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決定》精神,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湖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省、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於支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含用於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支出方向的資金);省級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省級精準扶貧“五個一批”轉移支付資金;根據省委、省政府支持連片特困地區發展政策切塊到片區縣市的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其他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財政性資金。
省級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省級精準扶貧“五個一批”轉移支付資金以及根據省委、省政府支持連片特困地區發展政策切塊到片區縣市的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堅持精準使用,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鈎,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實行資金、項目、招投標、管理、責任“五到縣”,中央和省級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縣級政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體。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省、市、縣級財政建立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精準扶貧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
省級財政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納入統籌範圍內的中央財政資金,分配給國定貧困縣及重點片區縣的資金增幅不得低於該項資金的全省平均增幅。新增資金、新增項目、新增舉措重點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市(州)、縣(市、區)財政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扶貧資金,並切實加大投入,資金投入情況納入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中央、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市(州)、縣(市、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管理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一)貧困狀況主要包括:貧困縣、貧困村、貧困人口數量、年度易地扶貧搬遷人口規模及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貧困縣、貧困村、貧困人口數量、易地扶貧搬遷人口規模等因素,以省扶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數據為準;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因素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數據為準。
(二)政策任務主要包括: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貧困革命老區和貧困少數民族發展等。
(三)脫貧成效主要包括: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使用財政資金支持精準扶貧成效考核結果。
以工代賑支出方向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條件、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和工程建設管理考評情況等因素,向基礎設施薄弱、項目前期工作完善和工程建設管理規範的國定貧困縣(市、區)和重點片區縣(市、區)傾斜。
少數民族發展支出方向的資金,按照國家民委和省民宗委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脫貧攻堅和民族工作重點任務等因素,向民族地區和散居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與下達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按照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畫”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國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各市(州)、縣(市、區)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八條 縣級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於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同時,防止“上進下退”,防止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在少數地方搞“盆景式扶貧”。
第十條 省財政廳分別商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業廳、省農墾局等部門,擬定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批後,在法定時限內及時撥付資金,同時抄送財政部駐湖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業廳、省農墾局。
第十一條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省財政廳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並抄送財政部駐湖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業廳、省農墾局。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創新建立貧困縣資金整合機制實施精準扶貧的意見》(鄂政辦發〔2015〕63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創新建立貧困縣資金整合機制實施精準扶貧的意見〉的通知》(鄂財農發〔2015〕127號)、《關於進一步推進統籌使用財政資金的指導意見》(鄂財農發〔2017〕25號)有關要求,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項目庫建設,落實統籌資金的職責分工及工作機制,規範有序推進統籌使用資金,集中財力支持精準扶貧。
第十三條 各地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通過建立提前下達、分期下達、分批撥付、先預撥後清算機制,資金預撥、分年驗收、分年結算機制及資金按任務完成情況同比例下達的激勵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資金撥付進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結轉結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二)扶貧部門負責提供扶貧發展方向相關因素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匯總掌握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監督檢查等相關情況。
(三)發展改革、民宗、林業、農墾等主管部門負責分別提供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國有貧困農場扶貧等支出方向的相關因素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和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及時將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
(四)項目實施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資金,對項目和數據真實性、資金使用合規性、報賬資料完整性和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縣(市、區)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精準扶貧規劃和年度資金統籌方案,結合本地實際與扶貧發展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分類建立和完善項目庫,並根據資金情況滾動安排。
縣(市、區)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省下達到縣(市、區)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安排計畫,明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等內容,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在收到財政資金撥付檔案後30日內上報備查(案)。
第十八條 規範報賬程式,按照“誰用錢、誰負責、誰報賬”的原則,落實資金報賬制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制定。
第二十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擴大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通過報紙媒體、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開效果。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申報項目、誰確定項目、誰核實數據、誰使用資金,誰負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原則和統籌使用後的實際支出方向,明晰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管責任,並作為紀檢監察、檢察、審計機關依法監督的依據。省、市、縣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林業、農墾等部門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審計、檢查等工作。
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減少檢查次數,減輕基層負擔,推動形成監管全覆蓋。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林業和農墾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送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31號)同時廢止。《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北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財農發〔2006〕52號)、《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北省國有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農發〔2006〕41號)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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