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桐府辦發〔2010〕54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發布單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桐府辦發〔2010〕5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
《桐梓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桐梓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實施《桐梓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第三條 醫療補助的原則:補助水平要與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四條 醫療補助的範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五條 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第六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補助標準和使用範圍:
(一)公務員(含退休人員)自付費用補助標準具體為:在職人員因病住院,按不同年齡段給予補助,45歲以下的職工,自付費用每年度超過800元的部分按30%補助;45歲及其以上的職工,自付費用每年度超過700元的部分按40%補助;退休人員因病住院,自付費用每年度超過600元的部分按50%補助。一年內最高補助不超過8萬元。
(二)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患高血壓(二級)、冠心病、腦梗塞、腦溢血後遺症、癲癇、結核病(活動期)、糖尿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等疾病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特殊門診購藥證,患者憑證在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購買疾病所需的“甲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報銷50%。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八條 原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財政全額單位所需經費按原開支渠道籌措解決。自費和差額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第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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