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設定、審核、下達、調整和套用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管理,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規範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對評價結果予以套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農業相關轉移支付是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農田建設補助資金。
第三條 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管理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工作流程,健全全過程績效管理運行機制。
(二)結果導向原則。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標準設定、方法選用以及具體實施,都以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為準則。
(三)推動整合原則。將各省按規定統籌整合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有關情況作為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評價指標設計的參考因素,推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增強地方自主性和靈活度。
(四)分級管理原則。中央負責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實施整體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省負責設定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省績效監控、自評和結果運用工作,具體實施由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對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按規定做好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做好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章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與監控
第五條 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規定開展績效目標設定、審核與監控工作。
第六條 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農業相關轉移支付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包括:
(一)農業法、動物防疫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農業農村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二)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農業相關轉移支付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及檔案等。
(三)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預算。
(四)統計部門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農業農村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五)符合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設定的績效目標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設計考核指標。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的要求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重點監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農業農村部按規定對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十條 整體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統一組織實施,區域績效評價由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結束後,地方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自評。績效評價工作可根據需要委託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實施。
第十一條 績效自評和評價內容包括:
(一)資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是否與項目實施方案相符,是否體現了資金統籌整合與政策目標的有機統一。
(二)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考核績效目標設定、方案制定報送、管理制度建設、預算執行情況、管理機制創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評開展情況、信息宣傳報導、部門協作機制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等。
(三)資金實際產出。主要根據各省區域績效目標,從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資金的實際產出。
(四)政策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及滿意度情況。
(五)根據以上內容評價情況匯總形成相關項目整體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應當包括:
(一)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二)預算下達檔案、當年使用情況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對省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整體績效和省級區域績效評價應當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資金的實際產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判定,圍繞實際績效情況,從政策目標、預算管理、資金分配、支持方式、實施效果等方面進行績效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 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在適當範圍內進行通報。相關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是分配農業相關轉移支付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制度和套用機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工作實際,根據農業相關轉移支付年度實施方案(任務清單)、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考評結果、提前下達的預算等,研究設定當年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對各省報送的當年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設定並提交整體績效目標,一併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具體要求參與區域績效目標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結合有關方面審核意見對農業農村部報送的各省當年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後,在規定期限內隨預算資金撥款檔案一併下達,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上一年度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區域績效目標開展自評,形成績效自評指標表和自評報告,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上一年度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整體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等相關績效管理工作。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具體要求對各省績效自評報告進行覆核性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上劃中央單位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部分,在脫貧攻堅期內,預算績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農〔2012〕42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農〔2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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