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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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她漏循鑽法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投資〔2019〕123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委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投資控制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擔嬸殼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簽訂代建契約,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並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責任,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省級財政資金1000萬元以上,且省級財政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省本級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網路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為委託單位,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建設程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選擇確定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財政、住建和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採用階段代建的方式。代建單位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准的建榆歸連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資,代行建設單位職責,從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負責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按規定辦理項目移交,依法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工程質量責任。
第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在委託代建契約中明確約定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職責、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代建單位條件與選擇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綜合實力在行業發展中居領先府台幾地位;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中的兩項或多項項目管理資質;或者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信等級;或具有代建龍疊腳經驗的政府建設平台;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代建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
(五)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對自願提出申請並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入選機構,列入代建單位名錄庫。根據代建工作開展需要,結合代建單位具體實施情況,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九條 對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採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名錄庫中確定承擔代建任務的單位。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按照共同協商的原則,從名錄庫中直接選擇產生。
第三章 代建項目各方職責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委託單位,負責代建項目的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以煮朽譽遷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部門之間的關係;
(二)組織制定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委託代建契約示範文本等技術檔案,並適時修訂完善;
(三)組織設立代建單位名錄庫,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四)組織項目可行性研虹循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的評審和批覆;
(五)組織初步設計概算中需要做二次設計或者深化設計項目的評審和批覆;
(六)審核下達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審核項目進度安排及有關資金使用等情況;
(七)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制止或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審查和批覆確需變更的工程建設方案和概算調整事項;
(九)組織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組織建成項目的移交;
(十)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代建契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代建組織機構,配備符合委託代建契約要求的專業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代建工作計畫、措施;
(二)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的編制,並按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編制和報審;負責專業設備、裝修等專項工程的深化設計及其與建築設計的銜接;
(三)負責以使用單位名義辦理項目規劃、市政、消防、人防等報批和接用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報建和接用手續;
(四)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
(五)協助使用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畫,並按季度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約定,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全責制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概算投資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等;
(七)對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論證,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八)負責工程相關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按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對所簽契約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九)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各環節的專業驗收,申報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十)負責項目建成後能夠全面達到正常使用狀態的其他建設、調試、試運行等活動;
(十一)整理、彙編和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財務檔案和技術資料;
(十二)組織編報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批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並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十三)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是提出使用需求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最佳化和報批工作;
(二)依法組織開展勘察、初步設計等服務單位的招標活動,商簽和管理相應契約;
(三)參與項目施工、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
(四)參與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工程變更及概算調整的評估、評審;
(五)負責項目資金、征地拆遷等建設條件的落實,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項目有關的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及時出具委託手續、提供相關資料、簽章等;
(六)會同代建單位負責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申請建設資金;
(七)對工程質量、進度以及工程招標、專業單位選擇和資金使用等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將有關問題報告委託單位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保管項目;
(九)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在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使用單位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委託單位從代建單位名錄庫中選擇確定項目代建單位。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代建單位確定後,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委託代建契約》。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不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額。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規政策調整、水文地質、市場變動等因素引起的設計變更、投資概算調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單位應向委託單位提出申請調整,委託單位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須按照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在項目建成後組織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將項目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並將所有工程、財務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後,代建單位應向委託單位報送代建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集、整理、保管各項工程檔案資料,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缺陷責任期由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維護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由使用單位負責。代建單位應將質量保修相關協定移交使用單位並協助做好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建契約約定工期組織實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調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應由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署補充契約(協定)重新約定。
第五章 建設資金和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契約後,根據投資計畫編制要求,與使用單位按規定時間向委託單位報送依據項目進度計畫編制的資金使用計畫。經委託單位審核無異議後,由委託單位下達政府投資計畫,並註明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名稱。
代建單位應根據政府投資計畫,代編年度基建支出預算,與使用單位按程式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將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編入使用單位部門預算中項目支出預算,並註明項目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三條 安排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由使用單位負責籌措並落實到位。自籌資金按照委託單位和省財政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和基建支出預算,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代建單位。
第二十四條 前期已發生的土地購置及其它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專賬管理,竣工後一併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設立項目基建專戶(代建單位為省級預算單位的,應執行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要求,設定會計科目,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地反映項目建設投資,並定期將基建報表報送委託單位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計取,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覆的數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但經批准的調整概算投資超過代建控制投資額度10%以上的,代建管理費可參照前款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方式,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撥付與建設資金撥付同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前,撥付代建管理費的總額度不超過代建管理費全部金額的90%。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撥付5%的代建管理費,餘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一次性清算。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因代建單位通過最佳化設計、加強管理等工作,實現決算投資比最終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有結餘的,經委託單位、使用單位核實,可對代建單位按照結餘資金的一定比例實行獎勵,獎勵資金根據資金來源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於管理不善等主觀因素不能按契約約定按期保質完成代建項目建設的,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導致投資發生變化、工期延長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及增加的投資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承擔代建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委託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對代建工作不能積極有效配合,或自籌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干涉代建單位後續工程招投標活動的;
(三)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承擔代建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委託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從代建單位名錄庫中刪除,且兩年內不得從事省本級代建工作: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致使項目決算投資額超過概算投資額、工期延長、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備初步設計檔案確定的使用功能;
(二)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工程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業主單位利益的;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組織或參與圍標、串標,轉藉資質或轉讓代建業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中的兩項或多項項目管理資質;或者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信等級;或具有代建經驗的政府建設平台;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代建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
(五)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對自願提出申請並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入選機構,列入代建單位名錄庫。根據代建工作開展需要,結合代建單位具體實施情況,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九條 對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採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名錄庫中確定承擔代建任務的單位。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按照共同協商的原則,從名錄庫中直接選擇產生。
第三章 代建項目各方職責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委託單位,負責代建項目的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部門之間的關係;
(二)組織制定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委託代建契約示範文本等技術檔案,並適時修訂完善;
(三)組織設立代建單位名錄庫,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四)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的評審和批覆;
(五)組織初步設計概算中需要做二次設計或者深化設計項目的評審和批覆;
(六)審核下達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審核項目進度安排及有關資金使用等情況;
(七)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制止或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審查和批覆確需變更的工程建設方案和概算調整事項;
(九)組織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組織建成項目的移交;
(十)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代建契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代建組織機構,配備符合委託代建契約要求的專業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代建工作計畫、措施;
(二)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的編制,並按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編制和報審;負責專業設備、裝修等專項工程的深化設計及其與建築設計的銜接;
(三)負責以使用單位名義辦理項目規劃、市政、消防、人防等報批和接用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報建和接用手續;
(四)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
(五)協助使用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畫,並按季度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約定,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全責制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概算投資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等;
(七)對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論證,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八)負責工程相關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按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對所簽契約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九)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各環節的專業驗收,申報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十)負責項目建成後能夠全面達到正常使用狀態的其他建設、調試、試運行等活動;
(十一)整理、彙編和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財務檔案和技術資料;
(十二)組織編報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批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並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十三)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是提出使用需求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最佳化和報批工作;
(二)依法組織開展勘察、初步設計等服務單位的招標活動,商簽和管理相應契約;
(三)參與項目施工、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
(四)參與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工程變更及概算調整的評估、評審;
(五)負責項目資金、征地拆遷等建設條件的落實,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項目有關的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及時出具委託手續、提供相關資料、簽章等;
(六)會同代建單位負責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申請建設資金;
(七)對工程質量、進度以及工程招標、專業單位選擇和資金使用等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將有關問題報告委託單位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保管項目;
(九)履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在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使用單位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委託單位從代建單位名錄庫中選擇確定項目代建單位。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代建單位確定後,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委託代建契約》。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不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額。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規政策調整、水文地質、市場變動等因素引起的設計變更、投資概算調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單位應向委託單位提出申請調整,委託單位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須按照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在項目建成後組織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將項目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並將所有工程、財務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後,代建單位應向委託單位報送代建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集、整理、保管各項工程檔案資料,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缺陷責任期由委託代建契約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維護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由使用單位負責。代建單位應將質量保修相關協定移交使用單位並協助做好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建契約約定工期組織實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調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應由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署補充契約(協定)重新約定。
第五章 建設資金和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契約後,根據投資計畫編制要求,與使用單位按規定時間向委託單位報送依據項目進度計畫編制的資金使用計畫。經委託單位審核無異議後,由委託單位下達政府投資計畫,並註明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名稱。
代建單位應根據政府投資計畫,代編年度基建支出預算,與使用單位按程式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將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編入使用單位部門預算中項目支出預算,並註明項目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三條 安排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由使用單位負責籌措並落實到位。自籌資金按照委託單位和省財政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和基建支出預算,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代建單位。
第二十四條 前期已發生的土地購置及其它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專賬管理,竣工後一併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設立項目基建專戶(代建單位為省級預算單位的,應執行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要求,設定會計科目,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地反映項目建設投資,並定期將基建報表報送委託單位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計取,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覆的數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但經批准的調整概算投資超過代建控制投資額度10%以上的,代建管理費可參照前款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方式,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撥付與建設資金撥付同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前,撥付代建管理費的總額度不超過代建管理費全部金額的90%。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撥付5%的代建管理費,餘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一次性清算。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因代建單位通過最佳化設計、加強管理等工作,實現決算投資比最終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有結餘的,經委託單位、使用單位核實,可對代建單位按照結餘資金的一定比例實行獎勵,獎勵資金根據資金來源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於管理不善等主觀因素不能按契約約定按期保質完成代建項目建設的,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導致投資發生變化、工期延長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及增加的投資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承擔代建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委託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對代建工作不能積極有效配合,或自籌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干涉代建單位後續工程招投標活動的;
(三)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承擔代建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委託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從代建單位名錄庫中刪除,且兩年內不得從事省本級代建工作: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致使項目決算投資額超過概算投資額、工期延長、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備初步設計檔案確定的使用功能;
(二)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工程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業主單位利益的;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組織或參與圍標、串標,轉藉資質或轉讓代建業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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