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的通知》是為了充分管理使用好我縣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最大程度地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發揮效應,切實維護礦山企業、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而下發的通知。

桐府辦發〔2010〕4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
《桐梓縣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桐梓縣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
為了充分管理使用好我縣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最大程度地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發揮效應,切實維護礦山企業、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貴州省礦產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遵義市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礦山企業擬申請退還(使用)所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須書面報告縣國土資源部門,經同意後,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二、符合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退還(使用)的項目:礦山開採造成地質災害而實施的治理工程、礦山開採造成當地人畜飲水困難而實施的引水工程、礦山開採造成地表耕地破壞而實施的土地復墾工程(復墾及綠化)、礦山開採造成當地民眾民房受損毀而實施的民房易地重建賠償、礦山開採影響當地民眾生活環境(噪音、粉塵污染等)而實施的易地重建賠償,以及符合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退還(使用)要求的其它項目。
三、礦山實施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主要依據資質單位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礦山土地復墾方案進行。
四、礦山擬開展的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時,其聘請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項目工程的相應資質和相應級別。引水項目在具備水利相關資質基礎上還須同時具備地質災害勘察、設計資質。
凡在我縣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資質單位,必須在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經審核通過後,方能開展縣域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相關工作。
五、資質單位編制的工程設計,必須報送給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經聘請專家評審通過後方可實施。
六、土地復墾工程項目經驗收所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標,無償納入桐梓縣新增耕地指標庫。
七、礦山未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自行先實施工程施工或賠償,再申請退還(使用)保證金的,將不予受理。因開採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礦山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除外。
八、實施賠償符合退還(使用)保證金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須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制訂賠償方案、賠償房屋面積確定、賠償協定簽訂等相關工作。
九、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實施完成後,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的,方能退還申請的全額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須按驗收意見要求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治理,所需資金由礦山保證金支付。
十、礦山開採造成環境破壞,而礦山企業拒絕開展治理或賠償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治理或賠償,所需資金從礦山企業的保證金支付。
十一、礦山開採中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或隱患的,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礦山企業立即實施減災治理,礦山企業不按時治理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治理恢復,治理經費由礦山保證金支付。
十二、有關保證金退還(使用)程式及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認定等事項,本實施意見未作明確的,按《遵義市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退還(使用)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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