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18〕2 號)
各市(不含青島市)黨委組織部、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分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8年12月29日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8年12月29日
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鼓勵各市積極引導銀行機構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務高層次人才和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設立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省級獎勵資金”)。為保障省級獎勵資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貸”是指由合作銀行提供,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專門用於高層次人才或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的無抵押、無擔保信貸產品。“人才貸”產品需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簽署合作協定,依據協定要求開展“人才貸”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四條 “人才貸”貸款對象為省級以上人才工程入選者或其長期所在的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市,以下同)註冊的企業。
第五條 各設區市(以下簡稱“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專項用於合作銀行開展“人才貸”業務形成不良貸款的損失補償,補償額應不低於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的50%。
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成效,對各市產生的補償按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一定比例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
第二章 合作銀行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符合“人才貸”條件的信貸產品。
第八條 針對同一高層次人才或其長期所在企業,合作銀行“人才貸”產品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合作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發放的貸款,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貸款發生的損失不屬於風險補償獎勵範圍。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和企業應主動與合作銀行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合作銀行應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做好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須在貸款發放後及時向貸款人工作地或貸款企業註冊地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情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認定其屬於“人才貸”業務後3個月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情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省委組織部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情況或審查未通過的貸款將不作為風險補償獎勵對象。
第三章 獎勵程式和標準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在貸款發生逾期認定為不良貸款後,須向認定貸款屬於“人才貸”業務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發放補償資金,每年7月將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間(以下簡稱“申請年度”)擬申請省級獎勵資金的項目匯總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銀行提出的風險補償申請和市級風險補償資金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審查,提出獎勵意見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各市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項目可獲得省級獎勵資金:
(一)申請省級獎勵資金的項目已按時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並獲審查通過;
(二)對合作銀行在申請年度內提出的風險補償申請審查迅速,對通過審查的項目的補償資金撥付及時到位;
(三)對項目補償資格審查嚴格、認定準確;
(四)申請省級獎勵資金的項目,已完成市級風險補償且補償額不低於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的50%;
(五)在申請年度,“人才貸”符合當地的產業政策,能夠有效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章 省級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保留繼續追償的權利,並對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負責繼續催收。在追償收回資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追償收回的扣除訴訟等相關費用的資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還市級財政。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取消合作資格並通報處理。各市負責追迴風險補償資金,並返還省級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每年委託第三方對合作銀行“人才貸”業務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包括合作銀行年度貸款規模、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約。委託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省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安排省級獎勵資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與合作銀行簽署合作協定,對各市提出的獎勵申請進行審查,監督、指導各市規範做好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工作;山東銀保監局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人才貸”業務指導,防範相關風險。
第十九條 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精神設立風險補償資金,組織開展“人才貸”風險補償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風險補償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