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2〕3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5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展覽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6〕8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預〔2015〕7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設立,專項用於扶持引導全省範圍內市場體系建設、電子商務以及會展業等商貿流通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貫徹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按照“政府引導、扶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加快推進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我省現代流通產業升級,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項目預算管理和資金的撥付,審核、批覆績效目標,審查績效評價報告,對重點項目可引入第三方進行績效評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再評價。
(二)省商務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項目支持方向,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項目資金分配計畫;根據完成情況安排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科學合理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根據《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
(一)支持新型農村和農產品流通網路建設,列入國家、省批准試點的配送中心建設與改造的項目優先支持。
(二)支持大中型商業流通企業的現代物流、連鎖經營、同城配送、電子商務建設和形成具有競爭優勢的特色品牌的推廣與市場開發的項目,支持中華老字號企業傳承發展。
(三)對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商品市場的建設與改造項目。
(四)支持面向城鄉消費者的社區商業和微利性、公益性商業服務設施及循環經濟項目。
(五)支持電子商務平台建設;支持電子商務套用建設;支持電子商務支付、認證等支撐體系和統計監測項目;支持電子商務人才引進和培養;支持電子商務園區和示範體系建設;支持網路行銷推廣活動;支持線上線下協同發展;支持電子商務進農村;支持電子商務新技術套用;電子商務需支持的其他方向。
(六)支持會展業最佳化公共服務項目;支持符合我省經濟發展、促進消費、推動結構轉型的展會項目;支持和培育我省龍頭會展企業;支持會展業人才引進和培養。
(七)支持適應人民民眾消費升級需求,推動家政等民生服務業提升規模、品質和效益的項目。
(八)支持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九)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確定的引導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其他領域。
第六條在不突破預算總額控制的原則下,專項資金優先採取股權投資、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採取無償補助的支持方式。其中:
(一)採取政府股權投資的,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和槓桿作用。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託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開展政府股權投資,受託管理機構是股權投資資金形成股權的持有和經營主體,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按照資金支持方向,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二)採取貸款貼息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各類金融機構提供的項目貸款以及中長期債券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和社會投資貸款利息予以補貼。按企業項目取得貸款並用於項目建設總額,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引導性項目,可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獎補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或辦結驗收項目予以獎補,對單個項目獎補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四)採取無償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和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七條專項資金根據年度工作要求,採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市縣項目原則上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省直單位項目採取“項目申報法”分配。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由省商務廳按照當年和下年度資金規模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商務廳提出資金分配計畫建議,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資金,省商務廳下達年度支持重點方向要求。對於能夠提前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應提前下達預算,並提高提前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比例。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審核批覆績效目標、審查績效評價報告、組織績效再評價。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審核、提出資金分配計畫、組織項目驗收、制定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抽查檢查,並於項目資金分配完成一周內將項目組織、評審、分配情況報省商務廳備案。
採取“項目申報法”分配時,實行項目庫管理辦法。由省商務廳建立項目庫,按照公布的年度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並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論證。為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項目評審採取“下評一年”的辦法。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由省商務廳以正式檔案提出資金分配計畫,由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第四章預算及項目管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和省的年度服務業工作重點和目標,省商務廳每年制定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並以此為依據實施年度資金支持項目。
第九條省商務廳根據設區的市和省直單位申報項目情況,建立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庫。項目庫根據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進行滾動管理。專項資金應與中央資金和省級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資金和省級其他資金已經支持過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承辦單位(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西省境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權明晰,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三年內無違法或受到行政處罰的紀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四)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由申報單位(企業)提出申請,按單位隸屬關係上報同級商務部門,經審核後,由設區的市商務部門匯總上報省商務廳,省級單位的項目直接報省商務廳。申報單位(企業)對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項目單位的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核無誤後正式行文逐級上報省商務廳。
第十三條上報材料的主要內容:
(一)各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省級企業)的申請檔案。
(二)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
(三)申報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相關證書)複印件、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經營狀況、主要產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申請會展業扶持資金的單位需提供主承辦單位協定、展會方案等。政府相關部門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主辦的各類展會,不適用於本辦法。
(四)申報項目的主要情況:項目進展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還需出具銀行貸款契約和利息結算清單;申請會展業扶持資金的展會還需提供會展業場地租賃契約、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會刊、宣傳廣告、廣告契約及相關發票複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條列入規定範圍內,符合補助或者獎勵要求的會展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會展項目舉辦前1個月內進行預申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在會展項目舉辦期間對申報的會展項目依據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查勘審核,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意見,將補助的項目在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根據資金管理要求需要驗收的項目,在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企業)應及時進行財務決算,並向同級商務部門報送書面驗收申請,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報告及時上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十六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在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按所申報時間實施完畢。如項目無法按所報時間實施完畢,項目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具體原因,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具體時間,經同級商務部門同意後組織階段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企業)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本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同意後予以調整變更。按“項目法”直接下達各市的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各市需報省商務廳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調整變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必要時採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專項資金工作要求,並報省財政廳、商務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執行期限為5年。《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於印發<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14〕91號)和《關於印發<山西省流通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06〕102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2〕3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5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展覽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6〕8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預〔2015〕7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設立,專項用於扶持引導全省範圍內市場體系建設、電子商務以及會展業等商貿流通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貫徹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按照“政府引導、扶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加快推進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我省現代流通產業升級,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項目預算管理和資金的撥付,審核、批覆績效目標,審查績效評價報告,對重點項目可引入第三方進行績效評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再評價。
(二)省商務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項目支持方向,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項目資金分配計畫;根據完成情況安排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科學合理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根據《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
(一)支持新型農村和農產品流通網路建設,列入國家、省批准試點的配送中心建設與改造的項目優先支持。
(二)支持大中型商業流通企業的現代物流、連鎖經營、同城配送、電子商務建設和形成具有競爭優勢的特色品牌的推廣與市場開發的項目,支持中華老字號企業傳承發展。
(三)對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商品市場的建設與改造項目。
(四)支持面向城鄉消費者的社區商業和微利性、公益性商業服務設施及循環經濟項目。
(五)支持電子商務平台建設;支持電子商務套用建設;支持電子商務支付、認證等支撐體系和統計監測項目;支持電子商務人才引進和培養;支持電子商務園區和示範體系建設;支持網路行銷推廣活動;支持線上線下協同發展;支持電子商務進農村;支持電子商務新技術套用;電子商務需支持的其他方向。
(六)支持會展業最佳化公共服務項目;支持符合我省經濟發展、促進消費、推動結構轉型的展會項目;支持和培育我省龍頭會展企業;支持會展業人才引進和培養。
(七)支持適應人民民眾消費升級需求,推動家政等民生服務業提升規模、品質和效益的項目。
(八)支持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九)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確定的引導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其他領域。
第六條在不突破預算總額控制的原則下,專項資金優先採取股權投資、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採取無償補助的支持方式。其中:
(一)採取政府股權投資的,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和槓桿作用。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託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開展政府股權投資,受託管理機構是股權投資資金形成股權的持有和經營主體,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按照資金支持方向,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二)採取貸款貼息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各類金融機構提供的項目貸款以及中長期債券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和社會投資貸款利息予以補貼。按企業項目取得貸款並用於項目建設總額,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引導性項目,可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獎補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或辦結驗收項目予以獎補,對單個項目獎補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四)採取無償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和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七條專項資金根據年度工作要求,採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市縣項目原則上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省直單位項目採取“項目申報法”分配。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由省商務廳按照當年和下年度資金規模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商務廳提出資金分配計畫建議,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資金,省商務廳下達年度支持重點方向要求。對於能夠提前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應提前下達預算,並提高提前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比例。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審核批覆績效目標、審查績效評價報告、組織績效再評價。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審核、提出資金分配計畫、組織項目驗收、制定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抽查檢查,並於項目資金分配完成一周內將項目組織、評審、分配情況報省商務廳備案。
採取“項目申報法”分配時,實行項目庫管理辦法。由省商務廳建立項目庫,按照公布的年度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並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論證。為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項目評審採取“下評一年”的辦法。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由省商務廳以正式檔案提出資金分配計畫,由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第四章預算及項目管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和省的年度服務業工作重點和目標,省商務廳每年制定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並以此為依據實施年度資金支持項目。
第九條省商務廳根據設區的市和省直單位申報項目情況,建立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庫。項目庫根據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進行滾動管理。專項資金應與中央資金和省級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資金和省級其他資金已經支持過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承辦單位(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西省境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權明晰,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三年內無違法或受到行政處罰的紀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四)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由申報單位(企業)提出申請,按單位隸屬關係上報同級商務部門,經審核後,由設區的市商務部門匯總上報省商務廳,省級單位的項目直接報省商務廳。申報單位(企業)對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項目單位的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核無誤後正式行文逐級上報省商務廳。
第十三條上報材料的主要內容:
(一)各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省級企業)的申請檔案。
(二)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
(三)申報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相關證書)複印件、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經營狀況、主要產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申請會展業扶持資金的單位需提供主承辦單位協定、展會方案等。政府相關部門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主辦的各類展會,不適用於本辦法。
(四)申報項目的主要情況:項目進展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還需出具銀行貸款契約和利息結算清單;申請會展業扶持資金的展會還需提供會展業場地租賃契約、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會刊、宣傳廣告、廣告契約及相關發票複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條列入規定範圍內,符合補助或者獎勵要求的會展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會展項目舉辦前1個月內進行預申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在會展項目舉辦期間對申報的會展項目依據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查勘審核,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意見,將補助的項目在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根據資金管理要求需要驗收的項目,在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企業)應及時進行財務決算,並向同級商務部門報送書面驗收申請,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報告及時上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十六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在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按所申報時間實施完畢。如項目無法按所報時間實施完畢,項目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具體原因,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具體時間,經同級商務部門同意後組織階段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企業)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本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同意後予以調整變更。按“項目法”直接下達各市的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各市需報省商務廳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調整變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必要時採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專項資金工作要求,並報省財政廳、商務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執行期限為5年。《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於印發<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14〕91號)和《關於印發<山西省流通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06〕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