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省級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我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家書屋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的專項用於全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農家書屋建設是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與村文化大院建設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節約資金,防止重複建設。
第四條 各級財政、新聞出版部門要嚴格按照《關於實施“鄉村閱讀”工程,加快推進“農家書屋”建設的意見》(魯新出聯字〔2007〕2號)要求,周密制定農家書屋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建設標準,實施工程建設。農家書屋建設堅持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統一規劃、分頭實施的方針。政府資助部分以市、縣(市、區)財政投入為主,省級財政通過獎勵的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 在建設期內,省級財政根據財力狀況,對通過驗收且有示範帶動作用的行政村,按照東、中、西部地區每個行政村0.6萬元、0.8萬元、1萬元的標準,計算獎勵資金。
第六條 省新聞出版局與省財政廳於每年年底,對全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進行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標準實行百分制,由省新聞出版局、省財政廳另行制定。達到驗收標準的,以縣(市、區)為單位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以專款形式逐級下達到縣(市、區)。
第七條 農家書屋建設省級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農家書屋建設所需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的購置,書櫃、報架等相關設施的更新,不得用於人員補貼和行政運轉。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新聞出版部門要加強對農家書屋的管理,確保書刊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將委託省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對各地農家書屋省級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收回獎勵經費指標並扣減下年度獎勵資金額度等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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