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1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精神,加強和規範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小微企業給予的補助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適用於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小微企業,不含期滿3年重新認定的小微企業。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從業人員不足300人、銷售收入不足5000萬元的企業。
第四條 補助資金採用後補助方式,給予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主要用於企業研究開發活動。
第五條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小微企業,應於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門提出補助申請。
第六條 市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補助對象,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各市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八條 公示期滿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補助資金計畫,省財政廳按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各市財政部門在補助資金下達後一個月內,將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鼓勵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強培育,推動更多小微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二條 獲得補助資金企業應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