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出售廉租住房實行“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以人為本、自願購買,規範程式、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標。
組織實施
縣建設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產權界定,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縣發改(物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關工作。
出售範圍
(一)縣人民政府出資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縣人民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銷售對象
有自願購買意向、且符合縣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均可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出售價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發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按照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項目分別確定價格,其出售價格原則上不能低於建設或收購該廉租住房成本價的80%。成本組成參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黔府發〔2005〕1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優惠政策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後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餘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
(三)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契約》後,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設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轉入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賬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四)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在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契約》並交納首付款後,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銷售程式
(一)由保障對象的戶主向建設部門提出購房申請,並填寫《購買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由建設、民政等部門進行資格複查(或原已經過審核程式,獲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由縣審核小組進行複查)。
(三)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暫時供應不足時,應優先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對象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對象,其餘採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
(四)由建設部門與購房人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契約》,契約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願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並就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保障對象按照契約約定支付購房款。
資金管理
建設部門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資金,應預留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維修,其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建設部門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專戶進行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售後管理
(一)用於實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繳交購房首付款時,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購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建設部門代收代管,待該區域成立業主委員會後,連同從出售廉租房資金中預留的5%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二)保障對象在繳清房款和維修資金後,由建設部門協助其辦理《
房屋所有權證》,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中符合保障條件的享有共有產權。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應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購買的廉租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確有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建設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因經濟條件改善的,在補足廉租房的成本價(對享受一次性付款優惠的戶主不再補交)並補交土地收益後,可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繳納標準按不低於所購廉租住房坐落位置修改後的基準地價的10%確定。
(五)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又不能確定受讓人的,可向建設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計算(年
折舊率為2%)。
監督管理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申請享受住房保障。
(二)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必須按原價退回廉租住房。從簽訂《購房契約》之月起,保障對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間用租賃補貼轉作的購房款可以一併退還(不計利息)。
(三)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四)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限期原價收回住房,並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租賃住房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桐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