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科技廳、國稅局、地稅局為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有關要求,加強和規範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subsidy funds for enterpris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Shandong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引導和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後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省級、市級及以下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50%,市級及以下財政各自承擔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四條 省級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管理,與市級設立的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聯合支持實施企業研究開發補助工作。
第五條 擬與省級聯合實施企業研究開發補助工作的市,應根據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稅務部門制定本市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市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備案。
第六條 受補助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市)註冊、會計核算健全的居民企業;
(二)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並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發活動;
(三)按規定完成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3%(含)以上,連續兩個納稅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六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10%給予補助;
(二)符合第六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10%給予補助;
(三)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在完成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手續後,向所在地科技部門提出補助申請。
第九條 市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規定對當地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參考企業上年度已備案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確定補助對象,核定省級和市級及以下分別承擔的補助金額,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補助資金申報情況由所在市匯總上報。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對申報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進行核對。省科技廳對各市上報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畫,省財政廳據此下達省級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各市應在省級補助資金下達後一個月內,將省級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同時,根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畫,下達市補助資金,並於下達後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檔案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加強對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科技部門負責對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落實及企業研發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負責指導和幫助企業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科技、國稅、地稅部門應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用於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獲得補助的企業應對該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並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第十七條 對發現不符合補助條件或應據實核減補助額度的,按照財政管理級次予以追繳。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對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情況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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