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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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9〕43號
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各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以下簡稱“基建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建資金是指由省級預算安排的用於基本建設項目及相關領域費用支出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基建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具體包括:
(一)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
(二)基礎設施建設;
(三)社會管理和公共安全;
(四)農業部門基礎設施;
(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領域。
基建資金安排應當體現政府行為,並向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傾斜。
第四條 基建資金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基建資金預算編制,組織基建項目申報、項目績效目標編制、投資計畫下達和項目組織實施等方面工作,研究制定基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基建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基建項目申報單位對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基建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項目資金使用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安全規範性負責。
第五條 基建資金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基建資金滾動投資計畫,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優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重點項目建設。
第七條 基建資金項目,由各市發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門按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同時上報項目績效目標。省發展改革委按有關規定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基建資金的項目,組織項目單位及時錄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納入省級預算項目庫管理,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八條 基建資金年度計畫草案,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基本建設投資需要編入省級部門預算,並與省級預算草案同時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基建資金年初預算到位率要達到90%以上。
第九條 省人大批准省級預算後,省發展改革委按要求細化投資項目建議計畫,經部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並抄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根據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合規性審核主要包括: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等。省財政廳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項目績效目標。基建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基建資金的年度預算執行,年初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和資金的分配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
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等規定使用基建資金,加快組織項目實施。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基建資金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式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落實項目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監控主體責任,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發展改革委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承擔基本建設項目建設任務的省級部門、市縣相關單位,開展績效自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基建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加大基建資金信息公開力度,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基建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公開項目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基建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基建資金管理,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和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7〕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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