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政府組成部門)

外交部(政府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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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一般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里執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務的專門性機構。外交部貫徹執行國家總體外交方針和國家外交政策,維護國家最高利益,代表國家處理雙邊和多邊外交事務等。

在正常情況下,外交部在世界各國都是其中央政府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的職能部門。在有些國家裡,外交部並不叫作外交部。例如,美國的外交部叫作國務院瑞士的外交部則叫作政治部。還有一些國家稱外交部為對外關係部、外務省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交部
  • 外文名: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解釋:執行外交政策的專門性機構
  • 目的:維護國家最高利益
  • 中國外長王毅 
  • 中國副外長樂玉成王超鄭澤光 
職務概述,中國外交部,基本信息,現任外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

職務概述

各國的外交部通常都實行首長負責制。外交部的最高首長通常叫作外交部長。在美國,稱之為國務卿。而在君主制國家裡,則稱之為外交大臣。一般來講,各國外交部長大都是任期制的政務官。他往往由政府首腦的親信擔任。一旦政府首腦下台或者政府換屆,外交部長通常都會隨之更換人選。在各國政府里,外交部長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職位。有時,政府首腦本人甚至會親自兼任本國外交部長。
中國外交部大廈中國外交部大廈
外交部一般英文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各國會視部分與國家對外事務相關領域事務劃歸外交部負責,如經貿商務、援助合作及宗教和移民事務,因此在名稱上均會有所不同。
英國的外交大臣同時也負責英國海外領地事務,在1968年以前,英國的外交部大臣僅負責與非大英國協成員國之外交關係事務,大英國協及其他殖民地事務則由大英國協事務部負責,1968年後兩部合併為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國協成員國中除了英國外,其他成員國的外交部同時負責與國協成員國和非成員國之外交事務,因此英文名稱為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直譯為對外事務部,但一般均稱為外交部。
外交部最高主管為外交部長,英文為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或是Foreign Minister,但部分國家不論中文或英文名稱與一般稱呼略有不同,如美國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通常被視為美國的外交部長,但實際上美國國務卿的地位是美國內閣首席官員,與一般國家的外交部長不太相同,英國的外交大臣英文也是Secretary而非一般的Minister;拉丁美洲的西語系國家則稱為Canciller(英文為Chancellor);在部分有皇室系統的國家中,外交部長多稱為外交大臣或外相。
外交部
外交部的職權雖是負責國家對外事務,但因政府組織不同而影響到職權範圍。在以前的內閣制國家中,外交部長可直接制定國家對外政策,但若碰到強勢的總理,那外交部長通常就是一般行政內閣或是在外交政策制定上給予些許意見,此情形在總統制國家中是差不多的。在二次大戰以後,各國為了將外交及國防等國家整體政策協調一致,通常將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視為核心內閣之一,也就是國家安全會議成員,雖然在十九世紀二十世紀初期,許多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將外交視為自身權責之一,但此情形在已開發國家中並不常見。
不論外交部長的政治角色及職權範圍如何,最基本的即是負責外交事務,像是安排外國政要訪問及出訪他國等事務,且外交部長不論在哪個國家都是出國率最高的內閣成員。

中國外交部

基本信息

中國外交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現任外長

王毅(Wang Yi)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
(二)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係中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三)按照外交總體布局,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經援、文化、軍援、軍貿、僑務、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問題,負責與有關單位協調,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四)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
(五)負責處理聯合國等多邊領域中有關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人權、社會、難民等外交事務。
(六)負責國際軍控、裁軍、防擴散等領域工作,研究有關國際安全問題,組織軍控方面有關條約、協定的談判。
(七)負責辦理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事務,負責國際司法合作有關事項,負責或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協助審核涉外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有關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協定工作。
(八)牽頭或參與擬訂陸地、海洋邊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海洋對外工作,組織有關邊界劃界、勘界和聯合檢查等管理工作並處理有關涉外案件,承擔海洋劃界、共同開發等相關外交談判工作。
(九)發布重要外交活動信息,闡述對外政策,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組織公共外交活動,主管在華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事務。
(十)負責國家對外禮儀和典禮事務,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禮賓事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事宜。
(十一)負責領事工作。管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負責海外僑務工作;辦理和參與境內涉外案件的對外交涉工作;負責領事保護和協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並指導駐外外交機構處理領事保護和協助案件,發布領事保護和協助的預警信息。
(十二)負責協調處置境外涉我突發事件,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參與處置境內涉外突發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外交、領事事務,處理涉台外交事務。
(十四)指導、協調地方和國務院各部門外事工作,審核地方和國務院各單位的重要外事規定和上報國務院的外事請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重大外事違規違紀事件的處理意見。
(十五)處理和協調關係國家安全問題的有關涉外事宜。
(十六)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檔案和文書翻譯工作。
(十七)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負責駐外外交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指導、監督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信息化、財務和館舍建設工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房地產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代管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歸口管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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