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省政府《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魯政發〔2016〕20號)制定,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1日
  • 截止日期:2018年10月31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培育和壯大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加快推進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根據省政府《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魯政發〔2016〕20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構是指在省內從事科技諮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

第三條

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種形式建立或引進各類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科技類社團組織、社會化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合作,發揮學科、人才、信息等優勢,建立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聯盟,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第四條

鼓勵服務機構加入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以備案形式申請納入省級服務機構範圍。

第五條

省級服務機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應已在省內註冊,且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業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應具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能力;
(二)機構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於3人的專職服務團隊;
(三)有明確的科技服務流程、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
(四)具有開展業務所需要的辦公條件和設施;
(五)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萬元,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於50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於500萬元或促成5項以上科技成果轉化;
(六)信譽良好。

第六條

申請備案服務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門提報申請備案材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按規定嚴格審查備案材料,擇優推薦符合條件、業績突出的服務機構納入省級服務機構備案範圍。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申請備案材料進行覆核,並在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進行備案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省級服務機構範圍。

第八條

省級服務機構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統計報告和工作總結。

第九條

對促成不低於5項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省級服務機構,省級財政按照契約成交額的1.5%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僅就增值部分給予補助;同一項技術轉移活動僅補助一次。
符合條件的省級服務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技術契約登記、技術交易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以及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核匯總後,省財政廳按照規定下達和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條

受託承擔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進入示範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範圍的服務機構,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最高6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對省級服務機構開展年度考核,對年度考評為優秀的,認定為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機構,並優先推薦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示範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對首次認定為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機構的服務機構,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每家20萬元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對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機構開展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兩年),對定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省級財政給予每家30萬元經費補助。對省內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根據國家考核評價結果,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省級財政給予每家50萬元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

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條件建設、業務培訓,以及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等相關活動支出。

第十四條

鼓勵服務機構聘用技術經理人充實人員結構,強化服務基礎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不斷提高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服務和支撐的能力。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服務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根據有關規定,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服務機構年度考核辦法和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機構定期評估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培育服務機構發展資金補助管理辦法。在青島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服務機構以及青島市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內設服務機構不納入補助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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