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設立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 外文名:無
  • 地址:福建省
  • 職責調整: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信息公開指南,聯繫地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海洋戰略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的職責。
(四)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五)加強海洋、漁業防災減災的職責。
(六)加強水生野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漁業權益的職責。
(七)加強海洋調查研究和科技創新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本省海洋技術、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質量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三)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承辦並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四)負責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登記、海域論證、海域評估和海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審批和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五)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並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八)負責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省漁業資源和水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漁港和漁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漁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許可證制度。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台海洋與漁業交流合作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
(十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工作;協調廳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宣傳、信息化建設;負責廳機關行政後勤事務。
(二) 政策法規與規劃處
組織起草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綜合性、戰略性政策研究,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有關方針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政策法規諮詢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漁業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研究分析、評估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承辦並組織協調處理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負責指導行政許可受理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海洋與漁業(含漁港)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承擔本系統統計和產業信息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資源環境保護處
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海洋資源環境監測、監視網路建設,組織海洋資源環境、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並發布有關信息;負責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擬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負責實施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制度,承擔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海洋工程建設、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核或核准和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海洋上排放污染物設施、項目等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漁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承擔海洋、水生生物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生態損害調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五)海域和海島管理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負責海域與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審核、論證評估、權屬登記工作,按規定負責管理海洋自然資源,依法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承擔無居民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海域使用金徵收和減免、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工作,承擔省海洋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防災減災處
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海洋觀測網路建設工作,承擔對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蝕災害的調查、監測與評價,承擔海洋(除水環境外)觀測、預報、評價及信息發布工作,編制海洋災害公報,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漁政漁港監督處
參與起草漁港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漁船檢驗和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承擔漁港經營的審批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
(八)漁業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漁業產業開發管理工作,承擔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匯總、分析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承擔遠洋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核發養殖證,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生動植物病害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九)加工流通與質量監督處
負責漁業標準化生產工作,按規定監督管理養殖用獸藥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市場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十)科技外經外事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組織海洋與漁業行業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推廣和成果轉化等工作,負責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審查等工作,負責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研究,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套用,組織開展科技服務和科普活動;承擔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擬訂年度出國(境)計畫,承擔出國團組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海洋與漁業涉外事務;組織對外、閩台海洋與漁業經濟與技術交流。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廳屬學校工作,承擔本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人才規劃等工作,負責本行業職業資格管理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及在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3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1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國土資源、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關於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海洋與漁業廳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省林業廳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承擔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省農業廳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三)管理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指南》及時更新,同時在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本廳公開的政府信息,系本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海洋與漁業發展基礎性統計信息;
財政預決算報告;
主要業務工作(發文);
政府集中採購制度實施情況;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人事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工作動態;
科技外經與招商引資;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內容參見《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在本廳入口網站上主動公開
(三)公開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登入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冶山路26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申請人持有效身分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在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入口網站上直接填寫並直接遞交電子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從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入口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有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廳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廳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入口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局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執行時間
本指南從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冶山路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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