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區域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區域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是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財政資金和省基建基金組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覆的《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省政府批覆的《省會城市群經濟圈發展規劃》、《西部經濟隆起帶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兩區一圈一帶”規劃)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設立省區域戰略推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財政資金和省基建基金組成。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省政府授權,共同籌措、管理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轉型發展的要求,重點支持“兩區一圈一帶”規劃目標任務的落實、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等,促進全省區域經濟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第五條 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堅持“投向明晰、重點突出、公平公正”的原則,圍繞落實推進“兩區一圈一帶”規劃的要求,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二章 資金投資方式及安排形式
第六條 中央財政、省財政出資部分以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獎勵等方式安排,省基建基金出資部分以委託貸款或股權投資方式安排。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用對各市“切塊”、重大事項投資和項目申報方式安排。
第八條 申報類項目資金安排比例和額度,按以下標準限額執行:
安排給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貸款貼息類項目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貼息期不超過3年。
第三章 資金安排、申報和撥付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思路和重點,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
第十條 資金安排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兩區一圈一帶”規劃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科技創新、生態保護、民生改善等;
(三)符合省里確定的專項資金投資方向、領域和結構比例;
(四)申報項目已在投資主管部門完成相關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具有土地或海域、環保、規劃等主管部門相關批覆意見,符合安全、節能等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一條 以“切塊”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和預算指標。各市嚴格按照省里確定的投資方向、領域和要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以重大事項形式安排的專項資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分期分批安排。其中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下達投資計畫和預算指標;其他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三條 以項目申報形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項目申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投向、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等。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按照屬地原則組織項目申報,擇優篩選確定項目,聯合行文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管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出資金申請;省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轉報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審核。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研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
(三)項目公示。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將擬給予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名單和投資補助額度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
(四)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及資金撥付。公示期滿後,省發展改革委下達投資計畫,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學規範的資金管理機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加強資金撥付前的審核和使用中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批准項目的名稱、內容和規模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需經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批准,按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發現以下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對項目單位予以通報,收回全部省級專項資金,取消今後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收回撥付的省級專項資金;
(四)有關中介機構在項目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與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的資格;
(五)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上述問題,除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外,同時對所在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每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報告省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主要內容包括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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