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學科學院醫藥衛生科技創新工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山東省醫學科學院醫藥衛生科技創新工程經費(以下簡稱“工程經費”)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經費,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專門用於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實施醫藥衛生科技創新工程的資金,重點支持基礎醫學與成果轉化創新、疾病預防控制創新、臨床診療技術創新和醫學信息與管理創新等方面。
第三條 工程經費使用管理堅持“科學安排、擇優支持、鼓勵競爭、規範使用、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工程經費支出主要由科研平台建設支出、人才引進培養支出、創新工程研究支出、績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部分構成。具體包括:
(一)科技平台建設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科研平台建設費、設備購置費、信息網路建設等改善研發條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進培養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人才引進費、培訓費、外聘人員經費、高層次人才配套經費等支出。
(三)創新工程研究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與科學研究直接相關的試劑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學術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文獻及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科研活動支出。
(四)績效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績效支出,屬於科研成本性支出,根據獲得創新經費總量及團隊的成效和資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五)其他支出。主要是開展創新工程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根據創新任務計畫和項目周期,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方案和具體開支計畫,規範支出範圍,明確執行標準,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要分年度安排資金預算,當年按照年度預算落實項目任務。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計畫確定的建設內容和目標實施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投資,確需變更或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實施。
第七條 與外單位聯合開展課題研究,需要外撥工程經費的,應簽訂合作契約,並明確科研任務和開支計畫,加強資金有效監管。
第八條 工程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九條 工程經費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結餘結轉等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程經費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編報年度預算時,應向省財政廳報送工程經費績效目標,作為績效評價的依據。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應對工程經費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結果予以核查,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工程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工程經費管理辦法,保證經費使用管理科學、規範、高效。
第十二條 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應按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工程經費管理等相關制度,以及經費使用等情況,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工程經費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對經費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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