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農村城市社區反假幣網路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桐府辦發〔2008〕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梓縣農村、城市社區反假幣網路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農村城市社區反假幣網路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時間:二○○八年四月一日
  • 發布單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檔案號:桐府辦發〔2008〕24號
檔案內容,工作目標,組織領導與工作職責,主要工作步驟及措施,

檔案內容

桐梓縣農村、城市社區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遵義市農村改革、城市社區反假網路建設實施方案》(遵府辦發〔2008〕9號)通知精神,為著力推進我縣反假貨幣網路建設,構建全縣反假貨幣長效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大反假貨幣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民眾尤其是農民民眾的反假意識和識假能力,有效抑制假幣在廣大農村、城市社區的蔓延和流轉危害,切實維護人民幣信譽,促進桐梓縣經濟金融穩定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反假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針,按照“穩步推進農村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和分批次建立城市社區反假貨幣網路工作站”的思路,將反假貨幣聯席會議制度延伸到各鄉鎮,進一步在各個行政村、城市社區廣泛培養和聘用農村、城市社區反假貨幣義務宣傳員(以下簡稱“宣傳員”),建立起農村、城市社區反假貨幣宣傳站,形成農村“鄉鎮有組織、村寨有人管、宣傳經常化”和城市社區“反饋及時、防範有效、宣傳到位”的工作機制,實現全縣城鄉人民反假貨幣知識知曉率達65%以上,築牢全縣的反假防假戰線,形成信息資源共享、反應及時、打擊力強的反假貨幣網路。
(二)農村反假貨幣網路建設的主要目標
設立“農村反假貨幣工作宣傳站”(以下簡稱“反假宣傳站”),著力培育農村反假基地,建設農村反假隊伍,穩步推進農村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將反假貨幣聯席會議制度延伸到各鄉鎮,逐步在全縣24個鄉鎮中設立“鄉鎮反假貨幣工作領導小組”,在226個村中逐步設立“反假宣傳站”,每站至少聘用1名宣傳員,負責為農民民眾提供反假貨幣宣傳、技術傳授和諮詢事宜等有關服務,不斷培養、壯大農村反假貨幣專業力量,提高廣大農民反假貨幣意識和技能,真正建立起農村反假貨幣宣傳長效機制,逐漸實現農村反假貨幣工作網路化管理。
(三)城市社區反假貨幣網路建設的主要目標
設立“城市社區反假貨幣工作宣傳站”(以下簡稱“城市反假站”),充分發揮社區附近金融機構網點的輻射作用,使之加強對社區宣傳員的技術指導和功能培育,增強社區民眾的反假貨幣意識,逐步提高其反假識假能力,使城市社區成為反假貨幣前沿陣地之一,並形成網路化管理,有效抑制假幣的流轉蔓延。

組織領導與工作職責

根據省、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安排,結合我縣實際,建立政府牽頭,人民銀行主導,各成員單位、行政村和社區大力參與的農村及城市社區反假網路體系。為確保我縣農村和城市社區反假網路建設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桐梓縣農村和城市社區反假網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縣反假網路領導小組”):
組 長:畢榮東 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楊世傑 縣公安局局長
婁贏政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楊 龍 縣人行副行長
龐本國 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文明辦主任
成 員:辜昊成 縣公安局副局長
周興奇 縣人行副行長
王 結 縣工行行長
王品宏 縣農行行長
黃宏波 縣建行行長
成紹秋 縣聯社理事長
鄭繼洪 縣郵政局局長
程永立 縣遠教辦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反假辦”)於縣人行,楊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縣反假網路領導小組的職責為:在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全縣農村、城市社區反假貨幣工作組織體系;督促縣反假辦制定出符合本縣實際的網路建設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全縣反假貨幣各項工作;開展反假貨幣知識宣傳;打擊假幣犯罪活動。
縣反假辦是開展農村和城市社區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工作的主要承擔者,要專門制定符合本轄區特點的網路建設實施方案,明確統一的網路組織體系和各級組織的職責,使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為此,應規範並建立起適合全縣網路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義務宣傳員培訓制度》、《義務宣傳員聯繫報告制度》、《義務宣傳員工作考核制度》等),及時做好網路建設的經驗總結和推廣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宣傳員”會議,通報情況,交流經驗,定期編髮反假貨幣工作簡報;負責“宣傳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宣傳員”證件的製作、頒發;具體組織開展農村反假貨幣宣傳活動;負責農村反假貨幣工作督查和指導工作;負責市反假網路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縣反假網路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人行作為職能部門,要主動與各成員單位積極協調,加大網路建設經費的必要投入;在組織培訓的基礎上,向反假網路體系提供必要的反假宣傳掛圖、資料;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還應提供簡便實用的鑑別工具;應公開諮詢電話,及時向反假宣傳員提供諮詢,通過多種方式,保持與整個體系的經常性聯繫,隨時了解農村及城市社區反假貨幣信息動態;要結合工作實際,不斷總結經驗,通過補充、修訂等方式,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網路作用。

主要工作步驟及措施

(一)逐步健全完善農村反假網路組織體系
1、建立鄉鎮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08年上半年在婁山關鎮、花秋鎮、新站鎮、松坎鎮、水壩塘鎮進行試點,下半年在全縣24個鄉鎮全面開展。
由縣反假辦組織協調,2008年將反假貨幣聯席會議制度延伸到鄉鎮,在各鄉鎮中相繼組織建立起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其工作職責及相關制度,建立起農村反假貨幣工作機制平台。各鄉鎮明確一名領導任組長,當地公安、農村信用社負責人任副組長,司法、財稅、教育、工商、金融機構營業網點負責人及各村委會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負責在縣反假網路領導小組指導下,組織實施當地農村反假貨幣工作,開展反假貨幣知識宣傳,打擊假幣犯罪活動,逐步健全和完善農村反假貨幣工作組織體系。
各鄉鎮反假貨幣網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下稱“鄉鎮反假辦”)設在當地農村信用社,辦公室主任由當地農村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員由會計、出納或其他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協助縣反假辦開展好下列工作:
(1)負責轄內反假貨幣日常工作。
(2)負責構建本地農村反假貨幣工作站。
(3)負責轄內反假貨幣工作的聯絡、指導和督查工作。
(4)負責處理轄內宣傳員反映的需要處理解決的問題,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必要控制,不能處理解決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報告。
(5)負責轄內宣傳員的選配,建立“宣傳員”檔案。
(6)負責反假貨幣信息的上傳下達、溝通與交流,定期(每季)編制、上報反假貨幣工作信息、簡報,向上級和當地反假貨幣領導小組反饋反假貨幣動態,提出建議。
(7)組織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活動和協助“縣反假辦” 開展技能培訓。
(8)負責人民幣真偽的一般辨別,負責人民幣真偽鑑定的聯繫。
(9)完成上級反假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上述工作應由各鄉鎮反假辦推進完成,完成情況應以正式檔案報縣反假辦。
2、逐步建立農村反假宣傳站,聘請宣傳員
今年上半年在婁山關鎮、花秋鎮、新站鎮、松坎鎮、水壩塘鎮五個試點鄉鎮中,選擇2-4個鄉村進行試點。在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後,下半年在全縣推廣。全面實現“鄉鎮有組織、村寨有人管、宣傳經常化”的總體目標。在全縣建立起一支以包村信貸員、信貸聯絡員或各行政村人民調解員、會計、村辦秘書、有一定影響力的合法商店經營者(各地可根據本村實際,在上述人員中自行確定1名或幾名)為主體的農村反假貨幣義務宣傳員隊伍,使反假貨幣義務宣傳網路覆蓋全部行政村。
(1)宣傳員聘任條件:包村信貸員、信貸聯絡員是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力量,相對具備較多的金融知識;各行政村的人民調解員、會計、村辦秘書、商店經營者,是開展農村工作的骨幹或可依靠的重要對象,熟悉當地情況,他們的服務對象覆蓋了每個自然村,與廣大村民接觸廣泛,有良好的民眾基礎,是反假貨幣宣傳員的主要聘任對象。將他們明確吸收為網路成員後,要及時對其進行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凡經過培訓,能夠掌握《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了解人民幣大眾防偽特徵,具備相應的假幣識別技能,經縣反假辦認定合格,均可簽訂協定後聘任為宣傳員。
(2)宣傳員的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
權利:有權要求提供反假貨幣知識培訓;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反假貨幣宣傳資料;有權要求提供反假諮詢;有權提出終止協定和解除聘任的要求。
義務:積極宣傳愛護人民幣知識,按要求張貼人民幣宣傳圖片、資料;積極向廣大村民宣傳人民幣防偽特徵、殘損幣兌換標準和假幣識別技巧;積極向村民提供可疑幣辨別指導和諮詢;關注本地區假幣坑農情況,並及時向鄉鎮反假辦反饋;發現假幣違法犯罪線索後及時向公安部門和鄉鎮反假辦報告;服從鄉鎮反假辦管理。
禁止行為:禁止以宣傳員之名違法開展假幣收繳活動;禁止以宣傳員之名對外出具書面鑑定結論;禁止以宣傳員之名從事其它非法金融活動。
(3)宣傳員的聘任
堅持“本人自願、擇優選擇”原則,對本人自願、考核合格的,每村聘請1-2名。聘任時由縣反假辦親自或委託鄉鎮反假貨幣工作領導小組與被聘人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聘任協定,並向被聘人發放統一格式的聘書。被聘人提出解聘請示的,要尊重個人意願,終止聘用,收回聘書,重新物色聘任對象。
(4)宣傳員的培訓
提高宣傳員的專業素質,是有效發揮其作用的最關鍵環節,因此,培訓工作要堅持“多措並舉,注重實效”的原則。一是由縣人行會同轄內鄉鎮反假貨幣工作領導小組對受聘的各行政村聘任對象按照行政區劃分片、分批、分時進行集中培訓;二是由縣人行授權鄉鎮農信社、客戶經理或其他金融機構業務骨幹按照業務分工、分片包乾方式,對受聘人員進行培訓;三是由網路中的縣、鄉鎮兩級,採取直接或逐級寄送人民幣宣傳掛圖、資料、光碟、假幣犯罪案件通報等信息資料,以及通過傳送手機簡訊等形式,對宣傳員進行遠程培訓。
(5)宣傳員的管理與考核
對宣傳員的有關情況,由鄉鎮反假辦專門建立管理檔案。縣反假辦要對宣傳員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其它常規性日常管理由各鄉鎮反假辦進行管理。
要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對工作開展到位、成效顯著、工作突出、深受民眾歡迎的宣傳員給予通報表揚和適當獎勵;對協助公安機關破獲假幣違法犯罪案件、協助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數量較多的,可特事特辦,使其享受《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銀髮〔2005〕266號)的獎勵標準。對不履行宣傳義務,不按要求張貼人民幣宣傳資料,不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民眾反映較差,自身不熟悉反假貨幣知識和人民幣知識,對掌握的製作、買賣、使用假幣線索不及時處理、報告的,應及時終止聘用協定,解除聘用,同時按條件另聘其它人員。
(二)逐步健全完善城市反假網路組織體系
1、城市反假站的建立
城市社區反假貨幣工作站擬作選擇性的安排,設在社區居委會所在地。城市社區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要把反假防假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積極配合縣反假辦開展網路建設工作,各社區居委會要在居委會委員、辦公室(普法、治保、調解領導小組)、綜治調解委員會或居民小組長中(各社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在上述人員中自行確定1名或幾名)明確人員擔任本社區的宣傳員,每個工作站配備1至2名,以社區附近金融機構網點的輻射作用作為切入點,由其負責啟動和承擔培育,對轄區的反假貨幣動態進行監測和反饋。
反假工作站的主要職責是:(1)設定反假貨幣宣傳欄,常年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第五套2005年版人民幣防偽特徵》、《人民幣簡易識別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內容宣傳,公示當地公安機關、本工作站、縣反假辦或金融機構舉報電話;(2)集中宣傳期間懸掛反假貨幣宣傳橫標,張貼反假貨幣宣傳畫;(3)負責接受民眾的諮詢並做好解釋;(4)負責反假貨幣信息的採集、整理和報告工作,通過社區或所在地金融機構向縣反假辦反饋反假貨幣動態,提出建議;(5)關注本社區假幣害民情況,發現假幣違法犯罪線索後積極協助當事人或親自向公安機關和市反假辦報告;(6)完成縣反假辦交辦的其他事項,真正起到讓廣大社區民眾發現假幣後知道怎樣報告、向誰報告,確保假幣危害、泛濫情況在第一時間反饋到反假貨幣工作網路上來的作用。
2、宣傳員聘任條件
各社區可選擇政治思想素養好,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當地情況,服務對象覆蓋整個社區,與廣大社區民眾接觸廣泛,有良好民眾基礎的工作骨幹或可依靠的重要對象,作為主要聘任人員。將其納入網路成員後,縣反假辦要迅速督促、指導、配合社區臨近的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啟動所承擔的培育任務,及時對其進行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凡經過培訓,能夠掌握《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了解人民幣大眾防偽特徵,具備相應的假幣識別技能,經縣反假辦認定合格,均可聘任。
3、宣傳員的權利和禁止行為
權利:有權要求提供反假貨幣知識培訓;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反假貨幣宣傳資料;有權要求提供反假諮詢;有權提出終止協定和解除聘任的要求。
禁止行為:禁止以宣傳員之名違法開展假幣收繳活動;禁止以宣傳員之名對外出具假幣鑑定結論;禁止以宣傳員之名從事其它非法金融活動。
4、宣傳員的聘任
堅持“本人自願、擇優選擇”原則,對本人自願、考核合格的,社區可聘請1-2名宣傳員。聘任時由縣反假辦親自或委託社區與被聘人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聘任協定,並向被聘人發放統一格式的聘書。被聘人提出解聘請求的,要尊重個人意願,終止聘用,收回聘書,重新物色聘任對象。
5、宣傳員的培訓
提高宣傳員的反假業務素質,是有效發揮其作用的最關鍵環節,因此,培訓工作要堅持“多措並舉,注重實效”的原則。一是由縣反假辦對受聘宣傳員按照行政區劃分片、分批、分時進行集中培訓(首批由縣反假辦培訓);二是由所在地金融機構業務骨幹按照業務分工進行培訓;三是由縣反假辦採取直接或通過社區寄送人民幣宣傳掛圖、資料、光碟、假幣犯罪案件通報等信息資料,以及通過傳送手機簡訊等形式進行非現場培訓。
6、宣傳員的管理與考核
各社區反假宣傳員的有關情況,由所在社區或社區所在地金融機構收集整理後交縣反假辦專門建立管理檔案。縣反假辦要對宣傳員開展宣傳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其它常規性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區或社區所在地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對開展宣傳工作到位,成效顯著,工作突出,深受民眾歡迎的宣傳員給予通報表揚和適當獎勵;對協助公安機關破獲假幣違法犯罪案件、協助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數量較多的,可特事特辦,使其享受《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對不履行宣傳義務,不按要求張貼人民幣宣傳資料,不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民眾反映較差,自身不熟悉反假貨幣知識和人民幣知識,對掌握的製作、買賣、使用假幣線索不及時處理、報告的,應及時終止聘用協定,解除聘用,同時按條件另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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