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該檔案為桐府辦發〔2010〕64號檔案。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土地登記辦法》、《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10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制定以下方案。該檔案由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於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文號:〔2010〕64號
  • 發布單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工作意義和任務目標,保障措施,工作要求,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工作意義和任務目標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涉及到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依法用地。
任務目標:力爭在2010年底前,全面清查全縣宅基地使用權情況(附表),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使全縣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以上。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桐梓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統一部署、協調和落實登記發證工作。
(二)經費安排。按照上級安排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補助經費,根據各鄉鎮分批次完成登記發證的數量,以每宗地5元撥給鄉鎮所作為工作經費。有關表冊、證書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購買,各鄉鎮所按需要到縣國土資源局領取。
(三)強化責任。為切實保障登記發證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登記、隱瞞登記的以及其它違反土地登記有關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工作要求

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進行登記。
(一)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需提交材料
申請人申請農村宅基地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3、宅基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4、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5、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6、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登記時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2、無任何手續擅自占地建成農村住宅的問題
(1)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經處罰兌現的,可申請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
(2)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零星宅基地,只統計備案,不予登記發證。
(3)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已享受政府補助的新農村建設是在本人原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可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出具證明後登記發證,但面積不能超過《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面積。
3、宅基地轉讓問題
(1)已經發生轉讓且受讓人在本村有戶口的,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條件具備的可以進行登記發證。
(2)已經發生轉讓但在本村無戶口的,只統計備案,不予登記發證。
(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統計備案,不予登記發證。
4、鐵路、公路、河流兩側建築物登記發證的問題
對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範圍內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記發證。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原農村宅基地,在不影響鐵路、公路暢通和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記發證,但同時要加強監管,確保今後不在控制區範圍內翻建、擴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
(1)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的;
(2)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鎮(村)建設規劃且占用基本農田的;
(4)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5)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7)土地管理政策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至今閒置的宅基地、或已取得《用地通知書》但已滿兩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農戶再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重新依照審批程式批准,待房屋建成並實地檢查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證。
7、工本費收取的問題
在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中只收取工本費。
四、實施步驟
登記發證工作採取“成熟一批、辦理一批”的原則,分六個階段交叉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2010年5月底前)。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量大面廣,需要廣大農民民眾的配合與支持,為了保證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採取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利用各種活動等多種形式開展深入廣泛的宣傳動員工作,讓廣大民眾深刻認識到土地登記工作的重要性,確保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按時完成。
第二階段:摸底調查(2010年5月底前)。以村為單位,查清本鄉鎮轄區農村宅基地應發證數,已發證數和未發證數,然後加蓋政府公章統計上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權屬調查、宗地勘丈(2010年11月底前)。在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村為單位劃分區域開展調查、勘丈,並預編地籍號,查清宗地的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收集齊相關資料,填寫好有關圖、表等地籍調查資料。
第四階段:地籍調查審核、公告(2010年6月12月中旬前)。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對地籍調查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結果予以公告、無異議後分批次上報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階段:登記發證(2010年12月底前)。縣國土資源局對收到的農村宅基地登記申請材料按照農村宅基地登記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積準確的農村宅基地,填寫登記的有關表、卡、土地登記簿等發證必備的資料,上報批准後,分批及時向宅基地使用人填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六階段:資料整理、歸檔 (2011年1月底)。對地籍調查和登記發證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表格,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整理上報並建立台帳,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股須按照地籍檔案規範化的要求,分類進行歸檔整理、信息入庫。保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

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桐梓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冉賢俊 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 組 長:李仁學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韓繼飛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繆榮興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各鄉鎮分管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國土資源局,韓繼飛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抽人具體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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