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桐梓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序號:桐府辦發〔2009〕100號
  • 發布時間:二OO九年八月十日
辦法全文
桐梓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建立和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撫對象就醫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黔民發[2008]2號)和《遵義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遵市民政通[2009]5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對象
凡戶籍在桐梓縣行政轄區的下列優撫對象適用本辦法。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
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享受參戰參核生活困難補助的退役人員。
第三條 建立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以醫療補助、醫療優惠費減免為配套,建立全方位、多層次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其身份對照相應政策從優選擇享受醫療保險和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優撫對象的確定和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的身份,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信息資料檔案,制發《桐梓縣優撫對象醫療證》,組織優撫對象對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縣財政部門提出預算方案,兌現醫療補助。
第七條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如實提供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資料。
第八條 縣衛生部門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優撫對象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如實提供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資料。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及時審核縣民政部門提出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條 有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由所在單位如實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險費,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工作。優撫對象對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要如實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在縣民政部門設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支出賬戶,在縣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專戶,保障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財政預算資金、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社會捐助資金的20%和依法可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餘資金滾動使用。優撫醫療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十四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全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
單位有能力參保但未參保的,由縣民政部門與所在單位簽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協定書,以確保其醫療待遇不降低。
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相關規定由縣民政部門按月為其繳納參保費用,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六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其醫療待遇按照《桐梓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桐府[2004]10號)檔案相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待遇。
第十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後,符合醫保規定範圍剩餘部分由縣民政部門通過醫療補助予以全部解決並享受門診醫療定額補助,補助額年標準為2000元。
第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超出規定範圍部分,縣民政部門不予補助。
第十九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接受精神疾病治療的,治療期間產生的治療費用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縣民政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補助。
第五章 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第二十條 城鎮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其醫療待遇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鎮無工作單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城鎮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費由醫療救助資金負擔,由縣民政局和鄉鎮社會事務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農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負擔,鄉鎮社會事務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城鎮無工作單位和農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享受門診醫療補助,補助標準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年補助額20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年補助額60元。
慢性病門診費用補助的具體辦法,由縣民政部門會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規定報銷(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的剩餘部分,按下列標準給予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補助3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補助15%。
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病種,醫療費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範圍的部分,縣民政部門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民政部門予以解決。
第六章 特別救助
第二十六條 優撫對象因患重大疾病,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和醫療補助後,家庭支付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年內給予1000—5000元的特別救助。
第七章 醫療服務及優惠
第二十七條 優撫對象在本縣定點醫院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優惠減免:
(一)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費;
(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在15%內。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本縣定點醫療機構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各鄉鎮衛生院。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優先優惠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在對優撫對象使用需自負費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時,要先徵得本人或其親屬同意,並履行簽字手續。
第三十條 優撫對象持《桐梓縣優撫對象醫療證》、《桐梓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或《桐梓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享受的醫療補助按規定即時報銷。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需轉院治療的,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危急病人可先轉院治療,在規定時間內補辦轉院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三十三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虛報騙取醫療費和政府醫療補助費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優撫對象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鬥毆、吸毒、自傷自殘、酗酒、工傷事故等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觸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辦法的權利。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類優撫對象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規定渠道解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分別對相應內容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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