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0月29日印發的一份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規範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商務部關於批覆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建函〔2014〕50號)和《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我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的補助資金。
各縣(市)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當地配套支持資金不得低於中央試點扶持資金規模。
市區電子商務配套政策按現行的市區網路經濟扶持政策執行,現代物流和服務貿易配套政策按市區現代服務業扶持政策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公開透明的原則。資金使用公開透明、規範合理。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在統籌兼顧的基礎上,對重點區域、重點項目給予傾斜。
(三)專款專用的原則。扶持資金只能用於試點項目的建設、改造和發展,不得用於征地、建設樓堂管所等與試點非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講求實效的原則。試點項目完成後應著重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方面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扶持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必須是在金華市域範圍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健全的單位。
第五條 專項資金適用於上述單位實施的符合試點工作要求的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服務貿易等生產性服務業,重點對公益性、公共性強的試點項目、產業化及市場套用重點示範工程給予扶持,以及服務體系建設支出。
試點項目應符合《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項目管理辦法》(金服組〔2014〕3號)(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和《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項目申報指南》(金服組〔2014〕2號)相關要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總投資主要包括項目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軟體購置及研發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產性房產購置、消費性車輛購置以及差旅費、員工獎金福利等開支。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用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貸款貼息、以獎代補和直接補助等方式對試點項目進行扶持。其中,成長性較好、模式創新、具備一定盈利能力的項目優先採用股權投資和產業基金方式扶持;投資規模較大、能夠獲得貸款的項目優先採用貸款貼息的方式扶持;公益性、公共性強的項目優先採用直接補助的方式扶持;已實施並實現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採用以獎代補方式扶持。
單個試點項目原則上只能採用一種扶持方式。對投資額度大且公共性或示範性強、對產業提升有支撐作用的重大項目,經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採用多種方式予以支持。金華市現代服務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服投公司)作為政府股權投資的持股者和產業基金代持公司。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應推薦2個以上項目給市服投公司作為股權投資的備選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扶持標準:
(一)建立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基金,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的,由試點項目單位提出申請支持資金總額和對應股權份額,並按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報批後,按最高不超過被投資單位投資後所有者權益和該單位試點項目總投資額中較低者的50%給予支持。
(三)以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按最高不超過試點項目實際融資額和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融資費用的60%給予補助。實際融資費用低於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費用的,按實際融資費用計算補助額。
(四)對於公益性、公共性服務項目(僅限公共服務平台),對單個項目補助額按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已享受本政策的公共服務平台不再重複享受其它公共平台扶持政策。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申報推薦1-2個項目,具體項目由領導小組審定。
(五)採用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補助的辦法,對單個項目獎勵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獎勵資金原則上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六)試點期限內,項目資金支持總額可根據我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項目績效考核結果以及試點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確定。
第九條 試點工作中發生的項目評審論證、項目公示與公告、項目庫管理、委託第三方開展專項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費用可從扶持資金列支。
第四章 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十條 各項目建設組(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網路經濟局)對試點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試點項目投資計畫、貸款計畫、當年預計投入,以及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確定的項目投資計畫、貸款情況,提出各試點項目資金扶持方式和當年資金預安排意見,並排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占試點項目總數的比例不超過10%),填寫《試點項目情況匯總表》報市財政局。各項目建設組提出當年資金預安排意見時,應優先保證對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體現出按項目分類差別化補助,並統籌考慮試點期間政策的延續性、扶持資金年度間的均衡性等因素,提高預算準確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各項目建設組的報送情況,結合當年度補助資金的預算總額,通盤考慮貸款貼息、以獎代補和直接補助等資金的使用計畫,提出貸款貼息、以獎代補和直接補助等各種扶持方式的補助標準(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補助比例)及補助資金預算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給各項目建設組對應的部門。
第五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各項目建設組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組織項目試點扶持資金申報,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通過自行審核或委託中介審計等方式確定項目補助資金,在預算範圍內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在用款計畫審批環節,對資金使用的程式性及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下達用款計畫。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項目建設組應發揮了解、熟悉項目的優勢,強化專項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負責跟蹤試點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建設進度,按時完成建設計畫;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並負責對試點項目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優秀的試點項目可調增資金支持類別,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績效考核為良好的試點項目按照試點實施方案進度繼續給予資金支持;績效考核為一般的試點項目將減少資金支持力度;績效考核為較差的試點項目將取消試點項目,並酌情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程式報批後及時批覆下達,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資金撥付; 對資金支付申請是否符合預算、提供的書面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按規定程式申請使用資金進行審核;在簡化審核環節的同時,強化事後監管,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績效評價、重點抽查等形式,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績效等進行核查和重點評價,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商務、財政部門配合各項目建設組對試點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申報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進行查證核實。對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初審上報的項目弄虛作假的,除負責限期追回所撥付資金外,三年內不予考慮上級補助資金的扶持,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依法開展審計等中介服務。對審計報告弄虛作假的,三年內取消財政資金專項審計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給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如實申報試點項目,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限期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試點申報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項目實施單位不配合國家試點管理,拒報項目進展、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等行為,可中止項目試點。
第十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有其他違反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行為,應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項目,停止並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及績效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1日發布的《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華市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金政辦發〔2014〕87號)同時廢止。
發布機構: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30日
來源: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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