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英國海外領地(英語: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是主權歸於英國,但並不屬於
聯合王國建制的14塊
海外領土。它們是
大英帝國的殘餘部分,部分領土經投票表決繼續成為英國領土,其餘領土則尚未取得完全獨立。
“
英國海外領土”一詞源於《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取代了《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使用的稱呼“英國屬地”(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1981年前,這些領地被稱為“殖民地”(colonies)或“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ies)。英國海外領土也會被稱為
聯合王國的海外領土,若上下文意明顯,更可以直稱
海外領土。
根西島和
澤西島(合稱
海峽群島)以及
曼島,都被稱為於皇室屬地,雖然也是屬於英國皇家主權之下,但是其與聯合王國的憲政關係與海外領土完全不同,英國的14塊海外領土只是單純海外領土,並不是英國的
屬地。英國海外領土和皇家屬地也與
大英國協國家地位不同,後者是由於與大英帝國的關係而加入大英國協的
主權國家。
資料
英國的
殖民地最多時曾是其本土面積的110倍,殖民地人口數是本土人口的8倍。到一戰前夕,英國控制的勢力範圍達到全世界面積的1/4。但經過了兩次世界大戰,英國大部分殖民地先後獨立。
英國的“原殖民地”主要有三大類:王室領土、
海外領地和大英國協國家。王室領土是指英吉利海峽。王室領土具有獨特的憲法地位,有自己的司法和稅收系統,英國負責這些王室領土的外交和防衛。
這些海外領地仍由英國本土派來的
總督或
執政官代替女王實行統治。原則上,總督有權解散當地議會,但已經是象徵式的權力。
級別劃分
根據自治許可權的不同,英國海外領地分為四個級別。
最低級別的領地沒有權利選舉產生政府,總督全權管理領地的內部事宜。
第二級領地擁有小型的立法機構———立法會,總督指定執行政務委員會,自己任執政首長。通過選舉產生的最高政務人員被稱為“
首席秘書”。英國與以上兩類海外領地關係緊密,在其中許多領地建立了軍事基地,像印度洋領地、聖海倫納群島等,成為英國的戰略要地。
第三級領地可以組成內閣,並選舉產生議會,議會多數派任最高執政官,被稱為“
首席部長”。
到了第四級,領地的行政首長可以被稱為“
總理”,基本上取代總督,擁有較完整的行政權。第三和第四級的海外領地被稱為“自治領”,與英國擁有“聯合主權”。在英國現有海外領地中,只有百慕達已達到第四級。
最後一類原殖民地國家已經完全獨立,享受與英國相同的主權國家資格,這些國家主要是50多個大英國協國家成員,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除英國外,其中15個成員國仍把
英國女王當作國家元首。
範圍
英屬印度洋領地(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政府
國家元首
海外領土的
國家元首是
英國君主,是
伊莉莎白二世女王。女王在海外領土的身份是作為聯合王國的女王,而不是每個海外領土的元首。女王在每一個海外領土任命一名她的代表以行使她的權力。在那些擁有常住人口的海外領土,
總督(Governor)經英國政府推薦後由女王任命,通常由一名已退休的高級軍官或高級政務官擔任。那些沒有常住人口的海外領土,女王通常任命一名
專員(Commissioner)代表她的權力。對於那些有屬地的海外領土,總督會任命一名行政官(Administrator)以代表他或她在屬地的權力。
總督的地位是作為“事實上”的國家元首,他們通常負責任命當地政府的首腦以及高級官員。總督也負責與英國政府的聯絡交流,以及履行儀式性職責。專員擁有與總督同樣的權力,但同時還擔任當地
政府首腦。
政府系統
所有海外領土都有其政府系統與本地法律,其政體結構似乎與每個海外領土的面積大小及政治發展水平緊密相關。這些地區的政治體制如下:
無原住民或常住人口,因此無民選政府。行政官協助政府專員管理當地事務。
無民選政府,沒有原住民。然而Chagossian(查戈斯群島原住民)於1971年被強制從當地驅逐出境,因此有理由被認為是當地居民,他們正在堅持一項英國高等法院的判決--該判決推翻了禁止他們返回英屬印度洋領地的樞密令。
當地無民選政府,然而英國軍方盡力確保與當地賽普勒斯政府的法律銜接關係。
當地有一個民選市長和一個皮特凱恩群島議會,其有權進行本地立法。然而他們的決定需要得到總督的批准,總督代表聯合王國政府保有近乎無限的完全立法權。
政府架構包括民選福克蘭群島立法代表以及首席行政官,一名共同資源督導是其“當然”成員。
政府包括民選立法會,總督是政府首腦並領導行政會議,包括經任命的來自立法會的成員和兩名非“當然”成員。管理阿森松島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群島的是由民選島議會推薦的行政官。
這些較大型的海外領土擁有一個較大的議會或立法會(開曼群島例外,其只有一個立法會)和政黨組織。行政會議通常被稱為內閣並由總理領導(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或者是由
首相領導(安圭拉), 其是國會中多數派政黨的領袖。總督在當地事務上的權力較少,通常處理外交或經濟事務,而由民選政府管理大多數國內事務。
該海外領土擁有一個立法會以及政黨組織。行政會議通常被稱為內閣並由首相領導,其是國會中多數派政黨的領袖。
根據2006年直布羅陀憲法公民投票通過的2006年直布羅陀憲法方案,直布羅陀擁有一個國會。由直布羅陀首相領導的直布羅陀政府是民選的。防衛、外交以及內部安全事務作為直布羅陀總督的職責,因此英國不需要在直布羅陀的行政官。
百慕達於1609年正式殖民,是現存海外領土中歷史最悠久人口最多的一個,同時大部分行政權已被移交給當地政府首腦--即百慕達
總理。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在2006年8月9日實行了一項新的憲法,其政府首腦被稱為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總理,其自治權也已極大提升。
法律系統
每個海外領土都有其獨立於聯合王國的法律系統。法律系統通常是基於英國普通法,根據當地情況進行一些修訂。每個海外領土都有其各自的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和法院系統。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海外領土,聯合王國會任命一名英國的律師或法官在本地案件中工作。這項措施對於涉及嚴重犯罪的案件尤其重要,因為一些人口稀少的島嶼可能無法找到了解被告情況的陪審團。
2004年
皮特凱恩島強姦案審判就是一個很好的示範,顯示了英國如何在海外領土無法獨立處理的特殊案件上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外交
直布羅陀是唯一一個加入歐洲聯盟(EU)的海外領土,但是它並未加入關稅同盟同時也不是以直布羅陀的身份加入歐盟。其他所有英國海外領土都不是歐盟的一部分,同時歐盟法律的大部分也不適用於這些地區--雖然部分海外領土作為歐盟海外國家與領土組織(OCT Association)的一部分適用於一小部分的歐盟法律,通常情況下歐盟法律也不會被當地法院所執行。歐盟海外國家與領土組織還向海外領土提供結構基金以進行再生性項目。
隨著英國重新給予大多數海外領土“本土人”(belonger)以完全的英國公民身份(主要是由於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的通過),這些海外領土公民同時也獲得歐洲聯盟公民身份,賦予他們在所有歐盟國家自由遷徙的權利。
一些國家與英國在下列海外領土地區有主權爭議:
特注
2009年3月16日,英國國會投票通過一項暫停領地自治政府最多達2年的決議。隨後在2009年8月12日,三名英國抗訴法院法官作出的判決維持其決議不變,於是隨後的程式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