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的通知

桐府辦發〔2007〕8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梓縣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桐梓縣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的通知
  • 文號:桐府辦發〔2007〕80號
  • 發布部門: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桐府辦發〔2007〕80號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部門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大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力度,切實維護民眾環境權益,保障民眾健康,著力解決損害民眾環境權益的突出環境問題。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貴州省紀委貴州省監察廳關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和《貴州省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監察局、環保局、發改局、公安局、經貿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城管局等有關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案件及依法行使職責過程中,發現企事業單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需由其他部門處理或者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移送有關部門。
(一)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屬於《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規定的,應及時移交經貿部門提出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二)屬建築工地夜間施工、露天燒烤、焚燒垃圾、街頭原煤散燒的,或者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在城區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或者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等環境違法行為,應向城管執法部門移送。
(三)屬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等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等環境違法行為,應向公安部門移送。
(四)企業因環境違法問題被依法關停的,有生產許可證的要向頒證部門移送,有營業執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需要進行強制斷電、停水的由縣人民政府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水、供電。
(五)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移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國家任命的其他人員,依法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七)涉嫌重大環境污染犯罪或者環境監管失職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八)涉嫌環境違法的案件應及時移送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有關機關移送案件,移送機關應事先通報接受移送機關,且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移送函,並將有關材料、證據一併移送。
第四條 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在收到移送案件後出具接受回執,並在案件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反饋移送部門。決定不予接受移送的,應書面通知移送機關並說明理由,連同案件材料一併退回移送機關。
第五條 移送機關和接受移送機關因案件的移送產生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明確。
第六條 接受移送案件機關應在案件辦結後,在形成查處結果後7個工作日內通報移送部門,並將辦理結果書面通知移送機關。
第七條 移送案件結案後,移送案件機關和接受移送案件機關應分別做好案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八條 接受部門在對受理的移送案件查處過程中,應及時與移送部門互通有關情況,對沒有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案件或對接受的移送案件沒有及時查處,造成工作失誤並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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