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浙江省國內漁業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6年2月4日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二、目標任務,三、主要內容,四、保障措施,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的要求,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復振興浙江漁場的若干意見》,以保民生、保生態、保穩定、促發展為目標,以調整油價補貼資金使用方式為抓手,加快實施修復振興浙江漁場行動,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建立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與漁業資源保護及產業轉型升級相協調的新型的產業政策機制。
(二)調整原則。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原則:核定基數、任務到縣,市縣負責、平穩推進,保障重點、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加強考核。
一是核定基數,任務到縣。以各市縣2014年度漁業油價補貼資金為基數,20%中央統籌和5%省級統籌部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75%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由市縣政府統籌專項使用。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根據財政部、農業部、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標,分解下達市縣任務目標。
二是市縣負責、平穩推進。市縣政府是實施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的責任主體,各地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市縣長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把握好政策調整節奏,確保漁業油價補貼改革平穩推進。
三是保障重點、統籌兼顧。漁業油價補貼不再與功率大小掛鈎,並對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實行補助上限控制。市縣政府在確保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足額發放的前提下,統籌用於建立漁民民生保障機制、轉產轉業等方面,確保漁區穩定。
四是公開公正、加強考核。市縣政府要規範程式、公開公正發放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和原則統籌專項用於當地漁業發展。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將加強對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工作的指導,加強對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資金的使用、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二、目標任務
通過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到2019年,全省海洋捕撈漁船數和功率數進一步壓減,海洋捕撈漁船無序增長的態勢得到遏制;涉漁“三無”船舶全面取締,非法捕撈基本杜絕,“絕戶網”等掠奪性生產方式基本整治到位,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長效機制初步形成;漁民生活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漁區生產生活基礎設施更加完善,基本實現生產規範有序、資源科學利用、生態環境良好、民生不斷改善的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
主要目標:
——以2014年度漁業油價補貼資金清算數為基數,從2015年開始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按照農業部確定的國內捕撈、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上限標準進行發放,對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生產成本補貼資金實行逐年遞減。
——2015—2019年,以2014年度全省海洋捕撈漁船總功率數為基數,至2020年共壓減海洋捕撈機動漁船2580艘、430337千瓦,期間每年壓減漁船數量不得低於總任務量的10%,一部分漁民轉產退出海洋捕撈業。
——實施浙江漁場生態修復工程,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種70億尾,其中大黃魚6億尾。
——淘汰老舊漁船更新建造標準化海洋捕撈漁船1806艘。
——建設6大人工魚礁群,礁體120萬空方,形成礁區面積6000公頃。
——加強漁港和避風錨地建設。建設、升級改造30座沿海漁港、5個避風錨地,完善漁港設施,增加有效港池避風面積,增強漁港防災減災能力,提高漁港綜合服務能力。
——漁業綜合安全管控水平顯著提升。浙江漁場修復振興初顯成效,海洋捕撈漁船“船證不符”整治全面完成,“絕戶網”等破壞資源嚴重的作業和網具整治基本到位;漁業執法裝備能力顯著提升,新建大中型海洋漁業執法船艇17艘、配備船載通導裝備3.6萬套,逐步實現海陸之間的語音通信及網路套用;漁港、漁船、漁民等綜合安全管控體系日趨完善,實現漁業管控現代化、信息化。
三、主要內容
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14年度中央成品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15〕163號),確定各地漁業油價補貼資金的基數,其中:中央統籌20%,按財政部、農業部要求以專項轉移支付形式用於漁民減船轉產和漁船更新改造及漁港避風錨地建設等重點工作;省統籌5%,以專項轉移支付形式用於填補漁業生產成本補貼缺口和全省公共性、公益性、區域性等漁業發展重點工作;除中央和省統籌部分外,75%部分以一般性轉移支付形式下達到各市、縣(市、區),由當地政府統籌用於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漁民保障、減船轉產及漁業資源養護等方面。各地要確保按農業部規定的上限標準將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髮放到漁業生產者手中。
(一)中央統籌20%部分。主要用於捕撈漁民減船轉產、人工魚礁建設,漁船更新建造、漁港避風錨地建設、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等方面。每年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支持重點和方向,由各市、縣(市、區)財政、漁業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申報項目。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根據全省漁業發展規劃,綜合平衡篩選後向財政部、農業部申報,對未完成年度減船轉產任務的市、縣(市、區),不得申報漁船更新改造等項目。具體項目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及申報辦法另行制定。
(二)省統籌5%部分。主要用於全省公共性漁業資源養護,壓減海洋捕撈強度扶持漁民轉產轉業,漁業綜合安全管控和漁船、漁港安全設施建設,支持發展國家戰略性產業,以及浙江漁場修復振興等方面。具體項目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及申報辦法另行制定。對按農業部規定的上限標準發放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有缺口的市、縣(市、區)從漁業油價補貼歷年結餘和省統籌部分中給予補足。
(三)市縣統籌75%部分。主要分成兩部分使用:
首先,用於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根據農業部《國內捕撈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實施方案(試行)》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實施方案(試行)》,以2014年度油價補貼資料庫作業、船長、功率等為依據,調減國內捕撈漁船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到2019年,將全省國內捕撈業油價補貼總額降至2014年度補貼水平的40%以下。全省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實行統一辦法、統一標準,漁船跨縣過戶買賣的生產成本補貼隨船轉移。浙江省國內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其次,用於漁業生產和漁區穩定。為確保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順利實施,統籌用於漁業生產發展和漁民生產生活保障、漁區社會穩定,增強減船轉產壓減海洋捕撈強度的調控手段等方面,更好地完成各項任務目標。
主要用於:減船轉產補助,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遞減”的原則,在中央減船轉產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我省增加減船轉產補助標準為2015—2016年2500元/千瓦、2017年2000元/千瓦、2018年1000元/千瓦、2019年停止地方減船轉產補助;對老舊捕撈漁船更新改造支持;對減船上岸漁民給予就業扶持、培訓教育;支持漁業資源養護和增殖放流及人工魚礁項目;支持漁港、避風錨地、漁用航標及漁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漁業綜合安全管控及執法裝備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支持遠洋漁業、休閒漁業;支持池塘標準化改造和工廠化循環用水改造等水產養殖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漁區建立漁民民生保障機制。
四、保障措施
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牽涉面廣,複雜程度高,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各地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增加大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統籌協調,加強宣傳引導,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調整工作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明確省級與市縣政府的分工職責,實行市縣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市縣長負責”的工作機制。省級負責制定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實施方案,核定油價補貼資金,下達政策調整改革的目標任務,對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考核。市縣政府是實施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的責任主體,負有順利實施油價補貼政策調整、保障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兜底”責任。
健全部門分工協作的聯動機制,漁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要各司其職,加強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協調解決。
(二)加強統籌兼顧,完善配套措施。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是浙江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統籌兼顧,打好政策“組合拳”,做好轉產轉業幫扶、促進漁民就業、漁民養老保障等政策銜接配套,引導捕撈漁民轉產遠洋漁業、水產養殖、加工物流、護漁協管、興辦漁家樂等多種渠道增加收入,引導漁民參加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解決後顧之憂。加強對破壞漁業資源及非法捕撈行為的查處,對違法違規漁船扣減或取消補貼資金。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加強漁港避風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為漁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目標考核。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每年對沿海市縣壓減海洋捕撈漁船及功率指標實施情況進行確認落實並加強督促檢查;對有關市縣完成省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績效考核。市縣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冊、鄉鎮村(社區)政務欄等多種形式,宣傳漁業油價補貼政策,使油價補貼政策深入到漁村、漁船,讓漁區廣大幹部民眾真正了解國家調整漁業油價補貼政策是為了保民生、保生態、促進漁業協調、綠色發展,是為了廣大漁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贏得漁民民眾和社會的廣泛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