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16年2月24日
  • 失效日期:2021年2月23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取得實效,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根據省政府開展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支持範圍包括:
(一)城鎮建成區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小區(組團、樓院)位於國有土地上,住宅由樓房組成,主體建築基本完好,未納入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項目建設計畫,未來10年內不會拆遷改造。
(二)困難工礦區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省屬國有企業困難工礦區,特別是山東能源集團(含淄礦、棗礦、肥礦、新礦、龍礦、臨礦)、兗礦集團困難工礦區中的住宅小區(組團、樓院),住宅由樓房組成,主體建築基本完好,未納入國有工礦棚戶區、企業搬遷、企業基建或技改等改造計畫,未來10年內不會拆遷改造。
各類配套設施較差、居民民眾整治改造意願強烈的小區,可適當放寬建成年限。
第四條 綜合整治改造內容主要包括:治安防控設施、環衛消防設施、小區環境設施、小區基礎設施、專業物業服務以及小區居民整治改造意願強烈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依據整治內容,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可使用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投資;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小區或住宅原產權單位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企業)或從結餘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單位);
(四)水電氣暖和通信等專營單位設施改造資金;
(五)承擔老舊小區管理任務的物業企業投資;
(六)企業資助資金;
(七)政策性貸款資金;
(八)社會投資等其他資金。
各地可在符合規劃要求、保證建築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採用增建商業設施、增建公共租賃住房等途徑進行融資,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綜合整治。老舊小區整治改造涉及國有企業的,企業要積極落實責任,加大資金籌措力度,予以積極配合,多渠道籌集整治改造資金。
按照《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15〕2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規定,鼓勵各地盤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條 獎補資金的分配應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遵循“統籌安排、客觀公正、透明規範、獎補結合”的原則,以各地當年改造面積、改造戶數為基數,按照因素法分配。對省屬國有企業困難工礦區較多等重點地區,予以適當傾斜。
計算公式為:某市縣年度獎補資金數額=(該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各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40%+該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戶數÷∑各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戶數×60%)×年度獎補資金總額。具體數額結合各地財政困難程度及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統籌計算確定。
第七條 各級要充分發揮省級獎補資金的引導作用,不斷加大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資金的投入和相關資金整合力度,積極創新資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各地利用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推動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講究績效”的要求,加強獎補資金管理,切實規範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決算審計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收到獎補資金檔案後,應在30日內將資金分配落實到相關縣(市、區),並督促縣(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將獎補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確保項目早開工、早完工。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項目核算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對獎補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杜絕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項目按時完成。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等行為,省財政廳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回補助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回的補助資金將用於獎勵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較好的地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3日。《山東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試點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5〕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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