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項目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項目(以下簡稱“區域示範項目”)管理,推動海洋產業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推進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的通知》和《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示範項目,是指通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等4個專項資金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其中,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海域使用金和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專項資金,按照現行規定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工作小組(簡稱:省區域示範工作組,設在省海洋與漁業廳)在區域示範聯席會議辦公室指導下,組織項目申報、檢查、績效考核、年度總結及驗收等,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各市應明確區域示範項目管理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並配合省區域示範工作組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考評、驗收等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聚焦重點、科學規劃。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推進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的通知》重點領域要求篩選項目,集中優勢資源,避免重複,注重成果轉化項目以及產業重大技術中試平台項目的合理布局。
第六條 加強協作、做好銜接。按照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思路,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協同創新。加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企業的技術對接,注重成果轉化類項目與科技專項銜接,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863”計畫、“2011計畫”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
第七條 鏈式設計、協同發展。推動原材料供應和深加工環節的緊密銜接,注重產業鏈上下游的項目布局,促進基地、原材料、相關產品協調發展,推動產業鏈協同創新。
第八條 材料完備、切實可行。項目申報書需明確所轉化技術成果來源(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863”計畫等,附項目名稱和編號),技術路線等內容要詳實,合作協定等證明材料應規範完備。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下達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和省、市項目管理部門簽訂《山東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項目契約書》(一式四份)。
第十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目標、考核指標、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省區域示範工作組。
第十一條 實行項目執行情況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區域示範工作組和各市項目管理部門報送項目上半年的工作進展報告,每年1月31日底報送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項目實施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檢查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實行績效考核制度。考核標準參照國家海洋局《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範考核管理辦法》,考核指標包括各市工作組織、項目進展、資金政策集成創新、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方面。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滿2個月內,省區域示範工作組組織驗收。項目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延期驗收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財務驗收與業務驗收合併進行。財務驗收依據審計報告、整改報告、項目驗收申請以及單位有關帳表等進行。業務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驗收材料的齊全性;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契約書要求考核指標實現程度;項目取得成果及套用前景等。
第十六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其他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九)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十)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十一)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項目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未向省區域示範工作組報告的;
(十二)經第三方測試或系統示範運行過程中出現較大問題的;
(十三)超過項目契約書規定的執行年限6個月以上尚未完成,並事先未按要求報告的。
第十七條 驗收結果的處理
(一)通過驗收的項目,將驗收結果記入該單位信用記錄,並在今後申請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項目時給予優先推薦。
(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必須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並重新組織驗收。如仍未通過驗收或未按要求進行驗收的項目和單位,對項目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收回項目經費,並取消其今後3年內申請省財政經建資金的資格。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後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將驗收相關材料彙編成冊,報送省區域示範工作組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財政廳、科學技術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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