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工作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和修復力度,中央財政安排“農業資源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和沿海漁民減船轉產工作。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概述,明確支持方向,規範管理要求,做好組織申報,加強資金管理,強化監督檢查,

概述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漁業、水利)廳(委、局、辦)、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財務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和修復力度,中央財政安排“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和沿海漁民減船轉產工作。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明確支持方向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要符合《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農漁發〔2010〕44號)、《全國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規劃(2011—2015年)》(農辦漁〔2011〕70號)的布局及任務安排,重點支持水生生物資源衰退嚴重或生態荒漠化嚴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術成熟、苗種供應充足、增殖效果明顯、漁民受益面大的品種,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經濟水生生物物種、珍稀瀕危水生生物物種以及對水域生態修復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種為主。繼續支持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長江流域組織開展生態性、實驗性、標誌性放流和四大家魚親本放流。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原則上要求項目實施海域已連續開展人工魚礁(或海洋牧場)建設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資金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工作基礎較好,有科研依託,技術路線合理。減船轉產要根據《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國發〔2006〕9號)和《農業部關於“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農漁發〔2011〕5號)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漁民自願的原則。

規範管理要求

增殖放流苗種應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的要求,規格與上年基本保持一致。經濟物种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的確定須符合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按照技術規程開展放流,加強公證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珍稀瀕危物种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須在農業部公告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選擇,並選取一定比例進行標誌放流。海洋牧場示範區以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種植為主要建設內容,重點支持漁業發展基礎條件較好的重要漁區和減船轉產重點地區;要明確具體科研院校作為技術指導,在項目實施海域顯著位置設立標誌牌,註明有關項目信息。減船轉產首先利用以前年度減船結轉資金進行,結轉資金確實不足的,再申請中央財政減船資金;減船和培訓補助標準與上年相同;沿海省級漁業部門負責漁船合法性審查、核實收繳相關證書和證明,並將減船和補助情況公示(不少於一周)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向補助對象支付資金。

做好組織申報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示範區和減船轉產申報材料的內容要求與上年保持一致。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組織編制本地區2014年補助資金申報書,於5月20日前以聯合檔案形式報送農業部和財政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編制的2014年項目申報書,於5月20日前報送農業部。

加強資金管理

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補助資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與上年保持一致,嚴禁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用於慶典、論壇等活動。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並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範資金使用方向,細化支出範圍。項目具體承擔單位要設定資金使用明細賬,進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配套或單位自籌資金混合設賬,並嚴格遵守項目管理及政府採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一旦發現違規違法行為,按律嚴肅處理。

強化監督檢查

省級漁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制定項目驗收方案,做好項目自驗和省級驗收,驗收結果要歸檔保存。省級漁業部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要於12月1日前將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資金使用、檢查驗收、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實際減船船名冊等。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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