法註銷其《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合格證》或上報註銷《執業醫師證書》,扣除本單位發放的年終獎和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兩年內不得晉升技術職稱:
1、不履行職責和常規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的;
2、推諉孕產婦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孕產婦、嬰兒死亡的;
3、在高危重症孕產婦搶救時不服從安排和指揮的;
4、在孕產婦產前、產中、產後保健期間,與孕產婦、產婦家屬發生爭議,直接導致孕產婦發生不良後果的;
5、違反《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局按程式註銷其《鄉村醫生證書》或上報註銷《執業醫生證書》,扣除本年度鄉村醫生報酬,兩年內不得晉升技術職稱:
1、不履行本實施方案中村級職責的;
2、不履行公共衛生和不主動配合村委做好高危孕產婦急救轉診工作的;
3、違反《母嬰保健法》非法接生的;
4、不配合衛生院做好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的。
對不認真協調抓好高危重症孕產婦急救轉診工作的各級行政幹部,分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因失職造成孕產婦及嬰兒死亡,或發生其它重大事故的依照《母嬰保健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站在“以人為本”、從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切實提高對保障孕產婦生命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本轄區母嬰的安全與健康,為構建“和諧桐梓”、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礎。縣鄉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母嬰急救工作的領導,有計畫地加強產兒科的建設,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保證全縣母嬰急救綠色通道暢通,努力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縣產兒科搶救技術指導小組成員要對24個鄉鎮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到人,明確聯繫方式,做到定期到鄉鎮指導參與搶救治療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利用設定街頭宣傳欄、發放宣傳品及婦幼專乾走訪孕產婦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對民眾健康保健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提高他們對孕產期保健重要性和高危妊娠的危害性的認識,增強民眾的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質。
(三)明確責任,嚴格考核制度
縣衛生局要按照《母嬰保健法》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縣產兒科技術指導小組不斷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努力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全縣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附屬檔案:1、桐梓縣母嬰急救工作程式
2、桐梓縣母嬰急救工作報告制度
3、桐梓縣母嬰急救轉診制度
4、桐梓縣孕產婦死亡評審制
5、桐梓縣高危孕產婦逐級轉診流程圖
6、縣級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急救流程圖
7、桐梓縣產兒科搶救技術指導小組成員名單
8、桐梓縣產兒科技術指導小組分片人員及鄉鎮
附屬檔案1:
桐梓縣母嬰急救工作程式
一、各醫療單位接到呼救電話後,應詳細詢問記錄病人情況,在10分鐘內,立即派車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搶救藥品、氧氣、產包等器械,必要時帶血、迅速前往現場實施緊急搶救處理,在車上仍要繼續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二、各醫療單位在病人到達之前,成立以產、內、兒科主任、產科值班醫師、護士長、主班護士為成員的搶救小組,做好搶救的準備工作。主班護士應立即備齊搶救藥品、急救器材、診療儀器、手術器械等,各有關人員堅守崗位,以便及時搶救。
三、接診病人要認真負責,迅速準確,一路暢通,要求5分鐘使病人進入搶救程式,搶救小組由參加搶救的最高技術職稱人員指揮,根據病情確定搶救方案。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要嚴肅認真、服從指揮、密切配合、分秒必爭、沉著冷靜、規範操作完成各自的任務。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口頭醫囑要求準確、清楚,護士要複述一遍,以免發生差錯。要嚴密觀察病情變化,認真做好各種記錄,要求準確、清晰、扼要、完整而且必須註明執行時間。
四、設專人護理危重病人,制定全面細緻的護理計畫,認真進行護理觀察,及時準確地做好護理記錄。
五、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床前交班),醫護人員要及時準確交接病情和治療情況,對病人的病情變化、搶救措施及所用藥品均應詳細交班,注射用藥品空安瓿、輸液空瓶、輸血空瓶等用完後須經第二人核對無誤後方可按規定處置。
六、及時與病人家屬及單位聯繫交待病情,並酌情報告院總值班、院領導,凡可能涉及到糾紛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搶救完畢及時整理搶救室,補充藥品、器材,保持清潔衛生,同時做好搶救小結,總結經驗,提高搶救技能。
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各醫院要按照“遵義市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組織院內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病案討論分析,分析死亡原因及相關因素,並按規定在兩周內上報有關部門。
附屬檔案2:
桐梓縣母嬰急救工作報告制度
一、村衛生室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對於發現的危重孕產婦或重危嬰幼兒應及時報告所轄鄉衛生院或就近的醫療保健機構,請求救援,並同時上報所轄的縣婦幼保健院。
二、各級醫療機構的母嬰急救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在接到急救電話後10分鐘內組織車輛,醫務人員攜帶搶救藥品、氧氣、產包等器械前往呼救現場,同時向所在地婦幼保健院和縣級產科急救指揮中心報告,對於特殊情況需要配備用血的,同時向市中心血站報告,請求支援。
三、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在搶救重危孕產婦工作中遇到困難需要支援時,要迅速向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縣產兒科搶救指導小組、對口支援的市級醫療單位報告情況,請求支援。
附屬檔案3:
桐梓縣母嬰急救轉診制度
一、各醫療衛生單位在進行孕產婦急救時,一定要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分秒必爭,採取一切措施保證產婦和嬰兒的生命安全,非危急病人可由病人選擇醫院。
二、對於因醫療條件較差,影響急救工作需轉往上一級醫院時,應由該醫院業務院長、產科主任或現場搶救指揮人員進一步對患者病情進行檢查,在病情允許的條件下徵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後,方可轉診,轉診前需採取必要的搶救處理措施,轉送時必須有知情的醫務人員護送,攜帶必須的搶救藥品、氧氣、產包等器械,在車上仍要繼續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同時應向轉診醫院報告患者情況,以便做好接診準備工作;在病情不允許的條件下,該醫院要立即向縣計生婦幼保健院、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同時該院要組織人員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根據上級專家及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 的意見,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治療,保證母嬰的生命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影響治療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首診醫院負責。
三、縣級醫療單位接到基層醫療單位的求援電話後,應及時將情況詳細記錄並在5分鐘內報告總值班及本院婦產科、內科、兒科主任。同時啟動本單位急救小組根據病人情況儘快制定治療搶救方案,並派出有關專家、車輛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搶救。同時要求各醫院在30分鐘內將治療搶救方案、處理情況電話報縣母嬰急救指揮中心。
附屬檔案4:
桐梓縣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
為做好孕產婦死亡評審工作,分析孕產婦死亡原因及相關因素,為制定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的干預措施提供客觀的依據,特建立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
一、建立評審組織
縣孕產婦死亡評審組織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分別由縣婦幼保健機構、轄區內婦產科、內兒科等業務專家或學科帶頭人組成,下設辦公室於縣婦幼保健院,評審組織職責:
1、負責組織孕產婦死亡評審會。
2、對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原因及相關因素進行分析,並將結果及干預措施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對病例進行分析,查找失誤和教訓,對構成醫學差錯事故者按有關檔案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督促檢查轄區內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干預措施落實情況,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
二、辦公室職責
1、負責孕產婦死亡及相關資料的收集審查,登記工作。
2、對基層上報的一些疑難病例或死因不清者,進行現場調查。
3、完成評審報告,將評審結果,分別向政府部門、各醫療單位醫務工作者通報。
4、負責孕產婦死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評審範圍
轄區範圍內死亡的孕產婦。
四、評審程式
孕產婦死亡實行自下而上逐級評審的原則,縣級每半年召開一次死亡評審會。
五、評審方法
按照WHO對個案死亡孕產婦的評審方法進行。
1、死亡病歷報告:由調查單位或死亡所在單位報告死亡經過。
2、討論分析:由專家提出改進意見,進行死亡原因審定,總結教訓。
3、確定死亡原因。
4、提出死亡結論:可避免或不可避免死亡。
附屬檔案5:
桐梓縣高危孕產婦逐級轉診流程圖(略)
附屬檔案6:
縣級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和危急症搶救中心急救流程圖(略)
1、接診
2、轉診
附屬檔案7:
桐梓縣產兒科搶救技術指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附屬檔案8:
桐梓縣產兒科技術指導小組分片及鄉鎮
第一組:
組 長:陳壽川
成 員:姚固英 李曉芸 舒 爽
指導鄉鎮:婁山關鎮 燎原鎮 官倉鎮 高橋鎮 花秋鎮
九壩鎮 風水鄉 容光鄉
第二組:
組 長:蔣世萍
成 員:簡書勤
指導鄉鎮:楚米鎮 新站鎮 松坎鎮 大河鎮 夜郎鎮 茅石鄉 小水鄉 馬鬃鄉
第三組:
組 長:王中華
成 員:楊清萍
指導鄉鎮:木瓜鎮 羊蹬鎮 坡渡鎮 水壩塘鎮 獅溪鎮 天坪鄉 黃連鄉 芭蕉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