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山東省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基〔2017〕28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創新券的形式,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對省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給方)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相關的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從省級財政科技專項中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創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公開普惠、科學管理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審核兌現、績效評價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省財政廳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資金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市科技部門負責本市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入網審核、創新券審核、政策解讀、使用統計等相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負責為入駐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協助入駐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申請兌現創新券等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在省儀器設備網基礎上,建設山東省創新券管理服務平台,開展創新券的線上發放、審核、兌現、統計、日常管理等工作。創新券的諮詢服務、兌現材料核實、使用情況統計分析等具體事務工作,可由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山東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與開展合作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供給方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係。
第九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註冊企業;
(二)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三) 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第四章 使用範圍與補助標準
第十條 支持內容包括: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使用省儀器設備網入網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相關的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
第十一條 產品在銷售、出口過程中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的檢驗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範圍。
第十二條 補助標準:對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相關活動發生的費用,省級創新券給予“西部經濟隆起帶”地區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60%補助,其他地區40%補助,同一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第五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登錄省儀器設備網註冊,即可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
第十四條 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通過省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明確檢測、試驗、分析內容要求,及時送檢樣本,在完成測試後結清費用,線上列印創新券。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線上提交發票複印件、蓋章創新券、服務結果證明、檢測試驗分析活動科技創新相關性證明等材料。
第十五條 創新券年度執行周期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當年的9月30日。創新券每年兌現一次,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市科技局報送創新券兌現申請表,經市、省審核後,省科技廳申請納入省財政次年預算予以兌現。創業(創客)團隊由入駐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統一組織申請兌現。
第十六條 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給予其服務總額10%-30%的後補助。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10%、20%、30%三個檔次進行補貼。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補助資金可用於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及實驗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和設區市科技局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對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使用創新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約束:
(一)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在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方面給予約束。
(二)取消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使用創新券資格,或取消供給方享受後補助資格。
(三)對涉及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給予一年黃牌警告,直至取消創新服務平台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原《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魯科字〔2015〕80號)和《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的補充通知》(魯科字〔2017〕8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共6章25條,在支持對象、支持範圍、兌付程式、激勵措施等方面推出了系列創新性舉措,主要包括:
(一)擴大創新券支持對象和範圍。針對創新券使用範圍窄,激勵引導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的問題,《辦法》在繼續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檢測、試驗、分析活動的基礎上,將創新券支持範圍擴大到合作研發、委託研發、研發設計、標準制定等科技創新服務,同時明確了不納入創新券支持範圍的具體內容。
(二)下放創新券使用審核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辦法》取消了創新券省級審核環節,下放創新券審核許可權到設區市,由市級負責審核。明確各市負責本市中小微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及各級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的入網審核、政策宣傳、創新券使用審核、統計等工作,並對各市和供給方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簡化創新券使用兌付程式。為解決前期創新券兌付周期長、環節多、不方便使用的問題,《辦法》增加了創新券兌付頻次、縮短兌付周期,將創新券兌付周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堅持“誰受益、誰兌付”,將創新券兌付由供給方改為使用方,使用方可在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請。簡化了申請流程和兌付程式,全部實現網上線上兌付。明確了創新券兌付環節的工作時限,將創新券兌付的時間縮短為10個工作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創新創業載體的主體責任。為提高財政資金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的使用效率,《辦法》增加了強制性內容,規定各級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必須按規定在省儀器設備網註冊成為會員,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健全完善創新券使用服務管理制度,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服務工作,公開科技創新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信息,保證服務質量。
(五)建立以信任為本的管理制度。為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堅持以信任為前提,《辦法》對誠信使用創新券作出規定,要求供給方和使用方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申請、使用創新券,如實填寫網上信息、提供相關資料,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使用兌付創新券時,只要求線上提交服務契約、發票、服務結果證明掃描件等兌付材料,列印創新券,不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六)強化創新券工作激勵措施。為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開放服務的積極性,《辦法》規定,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供給方依託省儀器設備網對外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可以根據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務費,並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在收入分配上給予依託單位更大自主權,可主要用於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每年按其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10-30%給予獎勵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