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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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最佳化科研環境條件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按照“聚焦重點,統籌安排;遵循規律,激勵創新;科學配置,權責一致;規範使用,注重績效”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和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本辦法主要規範省科技廳、省科協、省科學院、省醫科院等部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科技創新發展資金。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相應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任務清單,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含任務清單)中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相應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資金預算要涵蓋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按規定批覆下達。
第八條 建立重大政策、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擬通過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項目支出預算時,應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作為申請預算的必備條件。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新增重大政策、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為差的政策、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應列未列年度預算以及年度執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項,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確需當年安排的,優先通過本部門主管專項資金統籌解決。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重點用於以下六個方面:
(一)自然科學基金。主要用於前沿引領和重大科學研究,重點資助基礎研究、套用基礎性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青年人才和優秀科研團隊建設。
(二)重點研發計畫。聚焦全省重大戰略部署和優勢產業核心競爭力,重點資助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支持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現代海洋、衛生健康、公共安全、軍民融合等領域需長期演進的社會公益性研究和科技示範套用,支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戰略研究、科技人才項目等。
(三)技術創新引導計畫。注重發揮市場作用,引導資源合理配置,通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後補助、績效獎勵、因素分配、創投引導等方式,支持銀行加大科研活動信貸支持力度,激勵更多中小微企業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引導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力度,培育和壯大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鼓勵全社會開展或支持技術創新活動。
(四)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支持科學與工程類、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重大科研機構和重大科研基礎設定、大科學裝置建設,支持科技園區建設等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和能力提升。
(五)科學技術普及。支持開展科普活動和建設科技場館,推進省科協所屬學會改革和發展,推進山東省科技社團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等。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級科技創新重點支出。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以項目庫建設為基礎,提前謀劃做好項目申報、績效目標編制、評估論證、政府採購、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申請預算的項目應在預算申報之前納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定期更新、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採取零基方式編制,對同類或投向相近的政策任務和項目,實行歸併整合統一管理;對金額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複以及長期固化的政策任務和項目,進行認真評估,分類進行清理規範。
第十四條 推進中央資金和省級資金統籌使用,在符合中央規定前提下,將中央科技資金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框架進行統籌,研究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形成資金合力。
第十五條 除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各級財政共擔政策外,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原則上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直接面向市縣並由其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主要採取因素法或市縣整體競爭立項的方式切塊分配下達。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在規定許可權內自主安排使用資金,並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嚴控制、制定清單,並嚴格按相關管理辦法配比資金,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十七條 資金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以及列入購買服務目錄內的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購買服務計畫。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出現遺漏。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具體項目,對下轉移支付應明確到分配地區、項目。
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應在報省財政廳前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九條 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前10日,分別提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等。合規性審核通過後,省財政廳按程式批覆下達資金分配檔案、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業務主管部門在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的基礎上,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
第二十一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可依據不同任務需要採取因素法或項目法方式分配。
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依據資金管理辦法,科學選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組織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
對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等,主要採取競爭擇優方式遴選項目,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嚴格按預算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編報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項目承擔單位加快用款進度,實行限時辦結制。
第二十四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支出屬於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結轉結餘區分部門預算管理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分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省財政廳建立預算執行反饋和預警核實處置機制,每年對6月、9月、11月份的資金支出進度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並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部分政策、項目進行重點評價。省財政廳結合單位自評及省業務主管部門重點評價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強化對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監督。對績效較好的政策、項目,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給予適當傾斜;對績效差的政策、項目進行通報、約談,低效無效資金將予以削減或取消。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新的預算管理職責定位,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各項資金分配使用的具體辦法,做到按制度和規矩管理使用資金。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整合原有科技基地建設資金、重點研發計畫資金、自然科學基金等,設立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暫行辦法》共31條。主要包括:
(一)資金來源。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最佳化科研環境條件等方面的資金。
(二)資金支持重點。重點支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研發計畫、技術創新引導計畫、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科學技術普及,以及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級科技創新重點支出。
(三)預算編制。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科技創新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省財政廳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代會審議批准後批覆下達。
(四)預算執行。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支出屬於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五)資金管理監督。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科技創新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省財政廳對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控,項目單位要落實績效監控主體責任。預算執行結束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部分政策、項目進行重點評價;結合單位自評及省業務主管部門重點評價情況,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抽查覆核。建立健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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