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交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交通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交通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9〕7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以及我省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發展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交通運輸行業運行管理、交通運輸節能減排以及發展綜合交通運輸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交通發展資金使用應遵循公共財政、權責統一、分類管理、績效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發展資金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交通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強交通發展資金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專項資金的任務清單,組織申報、制定交通發展資金項目計畫和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督促市縣交通運輸部門加強交通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指導。
市縣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確定的扶持重點、工作任務和下達的資金,負責交通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與實施工作,做好項目庫建設、因素法下達資金的統籌分配,對交通發展資金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管理、監督和績效自評等,並及時將交通發展資金的分配結果、績效目標等報上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市縣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交通發展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交通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並主動接受和配合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五條 交通發展資金原則上以三年為周期進行階段性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結合我省交通發展實際,適時對交通發展資金任務設定、定額標準、分配因素等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交通發展資金的支出重點在明晰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確定。屬於省級事權的,省級承擔相應財政支出責任;屬於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的,省級財政分擔部分可直接實施或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託市縣實施;屬於市縣事權的,原則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可建立相應激勵機制,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交通發展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實行分類管理。按項目法管理的資金,主要支持國省公路、扶貧公路、旅遊公路、地方鐵路、機場、港航及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按因素法管理的資金,主要支持除按項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市縣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的具體方案。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提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計畫或實施方案,編制交通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實現“應編盡編”,不出現遺漏。同時,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交通運輸廳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績效評價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九條 建立重大政策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提議新增重大支出政策,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包括政策依據、測算標準、績效目標、支出計畫等的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重大支出政策,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交通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提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內統籌使用。
第三章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支出
第十一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支出具體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含設備購置費)、土地使用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和預備費等支出。未經批准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項目中規定標準內路面、大中橋、隧道等工程由省級投資。具體包括:
(一)臨時工程投資。主要指施工期間維持原有公路通行、交通組織、行車安全、環境保護所需的臨時道路、臨時便橋、臨時通訊線路、臨時環保設施等保通措施和設施以及施工所必須的前期工程內容。
(二)路面工程投資。涉及路面工程的全部費用。
(三)橋樑工程投資。涉及大中橋工程的全部費用。
(四)隧道工程投資。涉及隧道工程的全部費用。
(五)交叉工程投資。涉及互通式立體交叉、分離式立體交叉、通道、平面交叉範圍內的大中橋樑、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設施的相關費用。
(六)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投資。所有交通工程安全設施、養護工區工程的費用。
(七)設備購置費。為滿足公路正常運營,需在改建工程或養護工程範圍內更換設備,包括隧道照明、通風的動力設備、供配電設備及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設備的購置費用。
(八)工程管理費。包括工程監理費、竣(交)工驗收試驗檢測費。
(九)預備費。以省級投資中建築安裝工程費(含設備購置費)、工程監理費、竣(交)工驗收試驗檢測費之和為基數,按照施工圖預算的3%計列。
(十)扶貧和旅遊公路獎補。為增強脫貧攻堅基礎支撐能力,推動交通運輸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對市縣開展扶貧公路和旅遊公路建設改造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三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中路基土石方、小橋涵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程由市縣投資。具體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邊坡防護,防護支擋工程,邊溝等路基排水工程,特殊路基處理等所有路基工程投資。
(二)小橋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中的停車區、服務區工程投資。
(三)綠化、環保和景觀設計工程投資。
(四)土地使用及拆遷補償費。
(五)除工程監理費、竣(交)工驗收試驗檢測費外的所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對工程實施中路面寬度變化而路線線位不發生改變的路面升級改造項目,路基、路面及橋樑寬度超出規定標準(符合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四車道一級公路、兩車道二級公路)的,超出標準部分的工程投資全部由市縣承擔。
第十五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實行計畫管理,省級下達投資計畫分當年投資計畫和質量保證金計畫兩部分。對於應急養護工程投資計畫,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求進行預下達,在保證工程及時實施的前提下,再按規定程式予以調整。質量保證金計畫在質保期滿、項目驗收合格後,按規定下達。對確需中(終)止建設、調整規模等項目變更的,各市需報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核准後方可調整計畫及相關投資。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已確定的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補助資金。改建和修復養護建設省級投資部分實行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省交通運輸廳是國庫集中支付的申報主體。應急養護和專項養護建設省級投資部分一般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由市縣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工程計量支付管理。
第四章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支出
第十七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實行計畫管理,相關程式同“普通國省道改建和養護工程支出”。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對工程實施中局部線位發生改變的新建改線項目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一級公路450萬元/公里,二級公路200萬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橋、特大橋及隧道1200元/平方米。改造利用市縣原有非國省道路段的項目,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含改建段里程不足項目建設總里程一半的新改建項目)省級補助資金根據已確定的年度投資計畫,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
第二十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應按規定確定項目法人,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批、土地使用手續、籌資方案等前期準備工作,並與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單位簽署協定,經完工驗收合格後,再納入普通國省道管養里程,原路同時移交市縣管理。如項目未按省級批覆的建設標準和時間要求完工,省里將扣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對2017年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項批覆、對全省公路網建設具有重大影響的全省性國省幹線斷頭路項目,省里可結合實際,在建設期內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支出
第二十二條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支出主要用於普通國省道日常維護保養工程項目的材料、人工、機械使用費等,包括預防養護、路面及橋涵的日常保養、零星中小修、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公路站房和超限檢測站點及公益性服務設施維修改造養護、應急救援機具購置與保養、公路綠化、交通量調查設施和戰備鋼橋更新維護、信息化建設、應急搶修、除雪防滑等。
第二十三條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管理。資金分配因素包括技術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兩類,其中,技術性因素主要包括國省道養護里程、養護任務繁重程度、特殊重要基礎設施存量、路況改善情況等方面;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工作管理、績效考核、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等方面。
第六章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
第二十四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市縣政府加強縣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促進“四好農村路”建設等縣鄉交通事業健康良性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重點用於縣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主要包括農村公路、農村公路安全設施、農村扶貧公路、農村旅遊公路、農村客運站點、橋樑、渡口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
第二十六條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資金主要實行因素法管理。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農村公路通車裡程、燃油稅費改革前縣鄉交通基礎設施資金安排水平、市縣政府落實“四好農村路”建設主體責任情況、資金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等。
第二十七條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29號)規定,自2019年起,納入全省涉農資金整合範圍的相關資金管理執行涉農資金整合有關規定。
第七章 港航建設養護支出
第二十八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港航建設養護支出重點用於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和日常維護等支出。其中,內河水運主航道和區域性重要航道、船閘建設投資中的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安裝費以及其他費用中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費,主要由省以上籌集。建設用地徵用、拆遷安置以及與項目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由市縣籌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投資以當地政府為主,省級財政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可給予適當補助。沿海港口以企業等社會資本投資為主。
第二十九條 港航建設養護支出範圍主要包括:
(一)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主要用於內河水運主航道、船閘建設養護及大中修支出,沿海重點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
(二)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日常維護支出。主要用於為保持內河通航航道、船閘、航標等公用基礎設施正常使用、運轉所發生的支出。
(三)其他港航基礎設施建設補助。主要用於由市縣承擔的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陸島公共運輸碼頭、港口客運站場、渡口建設補助等。
(四)內河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本金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缺口補助等各類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領域港航建設養護支出。
第三十條 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支出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港航建設養護工程補助資金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港航公用基礎設施日常維護等支出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內河主航道養護里程、船閘、航標等保養水平、工作管理及績效考核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省級補助資金依據項目評審和預算審核情況確定。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點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20%,一般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15%。由市縣承擔的內河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船閘建設及大中修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30%。
第八章 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
第三十二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對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建設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第三十三條 支持範圍主要是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的新建、遷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具體包括:
(一)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交通運輸綜合客運樞紐建設。
(二)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銜接城市公交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城市換乘樞紐建設。
(三)城鄉一體化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四)市縣級普通客運站場建設。
第三十四條 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主要用於客運站場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補助,包括候車室、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和安檢設備購置,以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發布系統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輛購置補助。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補助資金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規劃。項目已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道路運輸站場建設的其他有關規劃。
(二)項目前期工作手續完備,並且已開工建設。申報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批覆或核准工作,具備規劃許可及有效土地使用證件。項目批覆或核准檔案必須明確候車設施建設、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和安檢設備購置的規模以及對應的投資。在上述前期工作手續完備的基礎上,項目已開工建設。
(三)具有候車室、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和安檢設備購置,以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發布系統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輛購置的詳細投資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級補助資金依據項目評審和預算審核情況確定,一般執行以下補助標準:
(一)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重點綜合客運樞紐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二)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綜合客運樞紐一級站、二級站、三級站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700萬元、300萬元。
(三)銜接城市公交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城市換乘樞紐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四)市縣級普通客運站場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章 預算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當地交通發展規劃確定轄區內交通建設與發展年度目標任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交通發展資金支持範圍,提前將下一年度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計畫和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任務逐級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匯總,並對申報的各類指標任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各地上報計畫,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於次年預算批覆後,統籌下達交通發展資金對應的年度任務和考核指標,並抄送省財政廳。市縣要嚴格按照省級確定的年度任務和考核指標,足額落實項目資金,加快實施,確保任務完成。
第三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於上一年度提前做好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於需進行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資金,一般應於上年度12月上旬前確定重點投資計畫,對於其他實施項目法管理和因素法管理的資金一般應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20日內,完成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任務清單、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研究制定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資金分配方案中,應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傾斜。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等集體研究,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其中,對於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省交通運輸廳應報分管省領導同意。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按規定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審核通過後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第四十條 對省級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
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項目建設情況,為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交通運輸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任務按期完成。
第四十一條 交通發展資金支持的普通國省道工程等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含結算)、竣工財務決算需經受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省級第三方機構庫建立和管理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省道養護工程預決算審核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7〕94號)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交通發展資金支持的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竣工財務決算及資產交付管理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年初應當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和交通發展資金分配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
第四十四條 交通發展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執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各級應按規定執行政府採購及招投標管理制度、工程預決算審核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五條 交通發展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
第四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等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資金績效自評報告。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相關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加大交通發展資金信息公開力度,省財政廳負責公開交通發展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開交通發展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交通運輸交通發展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
第五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和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交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考核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8〕3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