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2015年7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5〕120號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開內容及方式、職責分工、公開具體程式、監督管理、附則6章21條,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5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5〕1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5〕12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推進預算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根據《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是指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在一定範圍內主動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支持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具體包括省級部門(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和對下專項轉移支付。
與省級專項資金捆綁使用的中央財政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內容全面。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專項資金信息原則上均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主體明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及時、全面、準確公開專項資金信息。
(三)鏈條完整。推行專項資金全鏈條信息公開,做到資金分配到哪、信息公開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獲取方便。規範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豐富公開載體,使各方面能夠平等、便捷、真實、完整地獲取專項資金公開信息。
(五)回應及時。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應對預案,加強外部反映評估和輿情引導,同時建立應答機制,及時解疑釋惑,避免公眾誤解。
第二章 公開內容及方式
第五條 公開內容。
(一)專項資金目錄;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管理制度;
(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四)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專項資金分配結果;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對按因素法分配且無申報環節的專項資金,不需要公開第(三)款內容及申報環節的其他相關信息;對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不需要公開第(四)款內容。
第六條 公開方式。向社會公開是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和目標。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專項資金目錄、管理制度、分配結果等,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其他內容可首先在全省行業系統或受益範圍內公開,具備條件的儘快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公開渠道。以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入口網站為主,也可採取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電子政務平台、檔案通報、政務微博微信、張榜公示等渠道公開。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職責。
(一)擬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指導、協調、監督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二)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開年度省級專項資金目錄;
(四)公開省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結果;
(五)按規定公開其他內容。
第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職責。
(一)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開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公開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開專項資金分配結果;
(五)公開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六)按規定公開其他內容。
第四章 公開具體程式
第十條 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流程,專項資金信息應及時、有序公開。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目錄由省財政部門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20個工作日內制定並公開。目錄基本信息包括:專項資金名稱、省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金額、執行期限及廢止年限、設立依據、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方向等。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管理制度,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辦法制定或修訂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十三條 對省直部門直接使用的專項資金,隨部門預算一併公開相關信息。執行中有調整、新增的,隨部門決算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發布之日公開。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分配結果確定或相關檔案印發後5個工作日內公開。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時公開分配公式和因素。
市縣有關部門要及時分解、下達省級專項資金,並在分配結果確定或相關檔案印發後5個工作日內公開。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時公開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由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在評價報告出具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縣有關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並將公開情況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次年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及時、全面、準確公開專項資金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違反保密規定的,有關部門嚴格按《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本行政轄區內省級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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