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涉外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涉外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08月09日發布,自2004年08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8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經貿機構與公司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漁業生產國,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幾年,隨著國際海洋管理制度的變化和漁業的發展,我國漁業涉外事件時有發生,使漁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並造成不良的國際影響。為進一步做好涉外漁業管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籌解決好漁業、漁區和漁民問題
做好涉外漁業管理工作是我國應履行的國際義務,關係到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業的健康發展,關係到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關係到“穩定周邊”的外交大局,關係到維護我國主權和海洋權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正確處理好發展漁業生產與保護漁業資源、改善漁民生產生活與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關係,統籌考慮漁業發展、漁區穩定和漁民生活。要堅持做好海洋漁業結構調整和漁民的轉產轉業工作,切實減輕漁民負擔,保持漁民生活和漁區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
二、明確責任,強化管理,及時處理漁業涉外事件
涉外漁業要按照部門分工協作、地方政府分級管理、企業和漁船屬地政府負責的原則,實行綜合管理。國務院漁業、外交、公安(邊防)、商務、海事、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信息,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妥善處理漁業涉外事件,同時要做好遠洋漁業的預警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涉外漁業工作的領導,做好對漁業企業、漁船所有人及船員的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涉外漁業活動的企業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減少和避免涉外違規事件的發生。發生涉外漁業事件後,漁船所屬企業或所有人必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儘可能減小影響和損失,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駐外使(領)館、漁船所屬企業或所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儘快、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對一時難以解決的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督促漁船所屬企業或所有人先將船員和漁船撤回國內,並處理好境外遺留問題,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需要在境外解決的,要及時派出工作組,與我駐外使(領)館配合解決問題。
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增強防範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各地要加強對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船長、漁船所有人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增強其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高企業、漁民防範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企業和船員的監督管理,規範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嚴格執行漁船安全標準和規範,改善漁船質量和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船員專業素質和漁船安全性能。要充分發揮漁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建立漁業企業和漁民自我協調、服務和自律機制。
四、嚴格執行漁業管理法規,加大漁業執法力度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式、條件和要求開展涉外漁業管理工作。漁業執法機構要繼續加強在重點海域的漁政巡航護漁工作,加大對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努力減少涉外違規事件的發生。
五、加強漁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涉外漁業管理水平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漁政執法隊伍,是做好涉外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繼續推進漁業行政執法隊伍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切實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要按有關規定報批。已經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地方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實行規範管理。要加強對漁政執法人員涉外漁業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平。認真做好“收支兩條線”工作,增加涉外漁業執法經費,逐步改善漁政執法裝備,提高執法效率。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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