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是為促進科學儀器設備服務大眾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完善規範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制定的規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日期:2015年6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5年7月20日
- 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 2015 〕80 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高新區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5年6月1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儀器設備服務大眾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完善規範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省級以創新券的形式,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對省內(不含青島市)小微企業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給方會員”)科學儀器設備進行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條 對小微企業使用共享科學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省級創新券給予“西部經濟隆起帶”地區60%補助、其他地區40%補助。同一小微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對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會員,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給予其服務總額10%-30%的後補助。同一供給方會員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四條 各市科技部門是工作執行主體,負責落實和制定本地區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建設本地區開放共享網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網上管理平台”),並與省儀器設備網聯網,實現全省共享,互聯互通;自主確定入網共享的科學儀器設備範圍並納入網上管理平台;負責小微企業入網審核、創新券使用統計等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五條 小微企業承諾遵守相關誠信條約,經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核准,在省儀器設備網上註冊成為用戶會員,即可獲得使用創新券的資格。
第六條 擁有政府財政資金購置的科學儀器設備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須在省儀器設備網上註冊成為供給方會員,通過所在地縣級以上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準確發布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功能、服務時間、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技術操作員等信息及相關服務條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服務質量。鼓勵其他擁有儀器設備的單位加入,註冊為供給方會員。
第七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服務平台須按要求開放科學儀器設備,積極為小微企業服務。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將作為省級創新服務平台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用戶會員通過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供給方會員的儀器設備,並簽署協定,明確服務費用和具體要求。用戶會員應按協定約定送檢樣本,按時支付扣除創新券以外的其他費用;供給方會員按協定提供測試結果,並依據省級創新券補助標準,相應核減用戶會員服務費用。
第九條 供給方會員和用戶會員在完成測試並結清費用的同時,通過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提供儀器使用費結算情況。用戶會員還應上傳發票複印件,作為統計補助金額、監督服務工作的依據,並對供給方會員服務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供給方會員的業績考核內容。
第十條 各市組織對本區域內供給方會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儀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務質量等工作實績,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供給方會員考核情況將作為省級預撥資金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聯合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市創新券使用清單,分別詳細列明省屬及市屬供給方會員創新券兌付情況,並報送供給方會員共享工作實績情況。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相關數據情況納入所在市匯總上報。其中,省屬供給方會員是指在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註冊的國家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各市統計信息進行審核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於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屬供給方會員和各市財政部門預撥本年度創新券補助及後補助資金,並清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多退少補。各市、縣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檔案30日內,將資金撥付市以下供給方會員。對2015年省級補助資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於今年7月15日前預撥下達,明年清算。
第十三條 省級補助資金可由供給方會員用於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運行及維修維護、臨時聘用人員補助等方面,不得用於與開放共享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鼓勵各市、縣安排資金共同支持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對小微企業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共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約束:
1.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在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方面給予約束;
2.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
3.取消享受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助政策資格;
4.對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給予一年黃牌警告,直至取消創新服務平台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2014 年7月15日,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扶持辦法(試行)》(魯科字〔2014〕97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省級以創新券的形式,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對省內(不含青島市)小微企業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給方會員”)科學儀器設備進行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條 對小微企業使用共享科學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省級創新券給予“西部經濟隆起帶”地區60%補助、其他地區40%補助。同一小微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對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會員,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給予其服務總額10%-30%的後補助。同一供給方會員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四條 各市科技部門是工作執行主體,負責落實和制定本地區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建設本地區開放共享網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網上管理平台”),並與省儀器設備網聯網,實現全省共享,互聯互通;自主確定入網共享的科學儀器設備範圍並納入網上管理平台;負責小微企業入網審核、創新券使用統計等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五條 小微企業承諾遵守相關誠信條約,經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核准,在省儀器設備網上註冊成為用戶會員,即可獲得使用創新券的資格。
第六條 擁有政府財政資金購置的科學儀器設備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須在省儀器設備網上註冊成為供給方會員,通過所在地縣級以上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準確發布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功能、服務時間、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技術操作員等信息及相關服務條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服務質量。鼓勵其他擁有儀器設備的單位加入,註冊為供給方會員。
第七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服務平台須按要求開放科學儀器設備,積極為小微企業服務。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將作為省級創新服務平台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用戶會員通過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供給方會員的儀器設備,並簽署協定,明確服務費用和具體要求。用戶會員應按協定約定送檢樣本,按時支付扣除創新券以外的其他費用;供給方會員按協定提供測試結果,並依據省級創新券補助標準,相應核減用戶會員服務費用。
第九條 供給方會員和用戶會員在完成測試並結清費用的同時,通過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提供儀器使用費結算情況。用戶會員還應上傳發票複印件,作為統計補助金額、監督服務工作的依據,並對供給方會員服務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供給方會員的業績考核內容。
第十條 各市組織對本區域內供給方會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儀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務質量等工作實績,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供給方會員考核情況將作為省級預撥資金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聯合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市創新券使用清單,分別詳細列明省屬及市屬供給方會員創新券兌付情況,並報送供給方會員共享工作實績情況。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相關數據情況納入所在市匯總上報。其中,省屬供給方會員是指在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註冊的國家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各市統計信息進行審核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於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屬供給方會員和各市財政部門預撥本年度創新券補助及後補助資金,並清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多退少補。各市、縣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檔案30日內,將資金撥付市以下供給方會員。對2015年省級補助資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於今年7月15日前預撥下達,明年清算。
第十三條 省級補助資金可由供給方會員用於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運行及維修維護、臨時聘用人員補助等方面,不得用於與開放共享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鼓勵各市、縣安排資金共同支持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對小微企業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共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約束:
1.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在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方面給予約束;
2.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
3.取消享受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助政策資格;
4.對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給予一年黃牌警告,直至取消創新服務平台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2014 年7月15日,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扶持辦法(試行)》(魯科字〔2014〕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